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存在的问题一
纪律是维护党组织凝聚力、号召力的有力武器,规矩是增强党员干部组织观念的有效手段。守纪律、讲规矩必须遵循组织程序、服从组织决定。
一、守纪律讲规矩必须遵循组织程序
“非规矩不能定方圆,非准绳不能正曲直。”守纪律讲规矩,最基本的要求就是遵循组织程序。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郑重昭告全党,“必须遵循组织程序,重大问题该请示的请示,该汇报的汇报,不允许超越权限办事。”这既是对每一个党员的政治要求,也是确保全党集中统一的“硬规定”,还是检验党员干部政治上合格不合格的试金石。
(一)树立程序意识
意识是行动的先导,只有意识树立了,行动才果断。随着依法治国的不断推进,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要求不断提高,不仅要求实体公正,而且更加注重程序公正。因此,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程序意识,真正做到懂程序、讲程序,按程序办事。
(二)严格程序规范
程序规范是党的纪律的重要组成部分,严明纪律很重要的一条,就是严格按程序办事。经过多年的探索,我们党逐步建立起以党章、较为完备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在议事决策、干部任用、组织管理、党内监督等方面,明确了一系列具体的程序规范,有力推动了党内生活的民主化、程序化、制度化。这些程序规范既是严肃的纪律要求,也是推动各项制度规定真正落到实处的重要保证。从近年来一些地方发生的干群矛盾和群体性事件来看,不少是由于程序不规范、工作不透明、办事不公开导致的。有些党员干部程序意识淡薄,遇到问题怕麻烦、图简单,热衷于“短平快”,随意简化程序,故意规避程序,该向上级报告的搞“瞒天过海”,该走组织程序的搞“化整为零”,该让群众知道的搞“暗箱操作”,这是十分有害的,必须坚决克服这样的问题,严格遵守程序规范。
二、守纪律讲规矩必须服从组织决定
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重申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重要性。“必须服从组织决定,决不允许搞非组织活动,不得违背组织决定。”这样的严格要求,有着极强的现实针对性。
(一)正确对待个人和组织的关系
组织的培养是一个人成长进步的重要依托。一个人的成长进步固然有个人奋斗的因素起作用,但是没有组织的关心培养,个人进步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每一名党员干部与组织都是树叶与大树、水滴与江河的关系,树叶只有在大树之上,才能焕发生机,水滴 只有融入江河,才不会蒸发。我们应该抱着一颗感恩组织的心干好工作,不要问组织能给我什么,而要多考虑自己能为组织干些什么,回报组织的培养。
(二)从心灵深处认同组织决定
当前在领导干部队伍中,的确存在着个别领导干部对组织决定不服从,或者不完全服从的现象。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表面服从。有的领导干部当面说一套,背后做另一套,表里不一。二是部分服从。对己有利的就服从,没利的不用谈,典型的选择性服从。三是暂时服从。迫于当前形势压力,采取等待、观望的态度。四是随众服从。因为大家都服从了,如果我不服从,我就变成孤家寡人,所以只好随众了。这几种现象都严重损害了党的纪律的严肃性。领导干部要树立组织意识,自觉地从内心深处去认同组织的决定,主动地把自己的思想统一到党组织的决定上来。可以说,能否做到这点,是一个领导干部政治上是否成熟的重要标志。领导干部要时时心中有组织,相信组织、依靠组织、服从组织。
(三)坚决执行党的政策和决定
坚决执行党的政策和决定,这是党员个人服从组织的最集中体现。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可以按组织程序反映,但是在组织没有改变决定前,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延缓、消极抵制决议的贯彻执行。领导干部在执行党的政策和决定时,一是要拿出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工作作风。坚持一分部署,九分落实;牢记空谈误国,实干兴邦;要接地气,察实情,出实招;要抓实,再抓实。二是要有敢于担当的革命精神。当前,我国正值各种社会矛盾多发期和凸显期,改革进入深水区和攻坚期,唯有具有“舍我其谁”的使命意识和担当精神,方能涉险扬帆。*强调,干部就要有担当,有多大担当才能干多大事业,尽多大责任才会有多大成就。这些重要论述,每个党员领导干部必须牢记并认真落实到各项工作中。
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存在的问题二
*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上重点强调了严明组织纪律问题,指出党的力量来自组织,组织能使力量倍增,要好好抓一抓组织纪律,加强全党的组织纪律性。为认真学习贯彻落实*重要讲话精神,我们集中组织力量,针对当前党的组织纪律执行情况等问题开展专题调研。
组织纪律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及表现
从调研情况看,各地在执行党的组织纪律方面总体上是好的,民主集中制、党内组织生活制度、请示报告制度等都能有效地贯彻执行,有力地维护党的章程、原则、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但也发现,少数地方或单位在执行组织纪律过程中打折扣、搞变通、夹私货,执纪不严、执纪不到位的情况时有发生,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避重就轻搞变通。表面严格执行组织纪律,在具体操作中,阳奉阴违。在执行民主集中制、“三重一大”制度方面,有的单位“一把手”小事开大会充分听取意见,重要事开小会吸纳少数人的建议,关键事不开会独断专行。例如,某中央在渝国企分公司原总经理在任11年里,小额采购订单,按程序办理,遇到几千万上亿元的大额采购,习惯单枪匹马与对方谈判,谈好之后,再让不明就里的下属“履行手续”,公司每年10亿元的自行采购金额都以此方式处理。在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方面,有的领导干部目无组织、我行我素,该请示的不及时请示,该报告的不如实报告,或者小事请示报告,大事就擅自作主。例如,某车管所原所长,不向上级请示报告,个人擅自决定停止某旧车市场业务办理点的工作,事后又不按工作程序移交其他领导处理。
二是监督难度大。组织纪律内涵丰富、外延宽广,有的制度群众关注度高,如干部选拔任用、发展党员等制度;有的制度群众关注度低,如民主集中制,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等制度。群众关注度高的,信访举报多,易监督;关注度低的,违纪线索少,难监督。以某县为例,2013年以来共收到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类的信访举报23件,仅占全县群众信访举报总件数的2.4%,并且主要集中在干部选任优亲厚友、发展党员违反程序、人事考录弄虚作假等三方面,而对涉及领导班子执行民主集中制、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方面的信访线索反映几乎为零。目前在客观上,尚存在监督检查机制不健全,缺少系统性的组织纪律监督检查规章制度,介入依据不具体、措施不多等问题。在实际执纪操作上,有的组织纪律问题难以界定,不便监督。比如,组织意图和领导个人意图,虽说两者之间有区别,但在一些特定情况下难以界定。基于上述原因,有的地方对组织纪律执行缺少办法,监督缺位,导致软弱涣散、纪律松弛。
三是惩处力度不够。有的党组织对违反组织纪律的党员干部偏重于打招呼提醒、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还有的搞“家丑不外扬”,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即使给予党纪处分也存在失之于软、失之于宽的现象,该严重警告的给予警告处分,该留党察看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该开除党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该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给予党纪处理,惩处的力度小。调研中了解,查处违反组织纪律方面的案件普遍偏少,通常不到立案总数的2%,有的地方和单位近几年来都没有查处一起违反组织纪律的案件。有的执行纪律雷声大雨点小,把党的组织纪律看作“稻草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对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不愿、不敢追究责任。在实际工作中,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追究领导责任的微乎其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