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户口迁移条件及办理流程和所需材料

时间:2023-07-08 12:26:29 华夏高考网

海口落户

一、本省居民落户海口

规定:本省户籍的居民,凡是在海口市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合法稳定就业且参加城镇社会保险满5年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准备材料:申请人需提供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缴纳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证明材料。

办理程序:

1、到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的分局办证中心(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填写《居民户口迁移审批表》。

2、提交给办证中心(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的民警受理,审核,呈报值班领导审批,签发《准予迁入证明》。(备注:属农村派出所辖区的,办证中心(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将审批材料转给派出所,由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落户时间:一般情况下3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高校毕业生在海口就业落户

规定:

1、自2003年起的非应届高校毕业生,可凭与海口市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本人居民身份证,到用人单位所在地派出所或者办证中心申请办理落户手续。

2、2014年以后(含2014年)毕业且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可凭《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营业执照》和本人居民身份证,到创业地所在公安派出所或者办证中心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办理程序:

1、向落户地办证中心(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提交申请,填写《居民积分落户审批表》。

2、民警受理审核,呈报办证中心审核,再报海口市公安局户政处审批。

3、办证中心(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通知申请人审批结果,签发《准予迁入证明》。(备注:属农村派出所辖区的,办证中心(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将审批材料转给派出所,由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落户时间:全程一般11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来琼务工经商人员积分落户

规定:在来琼务工经商且已办理《居住证》或者《暂住证》的省外人员中实施积分落户制度。凡是省外来琼务工经商人员现在海口工作、居住、生活,积分达到80分落户分值者,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到辖区派出所申请登记海口常住户口。

准备材料:就业年限、缴纳城镇社会保险、连续居住时间、住房、居民户口簿、获奖证书等证明材料。

办理程序:

1、申请人持材料到拟落户地辖区公安派出所提交落户申请,填写《居民积分落户审批表》。

2、民警受理核准,交给社区民警调查。

3、民警在调查中初步审核,核准申请人的基础指标分值和加分指标分值两项积分达到80的,可在《居民积分落户审批表》签署调查意见。

4、提交所长审核。

5、上报办证中心和海口市公安局分别复核和审批。

6、对于基础分数加奖励分数减去扣分分数达到80分的,在互联网公安门户网站公布其落户分值。

7、办证中心(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通知申请人审批结果,签发《准予迁入证明》。(备注:属农村派出所辖区的,办证中心(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将审批材料转给派出所,由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注:如积分未达到80分的,申请人将得到民警的告知,并被退回申请材料。

落户时间:全程一般21个工作日内办结。

积分指标体系

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和一票否决4项指标组成。

一、基础指标(包含5项)

就业年限积分:

1、在琼合法稳定就业累计满5年的,积10分;

2、累计超过5年的,从第6年起,每年积1分。累计不超过20分。

住房积分:

1、本人或者配偶在琼拥有合法产权住房的,积20分;

2、本人在琼租住合法产权公有住房或者合法产权私有住房的,积10分。

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积分:

1、在琼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累计满5年的,积10分;

2、累计超过5年的,从第6年起,每年积1分。累计不超过20分。

居住年限积分:

1、在琼连续居住满5年的,积10分;

2、超过5年的,从第6年起,每年积1分。累计不超过20分。

提醒

注:连续居住年限是指申请落户人员在拟落户地连续居住的时间,可证明的材料有:

公安机关颁发的居住证或暂住证,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强制隔离戒毒、犯罪羁押的时间证明;

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幼儿园、中小学生学籍证明和颁发的普通高等院校《毕业证书》;

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凭证;

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其就业单位(个人)缴纳城镇社会保险的凭证(就业人员提供);

缴纳个人所得税凭证(无业人员提供)等。

年龄积分:

1、年满18周岁至40周岁的,积20分;

2、41周岁至50周岁的,积15分;

3、51周岁至60周岁的,积10分;

4、61周岁以上的,本项不积分。

二、加分指标

最高分值为30分(注意:没有投资加分项)

获得国家级奖项或者荣誉称号的,加30分;

获得省部级奖项或者荣誉称号的,加20分;

获得地市级奖项或者荣誉称号的,加10分;

获得县(区)级奖项或者荣誉称号的,加5分。

三、减分指标

1、提供虚假材料:凡提供身份、就业、住房、社保、居住年限、表彰奖励等方面虚假材料的,每项(次)扣减10分。

2、不诚信守法:在积分期间有个人信用不良记录的,每项(次)扣减5分。

四、一票否决指标(存在任何一项直接取消申请积分资格)

1、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记录的。

2、有严重刑事犯罪记录或者积分期间因犯罪获刑的。

引进人才落户

海口十三项人才落户对象及所需材料

(一)在海口市就业的2003年起非应届高校毕业生。

提交材料:居民户口簿、《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的一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及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在合法稳定住所落户的,提交直系亲属的合法房产证明。

(二)在海口市自主创业的2014年以后(含2014年)高校毕业生。

提交材料:居民户口簿、《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营业执照》。在合法稳定住所落户的,提交直系亲属的合法房产证明。

(三)年龄在55周岁以下,按海南省有关规定认定的高层次人才。

提交材料:居民户口簿、高层次人才认定材料。在合法稳定住所落户的提交直系亲属的合法房产证明,在工作地落户的提交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及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年龄在55周岁以下,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人才。

提交材料:居民户口簿、学位证书。在合法稳定住所落户的提交直系亲属的合法房产证明,在工作地落户的提交与用人单位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及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年龄在55周岁以下,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才。

提交材料:居民户口簿、技术职称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在合法稳定住所落户的提交直系亲属的合法房产证明,在工作地落户的提交与用人单位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及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六)年龄在55周岁以下,上年度在海口市工资性收入达到30万元以上,且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5万元以上的来海口市就业的人才。

提交材料:居民户口簿、上年度工资性收入证明资料及缴纳个人所得税凭证。在合法稳定住所落户的提交直系亲属的合法房产证明,在工作地落户的提交与用人单位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及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七)年龄在55周岁以下,拥有能够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技术升级的重大科研成果,在海口市所聘企业以技术入股,入股估值不低于150万元、占股不低于注册资本10%的创新人才。

提交材料:居民户口簿、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的确认意见书。在合法稳定住所落户的提交直系亲属的合法房产证明,在工作地落户的提交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八)年龄在55周岁以下,在海口市领办、创办企业,其产品符合我省12个重点产业支持方向,并为所在企业的主要创办人,且个人实际出资不少于150万元(不含技术入股)的创业人才。

提交材料:居民户口簿、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的确认意见书。在合法稳定住所落户的提交直系亲属的合法房产证明,在工作地落户的提交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九)年龄在55周岁以下,教育部“985工程”“211工程”高校本科应届毕业生。

提交材料:居民户口簿、学历证书。在合法稳定住所落户的提交直系亲属的合法房产证明,在工作地落户的提交与用人单位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及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十)近3年内获得各类省级以上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创新创业奖项的人才,获得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个人项目奖项(不含荣誉奖)及省级职业技能竞赛个人一等奖以上的人才。年龄在40周岁以下,且在本省领办、创办企业或与本市各类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

提交材料:居民户口簿、创新创业奖项证书或职业技能竞赛获奖证书,法人登记证书或劳动合同。在合法稳定住所落户的,提交直系亲属的合法房产证明。

(十一)年龄在40周岁以下,具有全日制普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及以上技术职称、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的人才。年龄在40周岁以下,且在本省领办、创办企业或与本市各类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

提交材料:居民户口簿、学历证书或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法人登记证书或劳动合同。在合法稳定住所落户的提交直系亲属的合法房产证明,在工作地落户的提交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十二)在海口市领办、创办科技型企业,对本地产业发展起到一定引领作用的创新创业人才。

提交材料:居民户口簿、市政府的确认意见书。在合法稳定住所落户的提交直系亲属的合法房产证明,在工作地落户的提交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十三)在海口市同一用人单位工作满1年,且继续与该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符合引进市县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紧缺急需、特殊才能的人才。

提交材料:居民户口簿、市政府的确认意见书、劳动合同。在合法稳定住所落户的提交直系亲属的合法房产证明,在工作地落户的提交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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