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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4-09 06:08:05 华夏高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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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国税纳税人咨询的营改增热点问题

1、本次营改增涉及哪些范围?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自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具体内容参考附件1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相关规定。

2、营业税纳税人连续12个月营业收入未达到515万,营改增之后,想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办理?

答:(1)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企业在营改增之前将房屋用于出租,营改增之后合同还未执行到期,营改增之后取得的租金收入应该缴纳什么税?

答:纳税义务发生在营改增之后的租金收入,应当缴纳增值税。

4、5月1日以后,一般纳税人取得不动产,如何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5、金融商品转让业务能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进一步提高税收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国税工作实际,特编制本指南。

一、信息内容分类

按照“公开为常规,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本机关将对与行使职能相关的信息和涉及社会公众及纳税人的信息进行公开。

公开信息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大类。

主动公开信息是指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分为机构职能类、执法规范类、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税务检查与稽查情况、税务行政处罚与复议诉讼事项、信访举报、办税程序、发展规划、人事管理事项、基建与政府采购事项、统计数据与公告、税务队伍建设情况、注册税务师管理事项和其他应公开事项等15大类。主动公开信息的具体内容参见本机关编制的《四川省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依申请公开类信息主要向申请人公开除主动公开以外的涉税信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执法活动,依法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依法免予向社会公开。

依法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具体包括:

(一)涉及国家秘密和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纳税人以不公开为条件所提供的信息;

(三)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的信息;

(四)机关内部研究讨论、调查处理或审议待定过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六)其它不宜公开的信息。

但对前款第(二)项,经第三方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政府信息,应予以公开。

二、信息公开方式

(一)主动公开

本机关主要通过下列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1.四川省国家税务局网站(网址为http://www.sc-n-tax.gov.cn,下同);

2.召开新闻发布会;

3.其他新闻媒体。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以上方式,获取本机关主动公开的信息。

本机关处理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流程参见《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处理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流程图》。

(二)依申请公开

1.申请

申请获取其所需要的政府信息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四川省国家税务局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被申请人。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填写《四川省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以在四川省国家税务局网站上下载电子版。

申请人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涉税信息时,应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受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

被申请人在必要时也可要求申请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证明文件,并保留复印件备查,否则被申请人有权拒绝受理申请人申请。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通过官方网站依申请公开栏目,填写相关资料,提交公开申请。

(2)书面申请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口头申请

被申请人一般不受理口头申请。如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申请人可以口头申请,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申请人必须亲自签名或者签章予以确认。

2.受理

被申请人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为:四川省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办公地址:成都市锦江区滨江东路266号

受理时间:9:0011:30,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2886721860传真号码:02886724713

通信地址:成都市锦江区滨江东路266号

邮政编码:610021

3.答复

被申请人收到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经批准后,可延长15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被申请人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被申请人按下列情形对申请公开的信息,通过出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或其他形式予以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该信息或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不予公开的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及时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4)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正;

(5)属于部分公开的政府信息,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6)难以确定是否属于公开范围的,说明暂缓公开的理由和依据。

被申请人处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流程参见《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处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流程图》。

4.收费标准

被申请人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依照物价部门制定的有关标准执行。

三、档案管理

在办理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时均应制作工作底稿,工作底稿及其所关联的信息公开申请表、信息公开告知书、其他相关材料按件装订。

信息公开档案资料保管期限为两年。

四、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其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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