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单位: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当场办理。
受理条件:
婴儿出生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向新生儿父(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户口登记,材料齐全,当场办理。
应提交的材料:
1.出生登记申请;
2.《出生医学证明》;
3.父母双方《居民身份证》;
4.父母一方《居民户口簿》、《结婚证》。
注意:18周岁及以上公民办理出生户口登记,除上述材料外,还需制作3份以上知情人调查笔录(至少选取抚养人、见证人、邻居各1名),经派出所主管所长审核后办理。
咨询电话:23394772
特殊情形及材料
申报国内出生登记户口期间存在以下情形的,除对应政策条件提交审核材料外,还应按下列不同情形提供相应材料:
1.父母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的子女出生户口登记,申请在所属部队集体户落户的,还需提供父母《军官证》以及所属部队开具的同意落户声明;
申请父母名下合法稳定住所单独立户的,还需提供父母《军官证》以及落户地房屋产权证明;
申请随(外)祖父母落户的,还需提供父母《军官证》、落户地《居民户口簿》、(外)祖父母同意落户声明以及亲属关系证明材料(能够内部核查的不需当事人提供)。
2.父母一方为我市因服役注销户口的军人、另一方为外省市户口的,所生子女可在(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户口登记。提交双方《居民身份证》、现役一方《军官证》、非现役一方《居民户口簿》、落户地《居民户口簿》、户主同意落户声明。
3.父母一方为本市集体户口,另一方为本市家庭户口的,应当随家庭户口一方申报出生登记;一方为本市单位集体户口,另一方为外省市户口的,凭单位同意落户声明可以随单位集体户一方落户;双方均为本市人才机构集体户口或一方为本市人才集体户另一方为现役军人,其中一方在津租赁房屋居住的,凭房管部门出具的《租赁备案证明》迁移至居住地社区集体户后按相应情形办理出生登记落户。
4.大中专院校的已婚学生夫妻双方户口均属学生集体户口的,在学期间所生子女应当在该子女的(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户口登记。需提交双方集体户口页、《居民身份证》、一方《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落户地《居民户口簿》、(外)祖父母同意落户声明,通过户籍登记信息无法体现亲属关系的,还应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5.新生儿的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应当提交父母共同签署的《民族成份填报申请书》。
6.《出生医学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派出所应当提供《换发出生医学证明告知单》,告知申请人向《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申请换领证件后,再按规定申报出生户口登记:
(1)姓名中含有非通用规范汉字的;
(2)新生儿姓名为外文,但要求在国内落户的;
(3)字迹无法辨认、被涂改的;
(4)未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印章的;
(5)《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副页信息填写不一致的;
(6)《出生医学证明》上的父母信息与户籍信息不符的(曾用名除外)
(7)《出生医学证明》被私自裁切的。
7.《出生医学证明》存在检测板检测未通过等存疑情形的,公安派出所应当暂缓办理出生户口登记,扣押证件,并将可疑证件发函一并移送本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进行真伪鉴定,书面反馈结果为真实的方可办理出生户口登记。
8.在国外登记婚姻的,需在登记地办理公证和该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9.居民无法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申报出生户口登记时,应当提交落户方出生登记申请,父母一方《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及居民身份证(非婚生育的提供非婚生育书面申请),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3份以上知情人调查笔录(至少选取抚养人、见证人、邻居各1名)向父(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户口登记,经派出所主管所长审核后办理。
受理单位: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当场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