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政府印发《威海市居民户口迁移管理办法》,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2015年9月29日市政府印发的《威海市居民户口迁移管理办法》自新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威海市居民户口迁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居民户口管理,促进人口合理流动,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以及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向城镇迁移户口和市域外居民向本市城镇迁移户口的,适用本办法。本市城镇居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迁移户口的,按照现行迁入地户口迁移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公安机关是居民户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居民户口迁移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在本市城镇有合法稳定住所或者合法稳定就业的人员,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视为有合法稳定住所。
(一)通过合法途径获得房屋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或者已经签订网签预售合同和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二)租住房管部门直管公房、政府公共租赁房、政府廉租房的。
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登记常住户口时,其共同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一并登记。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视为合法稳定就业。
(一)经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考录、招聘和调动的;
(二)中国公民取得《威海市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服务绿卡》的;
(三)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中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
(四)本市大中专院校和技工院校按照国家计划统一招收的新生或者经省级高等教育主管部门批准转到本市学习的学生;
(五)投资经商、兴办实业,有合法稳定经营场所、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依法申报年报并且公示的;
(六)已经签订劳动合同,并且在当地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七)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可以在城镇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一)夫妻一方投靠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另一方的;
(二)本市农村子女或者市域外未婚子女投靠有合法稳定住所的父母的;
(三)本市夫妻一方服兵役,另一方投靠其中一方父母的;
(四)父母投靠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子女的。
第八条
在城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法人机构以及创业园区、创业孵化基地等非法人组织设立集体户的,不限制集体户人数。合法稳定就业人员可以在集体户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在公安派出所设立社区集体户,既不符合家庭户又不符合单位集体户落户条件的外来人员可以在社区集体户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包括城区和镇区。城区是指区市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镇区是指在城区以外的建制镇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所辖区域和其他区域。
与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不连接,且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独立的工矿区、开发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特殊区域及农场、林场的场部驻地视为镇区。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5月31日。2015年9月29日市政府印发的《威海市居民户口迁移管理办法》(威政发〔2015〕20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