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降)分政策
★全市普通高中录取(含中心城区部分普通高中面向郊区(市)县招生)的加(降)分政策规定
1.考生身份类加分
项目 | 加分分值 | 备注 |
少数民族考生 | 5 | |
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 | 5 | |
台湾省籍考生 | 5 | |
符合规定的留学人员子女 | 5 |
2.素质教育类加分
⑴科技类
项目 | 加分分值 | 获奖时间 规定 | 备注 |
在教育部与科技部共同组织的全国科技发明创造比赛中获一等奖及以上者 | 10 | 9月1日至12月31日 | 原则上应为个人项目比赛,集体项目比赛的加分由市教育局认定 |
在教育部与科技部共同组织的全国科技发明创造比赛中获二、三等奖者 | 8 | ||
在省教育厅与省科协共同组织的省级科技发明、科学论文比赛中获三等奖及以上者 | 5 | ||
在团省委、省教育厅组织的“亿利达”杯比赛中获三等奖及以上者 | 5 | ||
在成都市教育局组织或成都市教育局与市科协共同组织的市级科技比赛(电子制作、机械模型、创造发明、科技论文、信息学)中获一等奖及以上者 | 5 |
⑵体育类
项目 | 加分分值 | 获奖时间 规定 | 备注 |
参加规定比赛(限单项及团体项目中的篮球、排球、足球、乒乓、羽毛球、网球的50%队员),在比赛中达到国家体育总局颁布的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一级的学生运动员。 | 10 | 9月1日至12月31日 | 规定比赛见附件。凡参加省级比赛并取得名次和达到相应运动员等级标准的学生必须有参加《成都市优秀体育后备人才系列选拔赛》(成都市教育局及体育局举办的比赛)的经历及获奖记录。且应为应为初中阶段参加初中组比赛所获奖项。 |
参加规定比赛(限单项及团体项目中的篮球、排球、足球、乒乓、羽毛球、网球的50%队员),在比赛中达到国家体育总局颁布的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的二级的学生运动员。 | 8 | ||
参加规定比赛,获得各单项第一名的学生运动员、团体项目(篮球、排球、足球、乒乓、羽毛球、网球)第一名的主力队员(50%队员)。 | 8 | ||
参加规定比赛,获得各单项第二、三名的学生运动员、团体项目(篮球、排球、足球、乒乓、羽毛球、网球)第二、三名的主力队员(50%队员)。 | 5 |
(3)艺术类
项目 | 加分分值 | 获奖时间 规定 | 备注 |
经市教育局推荐,参加教育部主办的全国中小学生艺术展演活动,获一等奖者 | 10 | 9月1日至12月31日 | 加分奖项应为初中阶段参加初中组比赛所获奖项 |
经市教育局推荐,参加教育部主办的全国中小学生艺术展演活动,获二、三等奖者 成都市“蓉城十佳艺术新苗” | 8 | ||
成都市学生优秀艺术人才选拔赛获一等奖者 | 5 |
3.过程评价类加、降分
⑴加分
项目 | 加分分值 | 获奖时间 规定 | 备注 |
获市(地区)级及以上表彰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 | 5 | 9月1日至12月31日 |
⑵降分
等级 | 报考省二级以上示范性普通高中降分值 | 报考市级示范性 普通高中降分值 | 备注 | |
综合素质评价 | a | 正常录取 | 正常录取 | |
b | 正常录取 | 正常录取 | ||
c | 10 | 正常录取 | ||
d | 20 | 10 |
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按相关政策执行。
在录取中,若考生可享受多项加分政策照顾,除少数民族考生可以累加一项最高额加分照顾外,其他考生只享受一项最高额的加分。所有学科类竞赛获奖均不享受加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