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黄标车报废新规定【全文】

时间:2021-06-14 08:27:23 华夏高考网

黄标车报废新规定有什么补贴?补贴标准又是多少?那么,下面就随华夏诗文网小编一起来看看吧,如有变动,以官网为准。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发布〈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车辆范围及补贴标准为:使用10年以上(含10年)且不到15年的半挂牵引车和总质量大于12000千克(含12000千克)的重型载货车(含普通货车、厢式货车、仓栅式货车、封闭货车、罐式货车、平板货车、集装箱车、自卸货车、特殊结构货车等车型,不含全挂车和半挂车),补贴标准为每辆车18000元。报废车具体补贴标准如下:

提前报废奖励补贴标准:

报废重型载货车,每辆补贴18000元,.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13000元,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9000元,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6000元,报废大型载客车,每辆补贴18000元,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11000元,报废小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7000元,报废微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5000元,报废1.35升及以上排量轿车,每辆补贴18000元,报废1升(不含)至1.35升(不含)排量轿车,每辆补贴10000元,报废1升及以下排量轿车、专项作业车,每辆补贴6000元。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上台后,中国将加大力度发展环保,一改过去多年的国一套国二,国二套国三,国三套国四的敷衍时代到此结束,在此,湖北合力油罐车厂家提醒广大客户在购买车辆的时候一定要注意,问清楚车辆排放标准,合格证虽然出具国四,但一些不良商家,为了利润,用国3底盘假冒国四,造成车辆无法上牌或第二年年审无法通过排放监测。

不同类型车的强制报废年限不一样

(1)家用5座位轿车以及7座位的SUV,非营运的小、微型汽车 无使用年限。但正常行驶里程达到了60万公里的,国家将引导报废。超过15年后必须每年检验2次,检验不通过的,强制报废(豪车报废)。(2)皮卡强制15年必须报废,皮卡在美国也许是民用轿车,但在中国法规一律按照货车对待。(打算买超大型福特猛禽F150等大皮卡的朋友,要注意15年的报废年限)

(3)出租车使用年限是8年;(4)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年限是10年;(5)重、中、轻型载货汽车使用年限是15年;(6)半挂牵引车使用年限是15年;(7)微型载货汽车使用年限是12年;

附:

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和《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34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管理和使用老旧汽车报废更新专项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老旧汽车报废更新,是指按有关规定报废老旧汽车,并换购新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补贴资金,是指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规定,从车辆购置税中安排的用于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财政部、商务部根据补贴资金额度、老旧汽车数量和国家政策,于每年12月底之前制定并向社会公告下一年度全国补贴车辆范围和补贴标准。

第五条商务部会同财政部指导省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工作。

第二章补贴资金的申请、审核和发放

第六条 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设立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联合服务窗口(以下简称联合服务窗口),受理、审核补贴资金申请。有条件的区(县)也可设立联合服务窗口。联合服务窗口设置地点应当方便车主办理补贴资金申请手续。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联合服务窗口的设置地点、办公时间、负责人员、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七条 商务主管部门是联合服务窗口的牵头单位,负责审核申请车辆是否属于申领补贴范围,相关申领手续是否齐全、真实、有效等,主要包括审核《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有效性、车主提交的《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样式见附件1)等有关材料,核对信息管理系统中回收的报废车辆有关信息,录入申请、补贴信息,综合协调、汇总数据等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转交财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财政部门负责对商务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补贴信息进行核对,并对符合要求车主发放补贴资金。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车主,应当于车辆报废更新当年9月1日至下一年1月31日期间,到报废车辆车籍所在地市(州)、县联合服务窗口申请补贴资金,并填写《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提供车辆报废更新的相关材料。

车主逾期申领补贴资金的,有关部门不予受理。

第三章补贴资金管理

第九条 财政部会同商务部参考各地汽车保有量、上一年度补贴资金发放情况等因素,于每年5月底前向省级财政部门预拨补贴资金,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于当年6月底前将预拨补贴资金下达市(州)。

第十条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商务主管部门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工作总结和资金清算表(样式见附件2)报送财政部、商务部。商务部负责汇总全国补贴资金发放和清算情况并报送财政部。财政部根据补贴资金发放情况和清算申请与各地进行清算。

第十一条补贴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各地结余的补贴资金,应当纳入下一年度补贴资金总量中统筹安排,专款专用。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十二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统筹规划,引导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合理布局、完善回收网络,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向县延伸回收网点,鼓励企业开展上门服务,方便车主交车和办理相关手续,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承担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车辆回收工作的回收拆解企业及其回收网点名单、联系方式。

第十三条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与财政部门沟通和协调。

第十四条 各地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电视、网络、报纸等渠道,加强政策宣传,保证车主及时准确了解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范围、标准、申请办理程序等,并对车主在申请补贴过程中的问询做好相关解释工作。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财政部、商务部指导省级财政、商务主管部门对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监督管理。

各地财政、商务主管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实施、资金发放、信息统计上报等情况的跟踪检查和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和及时发放。

第十六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组织做好补贴资金申请办理资料存档、信息统计工作。对本地补贴资金申请办理、发放资料,应当作为工作档案留存,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第十七条省级财政、商务主管部门对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情况,应当每年组织重点抽查。财政部、商务部对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对未按规定审核补贴资金申请、上报补贴资金发放情况,或者所报补贴资金发放情况不真实的,暂缓安排该地区补贴资金;情节严重的,在全国范围内通报。

第十八条对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有权对补贴资金的发放情况进行监督、举报。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各省级财政、商务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补贴资金管理和发放具体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商务部备案。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老旧汽车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2?74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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