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居住证服务与管理暂行办法》已经12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20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建立居住证综合管理机制
《办法》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非本市户籍公民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登记服务管理工作纳入年度计划,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公安机关是居住证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工作;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和计划生育、教育、民政、住房和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居住证的相关服务管理工作。各部门应当加强居住证持有人信息的互联互通,实现居住登记、卫生计生、社会保障、住房保障等信息资源的整合与共享。
二、关于居住证办理
1、办证条件方面。《办法》规定在本市居住的非本市户籍公民,自居住登记之日起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根据本人自愿原则,可以申领居住证。对比原《办法》规定,新《办法》在居住时限要求、办理条件方面按照国务院《条例》作了更严格规定。
2、受理范围方面。由原《办法》规定的16周岁以上的非本市户籍公民扩大到所有非本市户籍公民,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
3、证明材料方面。按照尽可能“零证明”的指导思想,《办法》对需提交的证明材料作了最大限度精简,仅保留2项证明材料,一是本人居民身份证及本人相片,二是住所证明、就业证明或就读证明等证明材料之一。此外,《办法》对住所证明、就业证明、就读证明的范围与形式作出了明确界定,便于执行。
4、办理流程方面。公安机关或者社区服务机构收到居住证申请材料后,经审查,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补交的材料。公安机关或者社区服务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发放居住证;对不符合申领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发放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三、关于公共服务和便利
《办法》规定,非本市户籍公民除享有国家和省规定的公共服务和便利外,新增了持证人可根据积分落户政策办理本市常住户口、10个具有土葬习俗的少数民族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在本市回民公墓安葬并按照规定减免相关费用、符合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可享有公共乘车和旅游优惠等便利和服务。新增这些规定,有利于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对常住人口全覆盖。
四、关于居住证管理
为加强居住证办理的后续管理工作,提升服务质量,实现登记居住人员与持证人基本一致的管理目的,《办法》对居住证变更、签注、注销、补领换领新证作了明确规定,与居住登记、居住证办理共同构成完整的管理链条。为了贯彻以人为本,最大程度便利相对人,《办法》特别规定:一是在办理签注手续时,如果住所、就业或者就读情况未发生变化,仅需交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即可;二是居住地住址在本市内跨区变动的,依照《湖北省居住证服务与管理办法》授权,我市对居住年限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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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可以办居住证?
《办法》规定在本市居住的非本市户籍公民,自居住登记之日起半年以上(是指在居住地居住并办理居住登记满半年),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如果本人愿意,就可以申领居住证。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
办了居住证到底可以享受啥?
可以享受这些公共服务:
①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居住证持有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就业信息咨询、求职登记、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服务;
②社会保险服务。居住证持有人可以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③教育服务。居住证持有人可以为其共同居住生活的子女在居住地申请接受义务教育,由居住地区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就读;与居住证持有人共同居住生活的子女,符合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在居住地报名参加高中阶段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
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居住证持有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子女享有免费建立健康档案、健康教育、孕产妇和儿童保健、传染病防控、儿童接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⑤计划生育服务。居住证持有人免费享受婚前医学检查、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和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项目及避孕节育等计划生育服务;
⑥住房保障服务。居住证持有人享有在居住地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以及按照本市住房保障有关规定,申请保障性住房的权利;
⑦公共文化体育服务。居住证持有人免费享受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科技馆提供的公共文化服务,以及公共体育健身等公共体育服务;
⑧公共交通和旅游服务。符合规定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可以享受公共乘车、旅游优惠服务;
⑨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在本市申请法律援助、人民调解等公共法律服务事项;
⑩国家和本省、市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这些便利可是相当实用的:
①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②办理出入境证件;
③办理机动车登记;
④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⑤参加执(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执(职)业资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申报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⑥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⑦符合居住证积分落户条件的,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常住户口由原户口所在地迁入居住地;
⑧回族、维族等具有土葬习俗的少数民族可以安葬在本市回民公墓,对经济困难的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⑨申请开具居住证明及与身份相关的证明;
⑩国家和本省、市规定的其他便利。
那么,你要提交哪些材料?
这次,新的规定对需提交的证明材料作了最大限度精简,仅保留2项证明材料??一是本人居民身份证及本人相片,二是住所证明、就业证明或就读证明(三者有其一即可)。
此外,《办法》对住所证明、就业证明、就读证明的范围与形式作出了明确规定,便于执行。
合法稳定就业,是指被用人单位录用(聘用)、或者被用人单位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持有工商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
合法稳定住所,是指非本市户籍公民在本市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合法租赁房屋、用人单位或者就读学校提供的宿舍。
连续就读,是指在本市中小学取得学籍的就读以及在本市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和具有研究生培养资格的科研机构取得学籍并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就读。
你该去哪里办证呢?
本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居住地公安机关或者社区服务机构办理,公安机关或者社区服务机构收到居住证申请材料后,经审查,材料齐全的,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材料不齐全的,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补交的材料。
公安机关或者社区服务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发放居住证;对不符合申领条件的,作出不予发放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可别忘了得签注!
居住证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持居住证到居住地公安机关或者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居住证持有人办理签注手续时,需交验本人居民身份证;住所、就业或者就读情况发生变化的,还需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办证收费多少?
《办法》规定,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丢失补领、损坏换领居住证证件工本费的收取,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