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新生儿落户政策规定及需要什么材料

时间:2023-07-13 13:33:16 华夏高考网

近日,贵州省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及发放的通知》,要求1996年3月1日(含)以后出生的,无论是“助产机构”内还是“助产机构”外出生,凭《出生医学证明》登记户口。

《通知》规定,在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以下简称“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原则上在出生30日内由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向该“助产机构”首次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出生30日后首次申领《出生医学证明》,领证人应当提交未按时申请领取《出生医学证明》的情况说明。

1996年3月1日(含)以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由所在地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县级授权机构办理《出生医学证明》。领证人申请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时,需提供法定亲子鉴定证明。

1996年3月1日以前出生的无户口人员,因不具备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的条件,由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落户。1996年3月1日(含)以后出生的,无论是“助产机构”内还是“助产机构”外出生,凭《出生医学证明》登记户口。不能获得《出生医学证明》的,凭出生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授权签发机构出具的《无法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证明 》,由户籍地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办理出生登记,经调查事实不清的,建立疑难户口登记。

《通知》要求,对于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姓名等相关信息不一致的,领证人应当提供法定亲子鉴定证明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无法提供新生儿母亲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或者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姓名等相关信息不一致,且无法提供法定亲子鉴定证明的。属无法核定母亲信息的新生儿,不能获得《出生医学证明》。

申请材料

1 .书面申请,应包含父母和新生儿户口登记项目主项信息。父母民族或民族成份不相同的,需父母共同在申请书上签字捺印。

2 .父、母或者监护人一方户口簿。

3 .出生医学证明。

4 .非婚生育子女随父申报出生登记,《出生医学证明》上无父亲信息的,应当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申请条件

婴儿出生后,户口登记采取随父随母自愿原则,由户主或监护人向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新生儿落户应当以家庭户落户为主,以其余情况落户为辅。

(一)家庭户人员:

出生户口登记实行随父亲或随母亲自愿落户的原则。

(二)单位集体户人员:

1.父母一方为单位集体户口、另一方为家庭户口的,所生子女应当随家庭户口一方申报出生登记。

2.父母双方均为集体户口的,经单位同意,可以在单位集体户口办理出生登记。登记在集体户的新生儿,父或母户口迁出时应当随迁。若单位不同意新生儿在集体户落户的,可随贵州省籍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登记户口。

(三)现役军人:

1.父母一方为现役军人,另一方为家庭户口的,所生子女应当随家庭户口一方申报出生登记。

2.父母一方是现役军人,另一方是我省集体户口人员,经单位同意,可以在单位集体户口办理出生登记;若单位不同意新生儿在集体户落户的,可随贵州省籍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登记户口。

3.父母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的,所生子女可以在父亲或者母亲的随军家属集体户落户,或随贵州省籍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登记。

(四)国(境)外人员、无国籍人员在国内生育子女落户:

父母一方是贵州户籍人员,另一方是国(境)外人员、无国籍人员,所生子女符合落户规定的,可随我省户籍人员登记户口。

(五)父母双方均是国(境)外人员或无国籍人员,在中国境内所生子女,不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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