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实施方案1】
为加快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不断提高人民健康水平,根据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医改的决策部署,结合湖南实际,现就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基本思路
(一)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强化政府在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中的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维护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促进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鼓励社会办医,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二)整体联动,统筹推进。加强整体设计,实行"三医"联动、内外联动、上下联动、区域联动,统筹推进医疗保障、医疗服务、药品供应、公共卫生、监管体制综合改革,发挥政策叠加效应,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三)重点突破,创新机制。以问题为导向,抓住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突出机制建设,发挥改革的突破性和先导性作用,重点在公立医院改革、医保管理体制、分级诊疗制度、药品供应保障机制、"互联网+健康服务"等方面试点先行,探索创新,形成特色,为全国医改积累经验、提供借鉴。
二、主要目标
通过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医疗卫生资源配置进一步优化,全民医疗保障制度运行效率进一步提升,药品供应保障机制进一步完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公平性与可及性进一步增强,医务人员积极性与创造力进一步激发,群众对医疗卫生服务的满意度进一步提高。
到2017年,公立医院各项新机制稳定运行,基本实现公立医院公益性、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确保患者实惠性三统一的改革效果;基层运行新机制进一步巩固完善,基层医疗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分级诊疗取得突破,基层首诊比例显著提高,就医秩序得到改善;中西医协调发展,社会办医规模进一步壮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统一运行,科学有效的医保支付制度基本建立;以基本药物制度为基础的药品供应保障机制有效运行,药品价格趋于合理;信息化网络体系进一步优化提升,医疗服务效率和管理水平明显提高;政府卫生投入合理有效增加,群众就医费用负担明显减轻。
到2020年,符合省情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和医药卫生服务管理新机制全面运行,系统化医疗保障体系、多元化城乡医疗服务体系、均等化公共卫生服务体系、规范化药品供应保障体系、法制化医疗卫生监管体系全面建立。
三、主要任务
(一)构建公立医院运行新机制。
1.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省、市、县级政府组建由政府负责人牵头,政府有关部门、部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组成的管理委员会,履行政府办医职能,负责公立医院的发展规划、章程制定、重大项目实施、财政投入、运行监管、绩效考核等,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卫生计生部门。积极研究探索高校附属医院管理体制改革。完善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和治理机制,落实公立医院人事管理、岗位设置、内部分配、运营管理等法人自主权。对于资产多元化、实行托管的公立医院以及医疗联合体等可在医院层面成立理事会。健全院长选拔任用制度,鼓励实行院长聘任制,突出专业化管理能力,推进职业化建设。开展公立医院"去行政化"的改革试点,取消公立医院的行政级别。建立以公益性为导向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突出功能定位、职责履行、费用控制、运行绩效、财务管理、成本控制和社会满意度等考核指标,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并与医院财政补助、医保支付、工资总额以及院长薪酬、任免、奖惩等挂钩。(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编办、省医改办等负责。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2.建立科学合理的补偿机制。在县级公立医院全面取消药品加成的基础上,到底所有城市公立医院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加大政府投入、改革支付方式、降低医院运行成本等,建立科学合理的补偿机制。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提高诊疗、手术、护理、床位、中医服务等体现医务人员劳务价值的项目价格,降低药品、医用耗材和大型设备检查价格。改革价格形成机制,逐步减少按项目定价的医疗服务项目数量,积极探索按病种、按服务单元定价。理顺不同级别医疗机构间和医疗服务项目的比价关系,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价格区域动态调整机制。采取有效措施挤压药品和耗材虚高价格,为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留出空间。发挥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的支付和约束功能,将调整后的医疗服务收费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控制基本医疗保障范围外的医药服务,缩小医保基金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与实际报销比例的差距。加大对公立医院的投入,全面落实政府对公立医院的各项投入政策。(省卫生计生委、省发改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负责)
3.健全医院内部运行机制。强化内部管理。各级公立医院应以病人为中心,创新服务模式,规范医疗行为,优化服务流程,缩短平均住院日,开展处方点评,降低不合理医药费用,完善医疗服务信息公示制度,提高精细化管理和服务水平。落实控费责任。采用总量控制、目标管理的方式,对公立医院费用总量、单位服务费用均值、费用构成结构等进行监测。把控费与对院长的奖惩和对医疗机构的补助等挂钩。加强财务管理。各级公立医院要加强成本核算,建立健全成本控制责任制度,强化措施堵浪费、增效益。严格执行医院财务会计制度,加强预算和收支管理,对医院经济运行和财务活动实施会计监督,完善内部和外部审计制度。(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负责)
4.改革编制和人事管理制度。改革编制管理办法。结合卫生行业实际,充分考虑社会需求、事业发展和队伍建设等因素,根据省制定的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标准,合理核定人员编制总额,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进编制备案制。全面推行聘用和岗位管理制度。以核定的编制总量为基础,按照岗位设置相关文件规定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设置岗位。建立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新机制,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落实公立医院用人自主权。对医院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人才,可按规定程序在履行编制核准和经报市州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公开聘用。完善职称评审制度。根据医疗保健、教学、科研、管理不同岗位特点,完善量化评审办法。(省编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分别牵头,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负责)
5.建立符合医疗卫生行业特点的薪酬制度。合理确定医务人员薪酬水平。根据医疗行业高风险、高技术、高强度、人才成长周期长等特点,合理确定绩效工资总额,提高医务人员待遇,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逐步提高人员经费支出占业务支出比例。实行公立医院院长目标年薪制,合理核定年薪水平。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年度与日常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对院长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与院长年薪和医院工资总额挂钩,促使院长切实履行职责。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探索医务人员目标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制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办法,将医务人员工资收入与医疗服务技术水平、质量、数量、成本控制、病人满意度等考核结果挂钩。严禁给医务人员设定创收指标,严禁院长收入与医院的经济收入直接挂钩,严禁医务人员奖金、工资等收入与药品、耗材和大型医学检查等业务收入挂钩。推进医务人员保障社会化管理。按照国家规定,对改革前已退休人员,保持现有待遇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对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通过建立新机制,实现待遇的合理衔接;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通过采取过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等负责)
(二)构建多元办医协同发展机制。
6.优化公立医院规划布局。按照国家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要求,控制总量,调整结构,合理确定省、市、县级公立医院数量、规模和功能定位,优化调整公立医院布局结构,构建布局科学、规模适度、层级合理、功能完善、协同有序、
运行高效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县级原则上设一个县办综合性医院和一个中医院。市级和省级按人口规模合理设置市办和省办综合性医院(含中医医院)以及各类专科医院。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床位规模、建设标准和大型医用设备配备,对超出规模标准的公立医院,采取综合措施,逐步压减床位。公立医院优先配置国产医用设备。严禁公立医院举债建设和超标准装修。严格控制和规范超越公立医院功能定位或疗效不明确、费用高昂的医疗技术、大型医用设备的引进和应用。县级公立医院取消特需医疗服务,城市公立医院提供特需服务的比例不超过全部医疗服务的10%。(省卫生计生委、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中医药管理局等负责)
7.大力发展社会办医。在医疗卫生资源规划中为社会资本办医留出足够空间,优先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独立的医学检验、影像诊断、病理诊断、血液透析、中医类专科机构和只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门诊部、中医诊所。鼓励开设中医坐堂诊所。落实社会办医在土地、投融资、价格、财税等方面的扶持政策,切实保障非公立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在医保定点、职称评定、等级评审、技术准入、科研立项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鼓励社会力量与公立医院共同举办新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支持发展专业性医疗管理集团。公立医疗资源富余的地区,可选择部分公立医院运用市场竞争方式,引入社会资本进行改制,加强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科学评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引入社会资本建设以国际医疗服务、医学研发创新、生物制药、医疗器械制造、现代中医药业态的湖南健康产业园。加强并完善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行业监管,将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统一的医疗质量控制与评价范围,与公立医疗机构一视同仁。(省发改委、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等负责)
8.加快发展中医药服务。进一步研究制定和落实扶持中医药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大对中医药事业的投入,以城乡基层为重点加强中医医疗服务能力建设,进一步提高中医药服务的可及性。坚持医疗、保健、教育、科研、文化、产业"六位一体"的中医药联动发展模式,重点发展以健康养老、养生保健、慢病康复、健康旅游等业态为重点的中医药健康服务。创新中医医疗服务模式,推进多种方法综合干预,推动医疗服务从注重疾病治疗转向注重健康维护,发展治未病、康复等服务。实施中医药"名医、名方、名药、名院、名校"发展战略,加快建设中医药强省步伐,全面振兴湖湘中医药事业。(省中医药管理局、省卫生计生委、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经信委等负责)
9.强化分工协作机制。引导各级公立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目标明确、权责清晰的分工协作机制,加强公立医院与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沟通与协作。整合中西医资源,协同协作,提高西医和中医两种手段综合服务能力。大力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完善医养结合政策体系、标准规范和管理制度,促进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资源有序共享。引导社会资本办医走高端化、多样化和差别化的发展路子,与公立医院实现优势互补,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在统一质量控制标准前提下,实行同级医疗机构医学检查检验结果和医学影像资料互认,探索整合和利用现有资源,设置专门的医学影像、病理学诊断和医学检验医疗机构,促进医疗机构之间大型医用设备共享使用。加快推进医师多点执业,鼓励和规范医师在不同类型、不同层级的医疗机构之间流动,探索区域注册和多点执业备案管理试点。(省卫生计生委、省民政厅、省中医药管理局等负责)
(三)构建分级诊疗有效运行机制。
10.完善分级诊疗服务体系。明确各级医疗机构功能定位。三级医院主要承担急危重症和疑难病诊疗;县级及二级医院主要承担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急危重症抢救和部分疑难病治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承担一般常见病、多发病诊疗和疑难病转诊,以及诊断明确、病情稳定的慢性病延续服务(康复、护理服务)。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继续支持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村卫生室建设。适应新型城镇化发展要求和乡镇行政区划调整,重新调整中心卫生院布局,促进人力资源和设备资源适当向中心卫生院集中。在医疗资源短缺、距离主城区较远的地区可依托中心卫生院建设县级医院分院。实施社区卫生服务提升工程,因地制宜发展中医、康复、护理等特色服务。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方式,支持村卫生室房屋建设和设备购置。加强县级公立医院临床专科建设,重点加强县域内常见病、多发病相关专业,以及传染病、精神病、急诊急救、重症医学、肾脏内科(血液透析)、妇产科、儿科、中医、康复等临床专科建设,提升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服务能力。适当放宽基层医疗机构开展相对成熟的二、三类技术的条件,鼓励有条件的县级医院创建三级医院,提升在县域医疗体系中的龙头作用。(省卫生计生委、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中医药管理局等负责)
11.建立基层首诊、双向转诊制度。推行基层首诊。鼓励并逐步规范常见病、多发病患者首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对于超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定位和服务能力的疾病,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患者提供转诊服务。注重发挥全科医生作用,推进全科医生签约服务。逐步增加公立医院通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全科医生预约挂号,上级医院对经基层和全科医生预约或转诊的患者提供优先接诊、优先检查、优先住院等服务。规范双向转诊。制定常见病种出入院标准和双向转诊标准,实现不同级别和类别医疗机构之间有序转诊,重点畅通患者向下转诊渠道,鼓励上级医院出具治疗方案,在下级医院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治疗。推进急慢分治格局的形成,在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慢性病长期照护机构之间建立起科学合理的分工协作机制,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公立医院药品采购和使用的衔接。(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12.建立分级诊疗激励约束机制。综合运用价格、医保支付、绩效考核等激励约束措施,并辅以必要的行政措施,构建促进分级诊疗的运行新机制。完善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医保差异化支付政策,医疗机构级别越低医保基金起付标准越低、报销比例越高,对符合规定的转诊住院患者可以连续计算起付线。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疗行为的监督考核。实施对门诊和住院患者的分类管理,防止过度医疗、无序就医和边界不清,促进形成理性就医、合理诊疗的医疗新秩序。(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中医药管理局、省医改办等负责)
13.建立纵向医疗联合体。以协同服务,以医疗技术为支撑,以利益共享为纽带,建立多种形式的医疗联合体。城市以三级医院为龙头,与二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城市医疗联合体。省部属公立医院可根据省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牵头组建省域纵向医疗联合体,重点支持武陵山、罗霄山片区。县域以县级公立医院为龙头,与乡镇卫生院建立县域医疗联合体。强化乡镇卫生院与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在医疗联合体内建立分工协作机制,通过技术骨干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轮岗、远程诊疗等多种行之有效的形式,推动优质医疗卫生资源优化整合、合理流动、下沉基层,引导患者在基层首诊、康复治疗。(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中医药管理局、省医改办等负责)
(四)构建医疗保险统一运行机制。
14.健全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完善政府、社会和个人的合理分担、稳定可持续的动态调整筹资机制。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重,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保持在75%左右。整合大病保障与大病保险,完善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措施,整合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切实发挥托底救急作用。建立医保基金使用绩效评估机制,加强对参保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医保诚信管理,防范医保欺诈行为,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湖南保监局等负责)
15.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整合城镇居民医保与新农合制度政策,实行"六统一",即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基金管理。整合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经办机构,成立相对独立的医保基金管理中心,承担基金管理、药品采购、价格谈判等综合职能,实现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并发挥对医疗机构的激励约束作用。提高统筹层次,围绕统一待遇政策、基金管理、信息系统和就医结算等重点,稳步推进城乡医保制度市级统筹。(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发改委、省编办、省财政厅等负责)
16.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结合医疗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全面推行医保付费总额控制。推行以按病种付费为主,总额预付、按人头付费、按服务单元相结合的复合型付费方式。探索开展按疾病诊断相关组(DRGs)付费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慢性病患者按人头打包付费。配合按病种付费,推进加强临床路径管理,建立适宜的临床路径、处方集和诊疗规范。建立健全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及药品供应商的谈判协商机制与责任共担机制,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医改办等负责)
17.推进异地就医结算管理和服务。建立完善省级异地就医结算平台,基本实现省内统筹地区之间就医人员信息、医疗服务数据以及费用结算数据等信息交换,并通过平台开展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以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为重点,积极推进跨省即时结算。各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可以探索通过自主协商、委托商业保险经办等方式,解决跨省异地就医结算问题。研究建立医疗保险省级调剂金制度,解决异地就医结算资金周转问题。(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湖南保监局等负责)
18.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鼓励企业和个人购买商业保险,推进商业保险与基本医保信息平台对接,逐步实现参保居民就医一站式即时结算,方便参保人报销。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发展与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各类医疗保险、疾病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等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加强监管,规范商业健康保险市场秩序,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有序竞争。(湖南保监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等负责)
(五)构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持续运行机制。
19.完善人事分配制度。完善专业人员招聘政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所需专业技术人员,由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在编制限额内,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公开招聘方案,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后,负责组织实施招聘工作,拟聘结果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办理相关手续。订单定向医学生毕业后,由其签订"订单定向培养服务协议"的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按照规定履行编制使用核准程序后,在核定的编制限额内商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安排到乡镇卫生院工作,确保有编有岗。完善绩效工资分配制度。各地可结合医务人员工作特点,进一步健全绩效工资制度,奖励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比例不低于60%。绩效工资分配向工作一线、关键岗位、业务骨干、贡献突出等人员倾斜,合理拉开收入差距,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待遇。各地要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水平正常增长机制,单位绩效工资总额应与其提供的医疗卫生服务数量和质量挂钩。在核定年度绩效工资总量的基础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提取不超过50%的收支节余,按照有关财务制度规定,作为单位当年的职工福利基金、奖励基金。鼓励各地结合实际采取设立首席医师、服务标兵等方式,给予优秀业务骨干奖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省编办、省财政厅等负责)
20.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落实乡村医生补偿政策。对于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根据核定的任务量和考核结果,将相应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拨付给乡村医生。新增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重点向乡村医生倾斜,用于加强村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加强乡村医生培养培训。支持面向村卫生室的3年制中、高职医学生培养。支持在岗乡村医生进入中高等医学院校接受学历教育。各地可选派具有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优秀乡村医生到县级以上医院接受培训。建立乡村医生执业风险化解机制。各县市区政府可采取县域内医疗卫生机构整体参加医疗责任保险、设立专项基金等多种途径,建立适合乡村医生特点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有效化解乡村医生执业风险。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乡村医生,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对符合条件的老年医生,按规定给予生活困难补助。逐步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年满65周岁、身体健康状况难以胜任村卫生室工作任务的乡村医生,在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时,原则上不予注册。年满60周岁的在岗乡村医生,本着自愿原则,可以退出乡村医生岗位,并按省定标准享受生活补贴。(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湖南保监局等负责)
(六)构建药品供应保障规范运行机制。
21.巩固基本药物制度。在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础上,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将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制度实施范围。建立健全基本药物使用激励机制,提高基本药物医保报销比例,推动公立医院优先配备使用基本药物,提升基本药物使用占比。(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负责)
22.完善药品耗材采购机制。坚持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双信封制等原则,全省集中招标,各地带量采购,实行合同管理,全程严格监督。医疗大数据系统运行后,逐步实行以省为单位带量采购。对用量不确定、企业不常生产的低廉价药品建立目录清单,由医疗机构网上自行采购,确保满足群众基本用药需要。全面开展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各公立医疗机构不得自行采购高值医用耗材。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鼓励采购国产高值医用耗材。探索大型医疗设备集中采购试点工作,提高财政经费投入的使用效率。(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医改办等负责)
23.完善药品供应配送机制。建立药品出厂价格信息可追溯机制,推行从生产到流通和从流通到医疗机构各开一次发票的"两票制"。药品原则上由中标企业自行委托药品经营企业配送或直接配送。合理引导药品配送关系建立,优先选择规模大、网络广、服务优、信誉好且具备现代医药物流能力的企业,配送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和非基本药物。提高药品配送企业集中度,减少流通环节,降低药品配送成本,提高基层特别是农村和边远地区药品配送到位率。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探索县乡村一体化配送。对配送不及时、影响临床用药和拒绝提供偏远地区配送服务的企业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取消其配送资格。(省卫生计生委、省商务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等负责)
24.健全药品监管机制。强化药品日常监管、电子监管、监督抽验、不良反应监测等措施,确保药品安全有效、质量可控。对药品使用目录、药品定价、医务人员用药和辅助性药品使用等环节进行跟踪管理。建立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违规惩戒制度,建立不良企业黑名单制度,依法严厉打击商业贿赂行为。(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卫生计生委等负责)
(七)构建相关领域综合支撑机制。
25.推动公共卫生服务体制改革。完善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建立项目种类省级统筹调整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标准增长机制。健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补偿政策和专业公共卫生人员的激励机制。推动防治结合,完善医疗机构从事公共卫生服务的激励约束机制。健全完善卫生应急体系。加强传染病、慢性病、地方病等重大疾病综合防治和职业病危害防治,通过多种方式降低慢性病医疗费用。全面推进综合健康管理,强化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倡导健康生活方式,加强心理健康服务。(省卫生计生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等负责)
26.加快卫生信息化建设。基于大数据和云计算技术,建立湖南人口健康信息网和省、市、县三级综合信息平台,整合全员人口信息、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三大数据库资源,推进公共卫生、计划生育、医疗服务、医疗保障、药品管理、综合管理等六大应用系统业务协同。推进居民电子健康服务,实现每个居民有一份电子化的健康档案和一张智能健康卡。大力发展远程医疗。依托各级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和中心医院,开展远程医疗系统建设,探索建立有偿远程医疗服务价格体系和工作机制。通过远程诊疗、远程教学查房、远程病理及医学影像诊断、远程继续教育等应用,促进城市优质医疗资源向基层流动,支撑上下级医疗机构大病住院双向转诊。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共同推进远程医疗的建设和应用。完善省预约诊疗平台。联通所有二级以上公立医院,方便群众预约挂号等。完善医疗机构信息系统,优化服务流程。通过区域性信息平台,实现居民健康信息和检查检验结果、医学影像、用药记录等信息共享。(省卫生计生委、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经信委、湖南保监局、省电子政务中心等负责)
27.加强卫生人才培养和使用。完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养制度,逐步实现从单位培养模式向社会化培养模式转变,推进住院医师规范化培养和医学专业学位培养相结合。探索建立专科医师培养制度。建立统一的全科医生培训、管理和使用制度,加快推进全科医生执业方式和服务模式改革,落实全科医生特岗计划。到2020年,每万常住人口全科医生人员数达到2名。加强高层次医药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大力开发护理、儿科、产科、精神科等急需紧缺专门人才。实施卫生专业领军人才培养计划,重点培养学科带头人,建设高层次卫生人才队伍。到2020年,培养造就医学领军人才30名、青年后备人才300名。完善卫生高级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办法,加大对农村和城市社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评审政策的倾斜,引导卫生技术人员到基层服务。探索建立以需求为导向,以医德、能力、业绩为重点的人才评价体系。(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等负责)
28.健全综合监管体系。实行卫生全行业监管,将区域内所有医疗机构纳入所在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一规划、统一监管。推行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监督执法人员的"双随机"监管机制,重点加强对医疗服务、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检查。加强医疗质量监管,强化医疗服务收费和价格监督检查。健全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体系,支持发展医疗卫生领域的各类自律组织,充分发挥其在行业标准化、规范化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强化行业自律。建立医疗服务机构和执业医师的社会评价和信息披露制度,健全信息公开、社会参与的监管机制。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弘扬救死扶伤精神,提高医务人员人文素质和职业素养。改善就医环境,改进服务流程,开展便民惠民服务。进一步健全和落实医疗卫生行风管理制度和医疗机构巡查制度,维护医疗卫生行业的良好形象。建立院内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和医疗责任保险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置体系。全面推行医疗责任保险,鼓励建立医疗意外保险。优化医务人员执业环境和条件,严厉打击伤医等违法行为。(省卫生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司法厅、省公安厅、湖南保监局等负责)
(八)构建政府主导的卫生投入机制。
29.建立和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机制。各级政府要逐步提高卫生投入占卫生总费用的比重,新增政府卫生投入重点用于支持公共卫生、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和基本医疗保障,加大对公立医院改革、医疗卫生科技进步和人才队伍建设等的投入。(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30.完善政府对公共卫生的投入机制。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基本建设支出由政府根据公共卫生事业发展需要足额安排,所需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根据人员编制、经费标准、服务任务完成及考核情况由政府预算全额安排。专业公共卫生服务机构按照规定取得的收入,应上缴财政的要全部按国库集中收缴制度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31.完善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投入机制。政府办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建设、设备购置及更新、周转房建设以及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经费等,由县级政府按规定负责,省、市级财政给予补助。全面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各项补助政策。(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32.落实公立医院政府投入政策。在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建设规模、标准的基础上,对公立医院基本建设和大型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人才培养、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政策性亏损、承担公共卫生任务和紧急救治、支边支农等公共服务予以保障。落实对中医院(民族医院)、传染病院、精神病院、职业病防治院、妇产医院、儿童医院以及康复医院等专科医院的投入倾斜政策。加强公立医院债务管理,对符合规划的县级公立医院基本建设和设备等长期债务进行审计认定和剥离,锁定其存量债务,逐步予以化解。(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发改委负责)
33.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政府购买服务、直接补助需方等多种形式的投入方式,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绩效考评体系,对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及其提供的医疗卫生服务进行量化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政府投入挂钩。(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发改委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试点工作由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省医改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督促推进。健全由省长任组长、常务副省长和分管副省长任副组长的省医改领导小组,并将医改涉及的医疗、医保、医药工作调整为一位省政府领导分管。各市州、县市区按照省里的模式健全领导机构和"三医联动"领导机制。省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并将任务层层分解。各地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细化改革任务,落实进度安排,确保医改各项工作任务有效实施。
(二)强化统筹协调。充分发挥各级医改办统筹协调的作用,健全医改办组织架构和工作机制,进一步充实工作人员力量。坚持顶层设计,突出政策导向,统筹医保、医药、医疗各项政策,形成政策叠加效应。强化部门衔接,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项改革措施高效协同推进。
(三)强化督查推进。省政府与各市州签订年度医改目标责任书,纳入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省医改领导小组加强对各地改革试点工作的检查和指导,建立健全工作推进机制,完善监督考核办法,加大工作督查力度,以通报、约谈、督导等多种形式督促医改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
(四)强化宣传引导。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做好医改政策的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大力宣传典型经验和进展成效,切实增强改革信心,合理引导社会预期,为综合医改试点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按照综合医改试点的工作部署,深入开展政策和业务培训,提高各级干部的政策水平和执行能力,为推进试点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15〕45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卫生强省的决定》(粤发〔2015〕15号)精神,进一步破除社会办医方面存在的体制机制障碍和政策束缚,加快推进全省社会办医疗机构成规模、上水平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配置社会医疗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按照政府鼓励、市场驱动、盘活资源、强化监管的原则,营造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政策环境,推动健康服务业发展。力争到2018年,社会办医疗机构床位数和诊疗服务量均占总量30%左右,形成公立医疗机构与社会办医疗机构优势互补、良性竞争、分工协作、健康发展的新格局,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多层次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二、重点工作
(一)公开设置规划。各地要按照《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和《广东省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2016-2020年)》等的要求,在内出台区域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向社会公布。在符合国家和省规划总量与结构的前提下,各地规划不得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类别、规模、数量、地点等进行限制。未公开公布规划的,不得以规划为由拒绝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城镇新建商品房项目,应按容积率、预计容纳人口数等规划相应数量和规模的医疗机构。积极拓展社会办医发展空间,每千常住人口公立医疗机构床位超4张的地级以上市,原则上应统筹将增量空间主要留给社会办医疗机构。到2020年,按照每千常住人口不低于1.5张床位为社会办医院预留规划空间,同步预留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空间。严控公立医院超常配置大型医用设备。放开社会办医疗机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社会办医疗机构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凡符合规划条件和准入资质的,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不得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等级、床位规模作为确定配置大型设备的必要前置条件,重点考核机构人员资质与技术服务能力等指标。(省卫生计生委负责,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中医药局等部门参与)
(二)简化行政审批。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全面清理、取消不合理的前置审批事项,整合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执业许可等审批环节,推进社会办医疗机构行政审批标准化,进一步明确并缩短审批时限,简化审批流程,精简申请材料。省各有关行政部门应于本方案下发后3个月内,按职责制订相应社会办医行政许可办理指南,报省医改办汇总后向社会公开公布。除涉境外(含港澳台)资本等省管权限的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按规定保留在省级卫生计生(中医药)部门外,其他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均实行属地化审批管理。取消逐级申请、逐级审批,申请人直接向审批机关提交设置申请。允许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人同时向卫生计生及中医药、公安、消防、民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商务、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税务等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对已有3家以上标准化管理连锁机构的,卫生计生部门可对其设置许可仅做形式审查,限时办结。工商、卫生计生部门应在本部门核发证照的副本上括注对方登记的医疗机构(公司)名称。社会办医疗机构在出具有关票据时,可选择使用登记名称。鼓励各地实行“一网式、一门式”政府服务模式,积极探索并联审批的有效办法。(省卫生计生委(医改办)负责,省发展改革委、公安厅、民政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地税局等单位参与)
(三)放宽机构准入。优先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康复医院、老年病医院、护理院和高端医疗服务机构,以及举办中医类专科医院和只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门诊部、中医诊所,加快社会办中医类机构发展。允许境外投资者以合资、合作形式设立医疗机构。除香港、澳门和台湾投资者外,其他境外投资者不得设置中医类医院。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实行连锁、集团化经营。社会办医疗机构可自主选择设置医学检验、病理、医学影像、消毒供应等诊疗科目(科室);不设置相关诊疗科目(科室)的,可由其他具备资质的医院、独立医学检验、医学影像和消毒供应等机构承担相关业务。鼓励开设独立医学检验、医学影像、血液透析、健康体检、消毒供应等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省卫生计生委负责,省发展改革委、民政厅、商务厅、食品药品监管局、港澳办等部门参与)
(四)推进医师多点执业。加快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促进医务人员在不同类型、不同层级的医疗机构之间流动,鼓励医师到基层、边远山区、医疗资源稀缺地区和其他有需求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鼓励医疗机构建立全职和兼职聘用制度,推进医务人员从“单位人”向“社会人”转变。允许医师在符合条件的药店按规定开办诊所。鼓励兼职执业医师开办诊所、中医馆、中医坐堂医诊所,鼓励兼职执业护士开办护理机构。鼓励成立医生集团等医疗人力资源管理机构。在全省范围内实行所有类别的医师及护士第一执业地点报备制、省域注册制、多点执业注册网络备案制。医务人员在学术地位、职称晋升、业务培训等方面不受多点执业影响。(省卫生计生委负责,省编办、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中医药局等部门参与)
(五)实行医保同等对待。各类医疗机构均可根据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的需求和条件,自愿向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评估后,医保经办机构与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签订医保服务协议。不得将医疗机构所有制性质作为医保协议管理的前置性条件,不得以医保协议管理机构数量已满等非医疗服务能力方面的因素为由,拒绝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协议管理。规范各类医疗收费票据,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统一的医疗收费票据,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符合规定的发票,均可作为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凭证。细化不同性质医疗机构收费和票据使用与医保基金的结算办法。(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卫生计生委、国税局、地税局、中医药局等部门参与)
(六)促进资源流动和共享。鼓励公立医疗机构为社会办医疗机构培养培训医务人员,开展技术交流合作。促进大型医疗设备共建共享,探索以多种方式建立区域性检验检查中心,面向所有医疗机构开放。大型医用设备配置饱和的区域不允许包括公立医疗机构在内的所有医疗机构新增大型医用设备,鼓励各地通过各种方式整合现有大型医用设备资源,提高使用效率。在确保医疗安全和满足医疗核心功能的前提下,实现医学影像、医学检验等结果互认和医疗机构消毒供应中心(室)等资源共享。(省卫生计生委负责,省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中医药局等部门参与)
(七)促进融合发展。鼓励发展集医药、医疗、商业健康保险为一体的健康服务业集团。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创新经办服务模式,推进管办分开,引入竞争机制,在确保医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等参与健康管理服务。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面向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居家老年人提高医疗卫生服务水平。鼓励社会办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在养老机构设立医疗点或提供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鼓励社会力量依托旅游、休闲度假区,建设集合医疗康复、养生保健、健康养老等多种功能的健康旅游设施,开拓中高端医疗保健旅游市场。(省卫生计生委、民政厅负责,省发展改革委、国资委、旅游局、中医药局,广东保监局等单位参与)
(八)鼓励公私合作办医。在明确权责关系的前提下,允许公立医院通过品牌特许、购买服务等模式与社会力量合作办医,以及通过整体改制等方式盘活富余医疗资源;允许公立医院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或医联体等形式与社会力量开展合作。鼓励具备医疗管理经验的社会力量探索通过医院管理集团等形式,参与公立医疗机构管理。(省卫生计生委负责,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参与)
(九)规范公立医院改制。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规模适度的原则,合理控制公立医疗机构的数量和规模。在县域内,促进社会办医发展要和县级公立医院改革相结合,发挥公立医院主体作用和社会办医补充作用,相辅相成。在此基础上,有序引导和规范公立医院改制,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各地要结合区域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制订工作,明确政府办医的范围和数量,落实政府投入责任,严格限制公立医院特需服务规模。(省卫生计生委负责,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资委等部门参与)
(十)提升临床水平和学术地位。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引进新技术、开展新项目,提供特色诊疗服务。将社会办医疗机构人才队伍建设、专科建设和信息化建设纳入总体规划,并给予同等政策支持。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引进中高端人才。社会办医疗机构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全科医生培养、继续医学教育、科学研究、专科建设、职称评定、等级评审、参加学术活动等方面享有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待遇。社会办医疗机构享有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公共政策信息知情权。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申报认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医学高(中)等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等。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参与各医学类行业协会、学术组织、职称评定和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在符合标准条件下,不断提高其人员所占比例,进一步保障社会办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享有担任与其学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相适应的职务的机会。(省卫生计生委负责,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科技厅、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中医药局等部门参与)
(十一)完善监管机制。推动社会办医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标准、规范和制度建设。按国家规定对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实行分类管理。引导社会办医疗机构建立健全治理结构,依法自主执业。加强对社会办医疗机构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的培训,促进规范管理,提高经营水平。加强监管体系和能力建设,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严肃查处租借执业证照开设医疗机构和出租承包科室等行为,严惩经查实的恶性医疗事故、骗取医保资金、虚假宣传广告、过度医疗、推诿患者等行为。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统一纳入医疗纠纷预防、处置管理体系。加大医疗机构信息公开力度,各地要制订社会办医疗机构信息公开办法,定期公开区域社会办医机构服务数量、质量、收费、不良记录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推进医疗机构和执业人员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并推行医疗机构诚信承诺公开制度,健全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和医护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相关制度,完善校验、考核、注册和退出制度。鼓励第三方评价机构开展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专业评估评价。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意外保险等多种形式的执业保险。(省卫生计生委负责,省发展改革委、公安厅、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商局、中医药局,广东保监局等单位参与)
三、保障措施
(一)落实医疗机构税收政策。积极落实社会办医疗机构各项税收政策。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的税收优惠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符合规定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规定的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社会办医疗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经认定为非营利组织的,对其提供的医疗服务等符合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捐赠,按照税法规定予以税前扣除。(省国税局、地税局分别负责,省卫生计生委、民政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中医药局等单位参与)
(二)加强财政资金扶持。各地可结合实际,将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规定纳入政府补助范围,在临床重点专科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补助政策。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承担政府下达的公共卫生服务以及卫生支农、支边、对口支援等任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给予补偿;对其承担的医疗应急救助费用,经有关部门核实后,按规定给予补助。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经申请备案即可纳入120急救网络。各级政府可采取综合绩效考评办法,依据考评结果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给予奖补。(省卫生计生委负责,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中医药局等部门参与)
(三)规范收费政策。坚决执行国家和省行政事业收费相关政策,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减半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进一步清理和取消对社会办医疗机构不合理、不合法的收费项目,在接受政府管理的各类收费项目方面,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收费政策和标准,用水、用电、用气实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计生委、工商局、中医药局、国税局、地税局等单位分别负责)
(四)保障用地需求。允许社会力量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和现有空闲用房按规定设置医疗机构。对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举办社会办医疗机构,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允许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对利用现有空房举办社会办医疗机构的,经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后,可按规定调整房屋使用功能。根据建设规划的原则和要求,在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内增加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建筑面积的,可不增收土地价款;后续调整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应补缴相应土地价款。(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省卫生计生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中医药局等部门参与)
(五)拓宽投融资渠道。鼓励各地通过设立健康产业投资基金等方式,为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建设资金和贴息补助。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开办费和发展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上市融资或发行债券。探索医疗信托投资、医疗健康债券,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按规定利用办医结余和捐赠资助设立医疗基金,收益用于医疗机构发展。鼓励登记为企业法人的社会办医疗机构探索创建医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鼓励各类创业投资和融资担保机构对医疗领域创新型业态、小微企业开展业务。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鼓励融资租赁机构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开展大型医用设备融资租赁。支持政策性担保机构为社会办医疗机构融资提供担保。(省卫生计生委、金融办负责,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省中医药局等部门参与)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发展社会办医,将社会办医工作纳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加以推进。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要根据目标任务,结合实际,及时制订工作方案。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工作要求加强沟通协调,密切协作配合,及时制订或修订有关规划、规范、标准和政策措施。
(二)强化考核评估。省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要牵头对各地、各有关部门落实本实施方案的情况进行监督跟踪和评估考核,落实情况纳入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考核以及督查督办重点工作,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对于不按规定落实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改革措施,要及时责令改正并按规定进行追责。
(三)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政策措施,宣传社会办医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扩大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影响,形成有利于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