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被录取后,应按录取的院系部及专业就学,原则上不得转学、转专业。个别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提出转专业、转学申请,学生在校期间一般只能转一次。
1.经严格考核证明学生确有特殊专长,转学、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2.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它高等学校适当专业学习者;
3.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4.因复学等原因,原专业无后续班者。
第二十九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均需由本人向所在院系部提出申请。转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1.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院系部分管领导和拟转入院系部分管领导分别签署意见,经教务处审核同意,报分管校长审批。
2.学生在本省范围内转学或跨省(市、自治区)转学,要求转出或转入本校者,按教育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转入学生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录取新生简明登记表;
(2)学生转学申请表及原所在学校意见;
(3)原学校出具的在校表现情况、学习成绩单、高考体检表。
3.学生转专业、转学的手续,应在每学年开学前办理。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转学:
1.学制4年的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者;
2.学制2-3年的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者;
3.应予退学者;
4.无正当理由者;
5.由专科升入本科者,不允许转专业。
第三十一条获准转专业、转学的学生,应按转入专业的教学计划要求补修所有必修课程。已取得成绩和学分的相应课程,经教务处审核后可免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