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了《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办法》。
办法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坚持便民利民原则,依法如实签发、出具公民申报户口登记所需的证件、证明文件或者鉴定文书。公民因申报户口登记事项,需要有关部门出具或者换发、补发有关证件、证明文件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办理;不能办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户口登记生日以公历为准
不少人在过生日都会解释下,是过“农历生日”或“公历生日”,那么,在户籍登记时,是不是也可以以农历生日作为出生日期呢?对此,《办法》明确规定,出生日期应当登记为公历时间,一经登记不得变更。不仅如此,出生日期的认定也有严格要求,公民申报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和性别,根据《出生医学证明》确定;无《出生医学证明》的,根据医院分娩记录、病案档案、婴儿免疫接种规划卡或者户口调查确定。
据人口计生部门的工作人员介绍,在婴儿出生当月到街道计生办通报婴儿出生情况并办理上户手续;办理入户手续时,应携带《生育服务证》、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双方户口簿、结婚证等相关材料证明,并各复印一份上交;本地上户的人员,在街道计生办核实登记后,给予办理上户通知书;持异地生育服务手续并要求上户的人员,需在原发证地乡(镇、街道)人口计生部门办理出生统计上报事宜,并持其所出具的“已做出生人口统计”的证明(入户统计函),由上户地乡(镇、街道)与发证地人口计生部门核实后,再办理上户手续。
另外,在去办理上户时,需要带上入户通知书(或入户统计函)、户口簿及结婚证,到入户地户籍办理中心(或派出所)办理户口登记。只要申报材料真实齐全,即可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