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

时间:2021-12-25 06:20:01 华夏高考网

福建省国资委副主任林杰介绍,《实施意见》在与中央文件保持一致的基础上,增加了促进国有企业产业转型升级、加强骨干人才队伍、打造优秀企业文化等内容,体现了福建的特色性和务实性。在具体改革内容上,《实施意见》也体现了可操作性。

例如,《实施意见》明确国企改革的目标任务,其中就提到要造就一批德才兼备、善于经营、充满活力的企业家;并提出加快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开展国有企业职业经理人试点工作。

福建产业发展战略要求国有经济要有更加合理的布局结构。为了适应这个要求,《实施意见》提出,经过改革,省属企业80%以上的国有资本要集中在高新技术产业、新兴产业、高端服务业、关系国计民生的公共服务业和现代基础设施产业。

各市、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和管委会,省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深化我省国有企业改革,实施创新驱动,注重从供给侧发力,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提高国有经济竞争力,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实现国有企业做大做强做优,切实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和抗风险能力。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目标任务

(一)主要目标。到2020年,国有企业改革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决定性成果,国有企业市场主体地位更加凸显,与市场经济相融合的现代企业制度全面建立;以依法治企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基本形成,适应市场竞争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体制机制有效运转;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健全完善,经营性国有资产实现集中统一监管;国有企业自主创新、产业转型升级、保护环境、履行社会责任的引领和表率作用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充分发挥。

造就一批德才兼备、善于经营、充满活力的企业家,打造一批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竞争优势明显、资产质量优、行业影响大、产业带动强的百亿级乃至千亿级龙头企业和一批知名企业。

国有资本年保值增值率达到108%以上,国有资本流动性和配置效率显著增强,资本证券化率大幅提高,省属企业80%以上的竞争性业务国有资本实现证券化。

适应我省产业发展战略要求的国有经济布局结构更加合理,大部分国有资本集中在高新技术产业、新兴产业、高端服务业、关系国计民生的公共服务业和现代基础设施产业,省属企业80%以上的国有资本集中在这些领域。

二、分类推进国有企业改革

(二)突出功能,划分国有企业不同类别。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根据国有企业实际和发展目标,按照资产功能、产业特征等制定国有企业分类办法,将国有企业分为商业类和公益类,商业类又分为商业一类和商业二类,并实施动态调整。通过界定功能、划分类别,实行分类改革、分类发展、分类监管、分类定责、分类考核,提高改革的针对性、监管的有效性、考核评价的科学性,促进国有企业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对于跨类经营的企业,可以选择按其不同类别的资产比重分别考核再加权平均后确定考核结果的考核方式。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可结合实际,确定划分企业类别的方法和标准。

商业一类企业,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价值最大化、成为全省乃至全国产业龙头为目标。重点考核经营业绩指标、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市场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兼顾考核社会效益。竞争性业务资产总额比例超过50%的省属企业,确定为商业一类企业。

商业二类企业,以完成政府战略任务或政府重大专项任务为主要目标。在考核经营业绩指标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同时,增加对服务区域经济发展战略、保障经济运行及完成特殊任务的功能性业务考核权重。竞争性业务资产总额比例低于50%的省属企业,确定为商业二类企业。

公益类企业,以保障民生、服务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为主要目标,引入市场机制,提高公共服务效率和能力。对其考核的重点是产品服务质量、成本控制、营运效率、保障能力,考核要引入社会评价。

(三)因地制宜,推进国有企业分类改革。商业类企业通过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形成股权结构多元、股东行为规范、内部约束有效、运行高效灵活、与市场深度接轨的现代企业制度和经营机制。通过股份制改革,促进国有企业上市,大幅提高国有资本证券化率。积极探索集团公司层面股份制改革,推动有条件的集团公司整体上市。

公益类企业可采取国有独资公司形式,根据业务特点推进下属企业股权多元化改革,具备条件的也可推行投资主体多元化,支持非国有资本参股,形成混合所有制结构。还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特许经营、委托代理等方式,鼓励非国有企业参与经营。

三、完善现代企业制度

(四)突出重点,健全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健全完善法人治理结构,重点推进董事会和监事会建设,进一步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各自的职责权限。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加强对董事会和监事会工作的指导力度,制定完善董事会和外派监事会的管理和考核相关制度,出台董事会、监事会建设相关配套制度文件。

国有独资、全资公司的董事会和监事会依法产生,均应配备职工代表,其中,董事会外部董事应占多数,落实一人一票表决制度。上市公司等股权多元化企业要按照股权比例,依法配备职工董事、监事,配齐企业董事、监事。强化对国有股权董事的考核评价和管理,董事对董事会决议承担责任。政府不得干预企业自主经营,股东不得干预企业日常运营,确保企业治理规范、激励约束机制到位,进一步确立和落实企业市场主体地位。依法落实董事会行使重大决策、选人用人、薪酬分配等权利和监事会对董事、经理的监督权、评价权,有效保障公司章程规定的经理层的经营自主权,法无授权任何政府部门和机构不得干预。加快实现集团层面企业外部董事、外派监事会全覆盖,底前实现省属集团公司外部董事、外派监事会全覆盖。

(五)权责对应,建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分类分层管理制度。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产生、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不断探索创新有效实现形式。上级党组织、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落实选人用人责任,建立起与其管理权限相适应的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体制机制,广开推荐渠道,依规考察提名,严格履行选用程序。根据不同企业类别和层级,实行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等不同选人用人方式。对股权多元化集团公司,董事会依据公司章程选聘经理层人员。推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负责综合汇总日常监管信息,对董事会、监事会及其经营班子形成年度和任期业绩考核评价,并与薪酬奖惩挂钩。

加快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董事会按市场化方式选聘和管理职业经理人。实行内部培养和外部引进相结合,逐步扩大国有企业新增经理层人员市场化选聘比例。畅通现有经营管理者与职业经理人身份转换通道,支持和推动现有经营管理者身份转换为职业经理人。通过市场化优胜劣汰和职业化管理,形成经营管理者市场化的进退机制。要研究制定职业经理人管理办法,开展国有企业职业经理人试点工作。

(六)绩效导向,规范企业薪酬分配制度。实行与企业分类改革相衔接的薪酬分配方式,建立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性质相适应、与经营业绩相挂钩的差异化薪酬分配制度。

坚持业绩考核的导向作用,促使薪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完善企业领导人员薪酬奖惩与业绩考核紧密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对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所属有关部门任命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严格规范薪酬结构,合理确定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水平,形成企业负责人与企业职工之间的合理工资收入分配关系;严格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严禁将公款用于个人支出。对通过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其薪酬结构和水平由董事会按照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确定。健全与激励机制相对称的纪检监察监督、经济责任审计、责任追究、信息披露、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等约束机制。健全完善企业主要负责人年度述职述廉制度。

坚持政府监管与企业自律相结合,完善企业薪酬监管机制体制,规范收入分配秩序。推动企业健全完善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方式,制定集团公司本部工资总额管理指引,将权属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工资水平调剂使用的管理事项归位于一级企业,进一步落实企业内部分配自主权,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和劳动合同契约化管理,合理拉开收入分配差距,切实做到奖惩分明、收入能增能减,真正形成企业各类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的合理流动机制。

四、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七)明确职责,推动国有资产监管职能转变。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应当准确把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定位,按照以管资本为主的要求,落实出资人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监管责任。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优化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将依法应当由企业自主经营决策的事项归位于企业,将延伸到子企业的管理事项原则上归位于一级企业,将国有资产监管机构配合承担的社会公共职能归位于相关政府部门和单位。加强事后评价工作,实现从注重事前审批向注重事中事后监管转变。运用法治化、市场化监管方式,注重管好公司章程,“一企一策”制定公司章程,通过公司治理体现国有资产出资人意志;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制定企业重大事项决策指引,建立股权代表制度,实现从管理决策行为向督促决策制度建设和督促落实转变。

(八)开展试点,探索建立授权经营制度。以带动产业发展、推动产业集聚和转型升级、优化国有资本布局为主要目标,开展组建国有资本投资公司试点,通过投资融资、资源整合、发展产业,促进优化资本结构,培育龙头企业,打造产业链条,建立产业集群。以加强国有资本流动性、提升国有资本效率和回报为目标,开展组建国有资本运营公司试点,通过股权运作、价值管理、有序进退,促进国有资本合理流动、有效配置,实现保值增值。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代表政府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开展授权试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本履行出资人职责。

(九)政企分离,推进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管全覆盖。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所属企业的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纳入统一监管体系。巩固省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所办企业脱钩工作成果,2020年前稳步将全省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所属企业的国有资本纳入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体系。除法律规定和特别授权外,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不再出资办企业,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不再承担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制订出台福建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全省各类经营性国有资产实行规则一致的基础管理制度,全面实现监管工作体系的统一化、专业化、规范化,加强上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对下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指导监督。建立覆盖全部国有企业、分级管理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逐步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缴的比例,2020年提高到30%,主要用于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

五、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十)注重实效,规范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以改善法人治理,促进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放大国有资本功能,提高国有资本配置和运行效率,实现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为目标,稳妥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对于适宜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国有企业,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坚持因地施策、因业施策、因企施策,宜独则独、宜控则控、宜参则参,不设时间表,成熟一个推进一个。鼓励国有企业之间互相投资持股。将改制上市作为实现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主要形式,充分发挥省国企改革重组投资基金作用,加快推进一批成长性好、发展潜力大的国有企业改制上市,支持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再融资,大力促进国有资本证券化。改革要坚持依法依规,公开、规范、透明、严格程序,切实保护各类出资人的产权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十一)增强活力,鼓励国有资本与非国有资本双向投资。鼓励非国有资本投资主体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股权置换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增资扩股以及企业经营管理。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所有领域,向非国有资本开放合作,特别是鼓励非国有资本参与产业转型升级项目合作。鼓励国有资本以多种方式入股非国有企业,以公共服务、生态环保、高新技术、新兴产业等为重点领域,对经营业绩好、发展后劲足的非国有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允许国有企业投资持股有利于产业链培育和延伸发展的非国有企业。实行同股同权,切实维护各类股东合法权益。通过各种所有制资本交叉持股、相互融合,战略合作、资源整合,推进企业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激发企业活力,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国有资本参股非国有企业或者引入非国有资本时,允许将部分国有资本转化为优先股。企业国有产权或国有股权转让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一般不在意向受让人资质条件中对民间投资主体单独设置附加条件。

(十二)试点先行,稳妥推行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通过实行员工持股,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长效机制。优先支持人才资本和技术要素贡献占比较高的转制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服务型企业、新兴产业型企业实行员工持股试点。支持对股份制企业推行员工持股。支持对企业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或较大影响的科研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等持股。员工持股主要采取增资扩股、出资新设等方式,实行同股同权。国有企业改革改制在引入外部投资者时,鼓励同步引入员工持股。完善相关政策,健全审核程序,规范操作流程,严格资产评估,建立健全股权流转和退出机制,确保员工持股公开透明,严禁暗箱操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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