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中考录取分数线招生方案政策通知

时间:2022-01-11 11:47:43 华夏高考网

作的通知
黄教发〔2015〕2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有关学校:
为进一步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统筹做好我市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招生工作,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做好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鄂教发〔2015〕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招生学校
省教育厅、市教育局下达有招生计划的高中阶段学校。
二、招生对象及范围
普通高中招生录取对象为参加中考并有国编初中学籍号的初中毕业生;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录取对象为应、往届初、高中毕业生;经省教育厅批准的“五年一贯制”和“3+2”学校(专业)招生录取对象为参加中考的应届初中毕业生。
黄冈中学和黄冈市外国语学校等市直民办普通高中面向全市招生,其他各普通高中面向所在县市区招生。中等职业学校、“五年一贯制”和“3+2”学校(专业)面向全市招生,有市外招生计划的中职学校按省招办有关文件执行。
三、招生计划
省级示范高中招生计划由省教育厅下达,其他普通高中招生计划由市教育局根据省教育厅下达的计划分解下达。
从今年起,我市公办普通高中取消“三限生”(限分数、限人数、限钱数)计划,省级示范高中停止“飞翔计划”招生。所有公办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均为指令性计划。
省级示范高中根据各初中学校毕业生人数、办学水平综合评估结果、综合素质评价信度水平,将不低于80%的招生计划分配到区域内初中学校。分配方案于5月30日前报市教育局基教科、考试院备案。
普通高中体育、艺术特长生招生资格、计划、专业(项目)须经市教育局批准同意,特长生招生计划不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总数的2%,对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和艺术特色学校可适当放宽。经批准后,相关学校招生办法由县市区教育局审定实施,其专业测试结果分别报市、县(市、区)两级教育局体卫艺科审批后,送市教育考试院备案作为录取依据。
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计划和招生专业须经省教育厅计划管理和职成教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各学校要将招生计划、专业、学校代码、校址、招生范围、收费标准、招生电话等统一向社会公布。
四、划线
录取资格线由市统筹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各地生源情况、学校录取批次统一划定,各县市区和学校不得再另行划线。省级示范高中分配生最低录取控制线不得低于本校全部招生计划确定的分数线下25分,若分配生计划未完成,将余下分配生计划转入统招生计划。普通高中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录取分数原则上不低于相应批次资格线的65%。
五、志愿填报
高中阶段学校招生按三个录取批次填报志愿。第一批:黄冈中学;第二批:县市区一中;第三批:一般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五年一贯制”和“3+2”学校(专业)。第三批志愿考生可填报1-4所学校。
考生填报志愿统一在“湖北省中考中招管理与服务平台”上进行,各初中学校要集中组织学生进行网上填报志愿。网上志愿是考生录取的重要依据,未在网上填报志愿的考生不能录取普通高中。各县市区招考机构和学校要加强对考生填报志愿的指导,积极组织考生参加网上填报志愿演练,引导考生及家长严肃认真填报,教育考生妥善保管账号和密码,确保考生志愿真实、准确、有效;要充分保障考生的选择权,由考生自主填报志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考生填报或更改志愿。鼓励考生报考中等职业学校,实现初中毕业生合理分流,确保高中阶段教育均衡协调发展。
六、招生录取
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统一在“湖北省中考中招管理与服务平台”上进行,根据招生计划和考生志愿,在相应批次最低录取资格线之上,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若考生总分相同,则按优录条件进行录取。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五个方面均达不到“C”等以上的学生,不得进入省、市级示范高中。
户籍在我市、在省内其他市(州)参加中考、回黄冈就读普通高中的考生,须由中考所在市(州)考试机构出具中考成绩及录取批次证明,对等录取,在核定招生计划内办理录取手续,报省教育厅审核;户籍在我市、在外省参加中考、回黄冈就读普通高中的考生,应在外省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初中学籍证明,在外省市(州)级招生考试机构办理分数证明、录取控制分数线证明,经市教育考试院审核同意后,在核定招生计划内办理录取手续。同时考生还需办理学籍转移手续,由考生户籍地录取学校11月30日前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管理信息系统》中发起毕业后跨省就读手续,经录取学校和毕业初中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办理学籍对接手续。未达到中考地普通高中录取资格线、学籍信息有误或已被当地学校录取的回乡就读考生,一律不予录取。
市直普通高中、县市区一中和黄州区西湖中学由市教育考试院负责录取审批,参加省级示范高中自主招生被提前预录的考生,与其他考生同时办理录取手续;其他普通高中委托各县市区招考机构预录,由县市区招考机构集中到市教育考试院办理录取审批手续,统一发放录取通知书。
中等职业学校、“五年一贯制”和“3+2”学校(专业)招生,由各学校到市教育考试院集中办理录取手续。已经参加中考并填报中职学校志愿的学生可直接在“湖北省中考中招管理与服务平台”中录取;未参加中考愿意就读中职学校的初、高中应、往届毕业生,需在各县市区招考机构办理补报名手续后,统一到市教育考试院办理录取手续。
普通高中学校未经省批准不能跨市州招生。未经市教育考试院办理录取手续的学生,不得注册高中阶段学籍。普通高中与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录取名册将分别作为普通高考报考、高中阶段学校贫困学生享受国家资助政策的依据之一。
七、加分与优录
㈠加分录取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在中考成绩总分基础上加10分参加录取。
⑴烈士子女;
⑵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部队军人子女,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连续工作3年以上或者有子女后曾在该地区和岗位累计工作5年以上的军人子女。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在中考成绩总分基础上加5分参加录取。
⑴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
⑵农村独女户女孩、农村绝育双女户女孩;
⑶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和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岛屿部队军人子女和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以及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子女;
⑷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籍考生。
同一考生符合多项加分投档条件,只取其中最高的一项,不累计加分。
㈡优先录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⑴国家、省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明天小科学家、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三等奖,以及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国际环境项目奥林匹克竞赛获奖者;
⑵应届初中毕业生在初中阶段参加市级以上(含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或与有关部门联合举办的体育竞赛获得单项前三名,集体项目第一名的主力队员,以及艺术比赛(集体项目除外)中获得市级一等奖,省级、国家级三等奖以上奖次的优胜者;
⑶市级及以上“优秀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
⑷少数民族考生;
⑸综合素质评定获A等数量较多者。
㈢材料审核
加分录取和优先录取的证明材料及有关原始证件须经有关部门审核盖章,并对其证件的真实性负责。
⑴烈士子女须经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核盖章;
⑵符合加分条件的军人子女由其父母所在部队师级及以上政治机关初审盖章后,再将拟优待军人子女名单、军人子女户口本、军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证明材料提交黄冈军分区审核盖章;
⑶归侨、华侨子女和归侨子女须经县市区和市外事侨务部门审核盖章;
⑷台湾籍考生须经市台办审核盖章;
⑸农村独女户女孩、农村绝育双女户女孩须经县市区计划生育部门审核盖章;
⑹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须经县市区公安、民政部门审核盖章;
⑺少数民族考生须经县市区公安和民族事务管理部门审核盖章;其他优录项目由证件颁发、评定单位审核盖章。
加分、优录材料由学校初审,相关部门审核确认,县市区招考机构审核、录入,汇总上报市教育考试院。所有加分、优录证明材料须凭相关原始证件审核。经审核可加分投档的考生名单及加分项目要层层公示,公示期间发现与事实不符的,经核实后取消加分投档资格,公示期满后发现弄虚作假的,降低批次录取。
加分、优录政策是市统筹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制定,严禁各县市区自行增加或调整加分、优录项目和分值;优录审核工作与中考报名同期进行,各县市区招考机构于4月30日前完成审核、录入工作,逾期不予办理。
八、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教育局要成立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组建工作专班,切实加强对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统筹。各招考机构要加强组织协调,做好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的具体实施工作。各初中学校要组织好学生报名、考试、志愿填报等工作。高中阶段各学校要成立招生领导小组和录取工作专班,负责做好本校招生录取工作。
2、加大宣传力度。各县市区教育局和各学校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大对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相关政策的宣传,使考生和家长能够及时了解和准确掌握有关信息;要及时公示招生录取相关信息,包括优录信息、特殊类型录取信息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保证招生考试工作公平、公正、透明。
3、规范招生行为。各县市区教育局和招生学校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关于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的政策和规定。各普通高中不得超计划招生,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调整招生计划,不得招收“三限生”,不得录取最低录取资格线下考生,不得附加违背招生政策的录取条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民办高中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实行收费备案制;严格按照考生网上志愿录取,一经录取,不得无理由退档,不得参加其他批次录取。
4、严明工作纪律。对违反规定擅自超计划、擅自扩大招生范围、擅自接收最低录取资格线下考生、买卖招生计划和不经过统一招生平台擅自组织招生的,将一律不予办理录取手续,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相关招生学校负责。各县市区教育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监督和查处,对在综合素质评价、优录加分、招生考试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严重违规招生和其他失实、失信的违纪行为,一经查实,从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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