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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理工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学生收费及学费结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生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根据《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教财[1996]101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华南理工大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华南工财[2014]3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学生为就读学院网络教育、成人教育、自学考试、以及学习时间在半年以上的非学历培训班学生。
第三条 学院在学校财务处统一领导下,开展收费管理工作。
第四条 学院各类学生所有收费项目必须按学校规定履行立项、审批或备案手续。未经批准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对外进行招生宣传和收费。
第五条 学院各类学生的学费、住宿费、考试费收入必须全额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和核算,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严禁校内、外办学单位截留、挪用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第六条 学院收费管理实行行政“一把手负责制”和学院相关部门、合作办学单位责任追究制。
第二章 收费管理
第七条 学院各类学生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学院向学校财务处申请,学校财务处向广东省价格管理部门报批或备案。
第八条 学院教育收费实行亮证收费,获批准的各类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向收费对象进行公示。
第九条 学籍管理实行缴费注册制。校内、外办学单位有责任督促学生,按照价格管理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及学院规定的缴费时间和方式缴纳各项应缴费用。合作办学单位学费如有减免,则应在办学协议中明确减免额度,以及应收学费标准。
第十条 成人教育、网络教育、自学考试春、秋两季开学时间分别为3月和9月。学费、住宿费按学年度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
第十一条 学费、住宿费缴纳时间规定:
1.新生按入学通知要求时间缴纳学费、住宿费。
2.成人教育老生学费缴纳时间:每年1月5日至春季学期开始日。
3.网络教育老生学费缴纳时间:春季入学,每年1月5日至预约学习截止前1日;秋季入学,每年6月20日至预约学习截止前1日。
4.公开学院老生学费缴纳时间:每年7月20日至秋季学期开始日;住宿费按有关通知规定缴纳。
5.自学考试合作办学单位老生学费缴纳时间:春季入学,每年1月5日至4月30日;秋季入学,每年7月1日至10月30日。
6.未在规定时间缴纳学费、住宿费的按“第四章”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学生因学籍变动涉及学费应收金额变动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1.转专业、转教学点:学费按新专业、新教学点收费标准全额收取。
2.免修学分:
①新旧学号入学间隔时间≥5年:旧学号下所缴学费可按批准免修学分的已缴学费抵缴新学号下应缴学费;
②新旧学号入学间隔时间<5年:新旧学号专业相同,旧学号下所缴学费全额转入新学号;
③新旧学号入学间隔时间<5年:新旧学号专业不同,且旧学号所获学分<40学分,旧学号下所缴学费全额转入新学号;
④新旧学号入学间隔时间<5年:新旧学号专业不同,且旧学号所获学分≥40学分,处理办法同①
第十三条 非学历培训班学生学费按培训项目备案标准缴纳。
第三章 退费管理
第十四条 学生因学籍变动涉及退费的,必须凭缴费收据办理退费手续。
第十五条 成人教育、网络教育、自学考试学生,申请退学(休学)者,需填写“华南理工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学生退学(休学)申请表”,经教学点、教学管理部门、分管副院长、主管院长审批后方可办理退费手续。退费金额依据国家和广东省有关收费管理文件规定计算:
1.成人教育、网络教育、自学考试春、秋两季开学时间分别为3月和9月,老生全年在读时间按10个月计算,在读时间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退费金额按学生提交退学(休学)申请日期开始计算;
退费金额=(10-在读N个月)*年度学费(或住宿费)/10;
2.已缴费注册的成人教育新生,其退(休)学申请日期发生在广东省教育考试院成高录取发布日后3个月内的,可全额退还本学年所缴学费;退(休)学申请日期发生在录取发布日后3个月后的,按“第1点”规定计算退费金额。
3.已缴费注册的网络教育新生,其退(休)学申请日期发生在学籍信息上报教育部网络教育阳光招生服务平台最后截止日后15天内的,可全额退还本学年所缴学费;退(休)学申请日期发生在学籍信息上报教育部网络教育阳光招生服务平台最后截止日后15天后的,按“第1点”规定计算退费金额。
4.已缴费注册的公开学院新生,其退(休)学申请日期发生在学院集中报到注册日后15天内的,可全额退还本学年所缴学费和住宿费;退(休)学申请日期发生在学院集中报到注册日后15天后的,按“第1点”规定计算退费金额。
5.已缴费注册的自学考试新生(含相沟通、二学历),其退(休)学申请日期发生在本季度新生报考截止日后15天内的,可全额退还本学年所缴学费;退(休)学申请日期发生在本季度新生报考截止日后15天后的,按“第1点”规定计算退费金额。
6.响应国家号召应征入伍的全额退费;
7.因违法违纪被学院勒令退学的,所缴费用不予清退。
8.对不能按上述1-7点方式计算退费金额的,申请人应提交情况说明,经学院教学管理部门核实,分管副院长、主管院长审批后,财务室方可办理退费手续。
9.因学生或教学点缴费错误而导致的退费,缴费者应提供情况说明,经财务室、资源建设中心核实,报主管院长审批后,财务室方可办理退费手续。
第十六条 对于已交清当年学费,办理休学的学生,经学生本人同意可不办理退费手续,复学时由财务室将应退金额进行年度学费抵交处理,学生补交差额学费。
第十七条 休学期满因不能复学而办理退学的学生,按“第十五条”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非学历出国留学项目培训学生退学,按《华南理工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出国留学项目学生退学退费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学生凭华南理工大学开具的“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或“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发票”、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复印件,按学院短信通知时间到财务室办理退费手续。学生应退款在办理退费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转入学生银行卡中(遇节假日顺延)。
第二十条 除退(休)学外,学生因其他学籍异动原因涉及应收金额变动而需退费的,依据“第二章第十二条”规定办理。
第四章 欠费处理
第二十一条 根据先缴费后注册学籍管理规定,对不按时缴纳学费,又无正当理由拖欠学费的学生,按以下规定处理:
1.不予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2.未注册学生不能预约学习,不能参加考试,不能登录成绩;
3.超过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二条 因学生自身原因欠费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由于合作办学单位原因造成学生欠费,并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合作办学单位承担。对于截留、挪用学费的合作办学单位,不予进行学费结算。
第五章 票据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院各类学生缴费收据由学校财务处按缴费项目对学生个人一一开具“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或“广东增值税普通发票”。
第二十五条 缴费收据开具时“缴款单位”默认为学生本人姓名,如需开具单位名称的,缴费学生或教学点经办人应按规定在缴费平台或业务平台及时提交“收据”抬头修改信息。
“收据”抬头开具单位名称只限于学费、住宿费、培训费缴费项目,其他缴费项目一律不开具单位名称,开具格式为:学生姓名+单位名称。
第二十六条 学费缴费收据按月按姓名一票制统一打印,下月初打印上月缴费票据。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缴费收据一经开具,且收费凭证已移至凭证档案室的,一律不允许重开(收费凭证在缴费的次月30日前移至凭证档案室)。
第二十七条 缴费收据由学院财务室整理完毕后通知各教学点或班主任统一领取,不对学生个人发放。各教学点、班主任领取学费票据后应及时通知学生签领,避免丢失。
第二十八条 缴费收据是学生缴款义务完成的重要证明,也是财务报账的重要凭证,缴款人应妥善保管,如有遗失责任自负,学校一律不予补开。学生如确需缴费证明的,学校只能提供缴费收据记账联复印件并加盖财务收费专用章以作证明,具体办理流程如下:
(1)携带有效证件(身份证、学生证等),凭在读期间学号,到财务处收费科查询票据所在凭证号,填写《会计档案查阅申请表》;
(2)携带查询申请表,到档案馆查询凭证,找到本人学费收据后,复印该收据;
(3)凭收据复印件到收费科填写《收据复印件盖章承诺函》加盖印章;
以上业务可代办,受托人需携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说明。
第六章 学费结算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合作办学学费(或培训费)收入按双方或三方协议规定进行结算划拨。
第三十条 学费结算原则上应在合作办学单位所有在读学生交齐学费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一条 退学学生所缴学费的结算,合作办学协议有规定的按协议规定办理,合作办学协议未明确规定的按以下原则办理:
1.学费结算前办理取消学籍手续的学生所缴纳的学费不与合作办学单位进行学费结算。
2.学费结算后办理取消学籍手续的学生其退费款由学院承担,不再按学费结算比例扣减合作办学单位结算款。
第三十二条 学费结算表由合作办学单位按统一表格(见附件1、附件2、附件3)编制,并签名、盖章后与发票、协议复印件一起送达学院财务室办理学费结算划拨手续。
第三十三条 学费结算统计及划拨时间规定:
各合作办学单位学费结算金额按在读学生学费实缴金额汇总计算。
1.成人教育:学费一年结算一次
学费结算统计时间段为上年5月1日至本年4月30日;划拨时间5月1日?6月30日。
2.网络教育:学费结算分春、秋两次
春季,学费结算统计时间段为上年11月1日至当年4月30日;划拨时间5月1日?6月30日。
秋季,学费结算统计时间段为当年5月1日至当年10月30日;划拨时间11月1日?12月20日。
3.自学考试:学费结算分春、秋两次春季,学费结算统计时间段为上年12月1日至当年4月30日;划拨时间5月1日?6月30日。
秋季,学费结算统计时间段为当年5月1日至本年11月30日;划拨时间12月1日?12月20日。
第三十四条 合作办学单位应按学费结算规定,在当年度将学生所缴学费全部结算完毕。
第三十五条 学生缴纳的网络入学考试费、自考委考考试费、自考实践考核考试费,全额拨付各合作办学单位,用于考试组织工作的各项开支。
考试费缴纳金额按“第三十三条”时间规定统计,划拨手续参照“第三十二条”学费结算划拨流程办理(考试费划拨表见附件4)。
考试费退费款由各合作办学单位负责向学生支付。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华南理工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11月1日起试行,与本办法有抵触的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