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两会召开时间:延长产假成重点。上海两会召开。上海“两会”上,市妇联将建议延长产假,不管一孩、两孩都延长产假30天;建议延长陪护假,爸爸可以有15天的陪护假,产假这个市民关注的问题成两会焦点。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上海市第十二届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月23日至27日举行,会期五天。
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时间:
1月24日至29日,会议六天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上海市第十二届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时间
1月23日至27日举行,会期五天
附注:
今年上海“两会”妇联将提交10份议题。上海市妇联副*黎荣表示,这些议题配合响应国家人口政策的重大战略调整,围绕“全面二孩”政策落地后公众所关心的生育政策保障,儿童托育、就医难等社会热点问题展开,积极维护妇儿权益,回应特殊困难群体的诉求。
19日,上海市妇联召开例行新闻发布会。黎荣介绍,市妇联一直以来密切关注妇儿及家庭相关社会热点问题,结合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关于新时期妇女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调查研究结果,广泛听取全市各界妇女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分析信访窗口、热线的诉求,经多方征求意见和反复修改后,最终拟向市“两会”提交10份议题。
为保障符合政策生育家庭的福利待遇,提升生育意愿,市妇联提出两项建议:一是延长产假与陪护假,一孩、两孩家庭都享有延长产假30天,并设立15天的配偶陪护假,以消除女性求职时所面临的性别歧视,并由政府财政兜底生育保险资金不足部分,提高企业生育保险缴纳率。二是制定配套措施及时调整完善本市生育保险政策,合理提高延长生育假期间的生活津贴标准,将外地农村户籍女职工的生育费用纳入社会统筹,适度提高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
针对日益凸显的托育、儿童看病难等问题,以及可能来临的生育高峰,市妇联提出两项建议:一是建议市教委牵头,协调建立覆盖12岁以下(尤其是0-3岁)儿童的托育公共服务体系(如社区/街道幼儿日间照顾中心等),除了全日制幼托机构和学校以外,也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根据家庭需求提供临时、课后、假期等内容形式丰富多样的托育公共服务。二是顶层设计全市儿科建设,加大对公立儿科医疗机构的运营投入、加强儿科医生队伍建设、鼓励和支持综合医院设置儿科。
在一线服务和调研中,市妇联还关注到一些特殊群体的利益诉求,有四份议题分别为未婚人工流产女性、“(智力)残独”和失独家庭呼吁。一是针对未婚女性人流率在我国育龄女性人流率总体降低的大背景下处于上升趋势、重复流产率高等情况,建议开展多样化的学校和家庭性教育、加强社区和工作场所的生殖健康服务,并发挥网络和新媒体的优势进行宣传干预。二是建议为养育重度智力残疾独生子女的家庭提供保障,如民政牵头整合各级政府对残疾人士的补贴,探索商业化保险、公益基金等方式,建立残疾子女监护长效机制。三是建议为失独老人提供住院护工补贴,一般或重症住院分别为60和100元/天,每年最高限额30天。四是建议为60周岁以上的老年失独家庭免费安装“安康通”,每户每月补贴15元(即50%)的服务费,满足失独老人对紧急援助和居家安全照护的迫切需求。
此外,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大背景下,市妇联建议完善“双创”家庭支持系统,研究相关扶持政策和创业保险,设立分担家庭创业风险的专项基金等。在源头维权制度保障方面,市妇联建议修订完善《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使之与《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办法》中的“两病筛查”相关规定保持一致,明确用人单位违反“两病筛查”相关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以权益受侵害女职工人数作为裁量标准,对违反规定的企业处以20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上海“两会召开。记者从市妇联获悉,“两会”上,市妇联将建议延长产假,不管一孩、两孩都延长产假30天;建议延长陪护假,爸爸可以有15天的陪护假。
市妇联相关部门负责人说,建议上海延长产假30天,即从现在的98天增至128天,并且符合政策生育两孩的家庭享有同等的假期。理由是,相比的“单独两孩”配套政策,“全面两孩”配套政策对符合生育政策的家庭既增加了福利,又体现了一孩、两孩福利的一致性。
同时建议将晚育陪护假改为配偶陪护假,时间为15天。理由是,陪护假体现了父亲在家庭中的照顾责任,能够更好地平衡男女两性的职业发展。就各省市现行政策来看,各地的配偶陪护假普遍在10?15天,而上海现行的配偶陪护假仅3天,明显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将陪护假的时间设置为15天,一是参考了全国大多数省市现行陪护假情况,二是分析上海现状,考虑企业及社保负担情况得出的结果。
还建议生育保险资金不足部分由政府财政兜底,加强生育保险缴费监管,提高企业生育保险缴纳率。基于当前企业负担重,且缴费比例已在全国处于高水平的现状,市妇联建议不再增加企业缴费比例,因生育数量增加和生育假期增加的资金统一由生育保险资金支付,不足部分由政府财政补足。建议政府采取措施激励企业担负社会责任,促进企业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资金,并在条例中规定加强对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查处,提高缴费率,切实保障妇女的生育权益。
另一份建议是,结合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及《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及时调整生育保险政策,修改《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完善对妇女权益保障。
具体建议是:
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废除“晚育假”和“延长生育假”的有关规定,及时制定配套措施,合理确定延长生育假期间的生活津贴标准。并根据生育保险基金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延长生育假期间生活津贴的列支渠道。
#进一步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将外地农村户籍女职工的生育费用纳入社会统筹,即实现生育保险的全覆盖,体现对妇女的无差别的保护。
#适时适度提高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根据目前医院生育实际支出合理确定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建立生育医疗费补贴与物价和工资水平相匹配增长的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