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公共场所禁烟通知

时间:2021-05-05 03:48:07 华夏高考网

公共场所禁烟通知一

即日起,开发区柴桑春天小区二区的居民再也不用忍受楼下餐馆油烟的熏扰了。7月11日,小区门口餐馆已经按要求安装了油烟净化装置并通过环保验收正式投入使用,油烟乱排问题得到彻底解决。

6月下旬,有居民向市执法局反映,位于开发区柴桑春天小区一家名为“柴桑鱼馆”的餐馆向小区内随意排放油烟,影响小区居民其正常生活。接诉后,该局开发区大队向阳中队执法人员找到市民所说的餐馆,向餐馆经营者陈某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其按环保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装置,油烟必须经过处理后纳管排放,不得影响周边居民生活。7月4日,执法人员再次来到该餐馆复查时,店主已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器,目前已通过环保评定并正常投入使用。

公共场所禁烟通知二

为确保安全、文明生产,强化企业管理,保障员工身体健康,美化工作环境卫生,本公司即日起,全面开始实行禁烟。

一、在公司生产车间,仓库,洗手间和走道区域包括所有的机动车内,除公司指定的吸烟区以外的一切场所,一律禁止吸烟。

二、 禁止在指定吸烟点以外吸烟,对违反规定的吸烟者第一次给予50元罚款,第二次给予200元罚款,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罚款全部上缴工会,用于夜宵餐补。

三、所有人员有权力和义务要求在禁烟区域内的吸烟者停止吸烟,并应向相关负责部门举报违反禁烟规定的行为。

四、如有接待客户,给予禁烟提醒,不鼓励客户吸烟,对于吸烟的客户安排专门的会议室接待。

公共场所禁烟通知三

各村(居)委会、镇辖各单位:

为切实履行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进一步贯彻落实XX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镇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提出的“十项倡导行动共树文明新风”的要求,为有效控制烟草烟雾危害,营造清洁、健康、文明的工作生活环境。

一、工作目标

利用各类宣传载体,进一步加强宣传,丰富禁烟知识,倡导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及全镇党员干部带头执行工作场所、公共场所禁烟规定,浓厚全面禁烟氛围,让禁烟意识深入民心,禁烟举措深得民心。

二、工作措施

(一)成立由镇长郭驰任组长,主管领导汤瑞林任副组长,各线办主任、站所长、各村主任为成员的禁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张少卿同志任办公室主任。

(二)发一份禁烟倡议书。将《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党员干部带头在工作场所、公共场所禁烟倡议书》发至镇辖各单位所有干部职工及各村(居)委会,倡导党员干部职工在工作场所、公共场所带头禁烟,并对他人吸烟行为进行制止。

(三)组织收看禁烟宣传视频。广泛宣传禁烟知识,营造禁烟氛围,大力倡导工作场所和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拒绝二手烟,各单位部门在召开各类会议前进行禁烟宣传和倡导,并在各办公场所及公共场所张贴禁烟标识,定时广而告知。

(四)制作一期禁烟宣传栏。参照市爱卫会宣传模板制作一期禁烟宣传专栏,播报禁烟宣传标语,广泛宣传禁烟,营造无烟环境。

(五)开展吸烟行为干预。镇卫生院要组织各医疗点开展吸烟行为干预,设立戒烟门诊和咨询热线,指导戒烟者科学戒烟,逐步降低吸烟率。所有医务人员要做好表率,自觉主动戒烟。广大干部群众要主动保护自己,拒绝二手烟,当场劝阻工作场所、公共场所吸烟行为。

(六)开展学校禁烟活动。中心教要组织全镇中小学校举办禁烟主题班会和禁烟知识问答,播放禁烟宣教视频等健康教育活动,开展“拒绝第一支烟”签名、“小手牵大手,我帮父母来戒烟”、劝烟小志愿者活动,确保全镇中小学校全面禁烟,保障儿童、青小年不受烟草烟雾侵害。

(七)开展“无烟单位创建”。全镇各机关事业单位全面开展“无烟单位”创建活动,实行机关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全面禁烟,确保机关干部职工免受烟草烟雾危害。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工作场所、公共场所禁烟是我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和文明城市的一项重要内容,是镇党委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倡导的十项树文明新风行动的首要任务,是维护党员干部和党政机关形象的重要举措。各部门、各单位、各村(居)委会要从加强机关建设的高度,加强禁烟工作的领导,切实提高单位干部职工对禁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要将禁烟宣传和无烟机关建设与卫生单位、文明单位创建等工作结合起来,与本单位绩效考评、职工素质建设结合起来,确保工作目标如期实现。

(二)健全制度,强化措施。各单位要根据本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本系统、本单位的工作场所、公共场所禁烟的实施方案,指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要健全各项控烟制度、监督检查制度和奖惩制度;落实禁烟场所禁烟措施,鼓励和帮助吸烟者戒烟,不使用烟草制品待客。

(三)加大宣传,营造氛围。各单位要按照方案要求落实好禁烟宣传,切实开展禁烟活动。加强对本单位干部职工控烟相关政策法规和烟草危害知识的宣传教育及学习培训,调动干部职工主动参与禁烟活动和无烟机关创建,动员所有干部职工劝阻本单位吸烟人员和前来办事的人员不在工作场所和公共场所吸烟。

XXX人民政府

20xx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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