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准许转专业或转学:
1.学生确有专长,经转入学院或转入院校考核,证实转学或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2.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校医院或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或其他学校学习者;
3.经学校确认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4.符合《北京农学院实行学分制专业本科生重新选择专业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由学生提出申请,现专业所在学院院长同意,拟转入专业所在学院同意,教务处审核批准,办理学籍变动手续,同时报北京市教委备案。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办理转学手续;跨省市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转出学生的户口必须转出学校。申请转入本校的外地学生应符合北京市户籍政策规定。在上报转学材料时,必须出具学生简明登记表和学生在校学习成绩单,并经学校教务处审批、盖章。因病转学者还需附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
申请转入本校的学生,入学当年的高考分数不得低于本校转入专业当年最低录取分数线。
第二十四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的手续,一般应在每学年开学前办理。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应按转入专业当年学费标准缴纳学费及其它费用。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考虑转学、转专业:
1.由专科转入本科的学生;
2.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的学生;
3.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
4.属于联合办学、委托培养、定向的学生;
5.已达退学程度的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