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事人都符合户口迁入地的准入政策(如婚迁的结婚年限等)的前提下,迁移户口的手续及资料,可以参照如下办理:1,由监护人(家长)带上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等证件及资料;2,去户口所在地村(居)委出具同意户口迁移的证明;3,户口接收地村(居)委会出具同意接收户口的证明;4,带上上述证件及资料,去户口迁入地的辖区派出所,申请迁入户口,填写随迁单,领取户口“准迁证”;5,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开出《户口迁移证》;6,携带上述资料,去户口迁入地的辖区派出所户籍科,根据工作人员的提示,办理落户手续即可。
六盘水人注意丨没户口的能登记落户了!
具体是如何规定的,往下看☟
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
本人或者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在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
1996年3月1日(含)以后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监护人凭居民身份证、亲子关系声明和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原件,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1996年3月1日以前出生或1996年3月1日(含)以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因父母或直系监护人死亡、失踪、服刑等原因无法取得亲子鉴定证明的,由拟落户地派出所调查核实后落户。
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人员
当事人可以向拟落户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
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应当由该机构凭婴儿、儿童基本情况说明、民政部门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及收养社会福利机构资格证明,在该福利机构集体户口簿登记被抚养人户口。
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
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向拟落户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
经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以在原户口注销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后,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条件的,可以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
可以向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换领户口迁移证件,凭补领、换领的户口迁移证件办理户口迁移登记。不符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以在原籍户口所在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其他人员可以在户口迁出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
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
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具有我国国籍的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我国公民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长期滞留救助管理机构的流浪乞讨人员
对超过3个月仍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救助管理机构滞留人员,经同级人民政府批转安置的,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救助、收留情况和办理落户意见函,公安机关在当地民政部门集体户口簿上登记滞留人员户口。
其他无户口人员
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在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公安机关确实无法核实或核实后认为事实不清的,公安派出所建立《疑难户口登记簿》,如实填写核实情况,办理常住户口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