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学生给予处分的,由学校教导处或政教处告知被处分学生,充分听取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的意见,举行由教师、学生代表参加的听证后申报,由学校校务会议决定,经校长签署后公布,并通知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学生处分决定存入学生学籍档案,处分撤销后,应及时将处分记录从学生学籍档案中撤出。
学校应建立处分学生的申诉和复议制度。
第三十九条学校开除学生学籍,应报学籍主管部门批准。学生的开除学籍处分材料,由学校留存。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条受处分的学生经过教育改正了错误或有显著进步的,应及时解除处分。被开除学籍的处分一般不予解除,但学生确有改过表现,由学生提出申请,学校核准,报经学籍主管部门批准,可返校学习。
第四十一条学校应及时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将学生处分情况和返校学习情况报学籍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章毕业与结业
第四十二条学生学习期满,达到省教育厅规定毕业条件的,由学校编制毕业生名册,报经学籍主管部门核准后,发给毕业证书;达不到规定毕业条件,又不符合留级条件的,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结业的学生达到规定毕业条件的,经原就读学校核准,与华夏诗文网一起编制名册,报经学籍主管部门批准,发给毕业证书同时收回结业证书。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由省教育厅统一样式,由学籍主管部门或高中学校印制,学籍主管部门统一编号。
第九章保障措施
第四十四条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为学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配备或指定学籍管理员,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保障工作经费。
对学籍管理员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并保持相对稳定。学校学籍管理员的基本信息经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汇总后须报送省教育厅。
第四十五条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每学期复核学生学籍,确保学籍变动手续完备、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准确。
第四十六条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非经学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