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
发布时间:2017-03-08编辑:李秦彰手机版
新版海南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为避免企业在征期内申报后,又进行误勾选、确认发票操作,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及损失,本次平台升级实现了与征管系统(非网上申报系统)的申报结果的对接功能。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海南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欢迎阅读参考!!
海南全面推开营改增改革试点
两天开出近万份增值税发票
纳税人展示增值税发票。
南国都市报5月2日讯(记者张期望 文/图)5月1日零时3分,儋州市国税局开出海南省首张建筑业增值税发票,标志着全面推开营改增改革试点在海南正式启动。5月1日至2日下午5时,全省共开出营改增的增值税发票9869份,已开出的增值税发票覆盖了5月1日起试点扩围的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
在海口黄金海景大酒店前台,记者观摩纳税人自开票业务,酒店前台人员登录新版增值税发票系统,点击发票填开、选择发票种类、核对发票号码、确认进入填开界面,填写发票内容,放入发票再点击打印按钮,几分钟就顺利开出了自己的发票。
对于如何应对营改增全面扩围为酒店业带来的机遇和挑战,酒店总经理王强说:“我们已做好充分准备,在规范经营活动特别是财务核算上及时调整,迅速适应新税制转换,充分享受改革红利。”
据海南省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处主要负责人介绍,此次全面推开营改增改革试点,我省国税部门共接受地税部门移交户205,899户,剔除非正常户后,正常户为113,373户。累计完成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推行25,846户(含共管户),其中小规模纳税人19,033户,一般纳税人6,813户。试点纳税人的发票票种票量核定工作已全部完成,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进度为100%,普通发票领用进度为100%。各市县局累计开展试点纳税人培训113,373户,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操作培训25,846户。
关于营改增
经国务院批准,自5月1日起,我省将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其中,建筑业和房地产业适用税率为11%,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适用税率为6%。随着上述行业纳入营改增范围,目前仍征收营业税的行业将全部改征增值税,实现增值税对第一二三产业的全覆盖,打通税收抵扣链条,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和制造业升级。同时,通过税率设置和优惠过渡政策等安排,确保纳入试点行业税负只减不增,将有效降低纳税人负担、推动创新创业、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增值税发票越多越好吗?
“营改增”后,对于新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很多房地产公司的财务部门向公司建议:为降低企业增值税负担,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取尽取,多多益善。为此,很多大型房地产开发企业选择集中采购钢筋等主材,这让很多施工企业叫苦不迭,虽然国家税务总局给出“甲供工程可以选择简易计税”的尚方宝剑,大多施工企业也不敢轻易祭出。那么,对具体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而言,增值税专用发票真的越多越好吗?
我们首先看如下案例:
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西园风景”项目,属于房地产新项目。该项目支付土地出让金453,200,000元,有土地出让合同及行政事业收据,另向政府部门支付土地拆迁及补偿费的确认金额为39,700,000元,取得相应凭据。共支付前期工程费115,070,700元、建筑安装工程费290,000,000元、基础设施费1,586,000元、开发间接费19,300,600元。项目实测总建筑面积证明为200,000平方米。
2017年出售住宅120,000平方米,取得销售收入945,000,000元;出售商业用房15,000平方米,取得销售收入255,000,000元;出售办公用房25,000平方米,取得销售收入275,000,000元。
以上数据均包含增值税。房地产开发费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利息支出无法确定。该项目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税费率合计为12%。该城市规定,增值率不超过20%的普通住宅免征土地增值税。
下面我们通过假设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情况,来剖析一下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对该项目税金支出的影响。
1.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取得情形假设:
情形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如下表
表1: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表
情形二:未取得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
2.可抵扣进行税额为:
(1)情形一:
可抵扣进项税额=(3,000,000.00+87,000,000.00+634,400.00+5,790,180.00)/1.17*17%+(2,000,000.00+203,000,000.00+793,000.00)/1.11*11%+(34,521,210.00+158,600.00+1,930,060.00)/1.03*3%+1,000,000.00/1.13*13%+28,767,675.00/1.06*6%=37,214,020.06元
(2)情形二:
可抵扣进项税额为0.00元。
3.该项目2017年的销项税为:
(945,000,000+255,000,000+275,000,000-394,320,000)/(1+11%)×11%=107,094,414.41元
4.该项目已销售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为:
(120,000+15,000+25,000)/20,000=80%
5.普通住宅销售占比为
120,000/(120,000+15,000+25,000)=75%
6.该项目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为: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80%×(453,200,000+39,700,000)=394,320,000元
【注释】根据财税[2016]140号文,“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7.可扣除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
(1)情形一:
[(115,070,700+290,000,000+1,586,000+19,300,600)-37,214,020.06]*80%
=310,994,623.95元
(2)情形二:
[115,070,700+290,000,000+1,586,000+19,300,600]*80%=340,765,840.00元
9.其他计算结果如下表:
表2:增值税与土地增值税分析与比较表
表3:对企业所得税影响表
综合增值税及其附加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来看,就该房地产开发项目而言,情形一比情形二共多支出税金8,905,386.92元[(69,880,394.35+8,385,647.32+135,592,463.99)-(107,094,414.41+12,851,329.73+82,038,912.30+2,968,462.3)]。即因该项目大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降低了成本费用,从而减少了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金额,增值率超出了20%,不能享受本地区的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而加大了土地增值税支出。
当然,如果在上述案例中,我们把普通住宅的收入变动一下,变为1,080,000,000元,则情形一就会比情形二少支出税金2600多万元。(有兴趣的读者可以自行计算)
通过上述案例,我们发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收取有一个临界点,过了这个临界点,就越多越好,低于这个临界点,反而越少越好。这个临界点是什么呢?通过上述计算过程我们也发现,“可抵扣的进项税金额*(1+附加税率)”与“受进项税影响的成本扣除项带来的土地增值税变动金额”相等时,“增值税及其附加、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对企业的税收支出是一样的,当“可抵扣的进项税金额*(1+附加税率)”超过“受进项税影响的成本扣除项带来的土地增值税变动金额”,增值税专用发票越多越好,反之,则越少越好。
因此,对具体房地产开发项目而言,有关财税人员还需要进一步把工作做实做细,做好临界点估算,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的指导与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