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各种情况户口迁入材料一览
1、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申请投靠户口迁入:
(一)父母投靠成年子女;
(二)未婚子女投靠父母;
(三)投靠配偶;
(四)符合准入条件的其他亲属(限于中心城市、县城区、建制镇建成区范围内)。
公民申请投靠迁入,投靠人可到迁入地公安公安机关申报,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投靠申请;
(二)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三)投靠人与被投靠人之间关系证明;
(四)被投靠人房屋所有权证和同意投靠迁入声明。
符合准入条件的其他亲属投靠,迁移时需同时提交被投靠人村(居)委会同意入户证明和社区民警意见。
2、公民因干部、职工调动申请户口迁入
应当向迁入地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干部、职工调动介绍信或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二)单位接收证明;
(三)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家属、子女随迁的,按投靠迁移条件合并办理。
3、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员工申请户口迁入
应当向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入户申请;
(二)工作单位证明;
(三)与本单位签订录(聘)用人员劳动合同及交纳保险凭证;
(四)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4、公民因录用公务员申请户口迁入
应当向迁入地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机关工作人员录用通知书或江苏省国家公务员录用通知书;
(二)工作单位证明;
(三)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5、公民因购买商品住房(含“二手房”)申请户口迁入
应当向迁入地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迁入申请;
(二)社区民警意见;
(三)所购房屋的产权证(或购房合同、购房发票等合法手续);
(四)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购买非住宅商品房的,本地有亲属投靠的,将户口迁至投靠人处,无亲属投靠的,迁至社区集体户。
6、公民因投资引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将户口迁至中心城市、县城、建制镇建成区:
(一)市区、县城区、建制镇建成区范围内,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业主可以整户迁入。股份制企业参股的,可参照执行;
(二)在宿投资兴业的,投资者及企业高、中层管理人员可整户登记入户;
(三)外商(含港、澳、台商)来宿投资,项目已投产或已开业,其在企业务工或居住生活的大陆直系亲属可登记入户;
(四)引资在宿兴办工业企业(含农副产品加工企业),项目已竣工或已开业的,引资人可以整户登记入户。
公民因投资引资申请户口迁入,应当向迁入地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迁入申请;
(二)营业执照;
(三)单位证明;
(四)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五)关系证明。
7、引进人才申请入户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
应当向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所在地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迁入申请;
(二)人才流动服务中心同意落户证明;
(三)人事代理合同或就业协议书或就业报到证;
(四)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或户口迁移证。
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且进入市人才库的人员,申请入户市(县)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的,凭个人申请、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或户口迁移证、学历证书或职称证明和市(县)人才服务中心出具的同意落户证明办理。
8、公民因部队家属随军申请迁移
应当向迁入地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部队师(旅)级以上政治部门批准手续;
(二)军官证;
(三)家属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四)结婚证。
9、军人转业家属和子女随迁
应当向迁入地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市、县军安办或军转办出具的《军人转业家属及子女随迁证明》;
(二)随迁人员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10、军人工作调动家属及子女随迁
应当向迁入地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军队师(旅)级以上政治部的调动证明;
(二)结婚证;
(三)随迁人员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11、城镇居民在城镇或他处无合法固定住所且符合条件的,可申请户口城镇迁往农村(指乡、村等集体经济组织所辖区域):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投靠配偶的;
(二)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
(三)男性超过60周岁或女性超过55周岁、由农村子女抚养且共同生活2年以上、确需投靠农村子女的;
(四)在原注销地恢复户口的;
(五)退伍转业未落实工作单位落户原籍的;
(六)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从学校回原迁出地的;
(七)在当地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生活来源且实际居住生活满5年以上的;
(八)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核认为确需解决的其他情形。
符合城迁农条件的,可以由户主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申报迁入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迁入申请;
(二)村(居)同意迁入证明;
(三)私有房屋产权证;
(四)需要相应提供的结婚证、迁移证、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等其他证明。
12、僧人、道士申请户口入
应当向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迁入申请及单位证明;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出具的证明;
(三)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
对僧人、道士申请由原住寺庙、宫观迁往另一寺庙、宫观的,需要根据双方寺庙、宫观所在地市、县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出具的证明办理。
13、我市户籍人口租住中心城市、县城、建制镇建成区成套私人合法产权住房或商住两用房,并已实际入住或经营使用,房址处未立户的,经产权人同意,承租人可将本人、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户口迁入。
承租人员申请户口迁入的,应当向迁入地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承租人迁入申请;
(二)社区民警意见;
(三)承租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四)房屋租赁合同;
(五)出租房屋房主居民身份证;
(六)房主房屋产权证;
(七)房主同意入户证明。
14、在我市同一住所暂住满2年、具有稳定收入的暂住人员,凭个人申请、社区民警意见、有效收入证明、暂住证(含居住证)、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可登记社区集体户口。
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网上预审流程:
1、申请人进入网上填写申请页面(微信打开),点击“我的”,输入账号及密码登录系统、完成实人认证 ;
2、点击“掌上户籍室”-“户政办理”,搜索落户方式,根据自己原本的户籍情况,选择办理入口;
3、点击“申报”,根据系统提示,上传所需材料;
4、网上预审核:需补充材料的,退回补充,短信通知当事人;材料齐全的,完成预受理,短信通知当事人;
5、申请人根据短信上的通知,完成业务办理。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人持所需材料到附近的派出所户籍窗口申请;
2、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户籍民警审核申请人材料。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的,当场受理。按照法定程序调查核实后,在规定时限内上报审批;
3、工作人员告知申请人业务办理结果。
现场办理流程:
申请→提交材料→窗口受理→审批→办理
办理地点
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岜山派出所
地址:健康大道53
电话:0533-4658110
梧台派出所
地址:临淄区
电话:0533-7663232
皇城派出所
地址: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
电话:0533-7886555
燕崖派出所
地址: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
电话:0533-3442110
辛店派出所
地址:管仲路196
电话:0533-7180144
唐坊派出所
地址:淄博 高青县
电话:0533-6355647
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当场办结-5个工作日;
办理费用:免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