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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公务员培训学分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海口市公务员队伍素质,更好地服务于国际旅游岛建设,根据《2010?2020年干部教育培训改革纲要》、《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及国家公务员局关于推进新一轮大规模培训公务员工作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务员培训学分制管理,是指以学分为计量单位,把公务员在一年内参加教育培训的结果折算成学分,并在年末以学分累计方式进行考核的培训管理。
第三条公务员培训学分制管理对象为全市各级机关科级(含科级)以下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公务员培训学分制管理,坚持以人为本、按需施教,讲求实效、学以致用的原则,在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领导下,由市公务员培训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全市科级(含科级)以下公务员培训学分制的综合管理,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或办公室分工负责本单位公务员培训学分的管理。
第五条公务员培训学分由必修课学分和选修课学分组成。
必修课是指按公务员管理部门的要求和业务工作的需要,公务员在规定期限内必须参加的培训课程,主要包括公务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和提升能力培训等。
选修课是指公务员根据职位和专业工作的要求及个人自身发展需要所选择的培训。
第六条 公务员培训学分原则上按参训学时设置分值。每小时设定为1学时,1天设定为6学时,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公务员参加学历(学位)教育、境外培训、发表论文或撰写政务电子信息等按项目设置分值。
按照《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要求,科级(含科级)以下公务员每人年培训时间不少于12天,总学分不少于72分。其中,必修学分不少于42分,选修学分不少于30分。当年完成培训学分累计超过规定学分的,超过的学分可转入下一年度,五年内有效。
第七条 公务员培训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公务员局和省公务员局的要求,制定和公布我市公务员年度需完成的必修课课程及学分;由公务员所在单位安排的业务培训和其他在职培训,经市公务员局确认,其学分计入选修课学分,所得学分由公务员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或办公室在“海口市公务员培训信息管理系统”上登记。
各单位通过“海口市公务员培训信息管理系统”了解掌握本单位公务员培训的整体情况,对所属公务员培训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公务员本人也可通过该系统查询个人参加培训的学分情况。
第八条公务员培训学分获取、折算和登记的方法为:
1、参加公务员培训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培训,经培训主管部门确认,按实际培训学时换算成相应的必修课学分。
2、参加学历学位教育,每年最高按选修课12学分计算,由公务员所在单位根据学校出具的相关证明予以登记。
3、经组织安排,到外地参加相关培训(不含会议),以培训通知、单位领导签批意见或结业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等为依据,按实际培训学时折算为选修课学分,由所在单位予以登记,每次最高不超过12学分;出国(境)培训以国家部委和省、市外办出国(境)任务批件为准,按实际培训学时折算为选修课学分,其中培训天数在15天以内的,最高折算为选修课12学分,15天以上的统一折算为选修课24学分,由公务员所在单位予以登记。
4、发表论文或电子政务信息,刊载在市级报刊或被市政府党政办公网所采用的,每篇登记选修课2学分;刊载在省级报刊或被省政府党政办公网所采用的,每篇登记选修课4学分;刊载在国家级报刊或被国家党政办公网所采用的,每篇登记选修课6学分,由公务员所在单位予以登记。
第九条 公务员培训机构应如实在培训证书上反映、登记公务员培训情况。公务员所在单位应明确专人负责,及时记载培训学分,并每年定期对本单位公务员完成培训学分的情况进行评估,对未达到培训学分要求的,要及时督促公务员完成学分任务。
第十条 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定期公布各单位培训情况,加强检查指导,严肃纪律,发现弄虚作假等行为,一律取消违规登记的学分,并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追究单位和经办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中央、国家及省对公务员培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2011年5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