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解读一
为加强网络餐饮服务监督管理,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日前发布《网络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提出,利用互联网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具有实体店铺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意见稿明确了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应履行的责任。意见稿明确,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行为和服务进行抽查和监测。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意见稿提出,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食品容器、餐具和包装材料,包装好食品,避免送餐人员直接接触食品,确保送餐过程食品不受污染。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餐具。此外,送餐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使用安全、无害的配送容器,并保持容器清洁。
对于自办网站的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意见稿提出,应当在其网站首页醒目位置公示其食品经营许可证。网上公示的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店名和地址应当与实际店名和地址一致,公示的门面、大堂、厨房等图片应当与实体店一致;公示的菜品信息、主辅料等应当与实际菜品和所用主辅料一致;公示的图片应当与实际菜品基本一致。
此外,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订餐,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追偿。
网络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解读二
网上的店铺图片光鲜亮丽,实地探访却是“苍蝇小馆”;菜品图片色泽诱人,到手后却发现卖相与其严重不符,照片成了“照骗”。今后这类现象将被明令禁止。
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网络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要求网络订餐平台对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实地审查、实名登记,在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经营许可证。
此前,部分网络订餐平台对入驻餐厅店面情况和证照真假疏于审核,无形中为无照无证非法餐饮经营敞开了大门,使得“线下被关门”的店铺“线上照样开”。此次,征求意见稿明确,利用互联网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具有实体店铺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应当履行相关义务,对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实地审查;对餐饮服务提供者实名登记,审查其食品经营许可证,登记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及联系方式;与餐饮服务提供者签订协议,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在餐饮服务经营者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及时在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经营活动页面进行更新。
征求意见稿指出,第三方平台公示的店名和地址应当与实际店名和地址一致,公示的门面、大堂、厨房等图片应当与实体店一致;公示的菜品信息、主辅料等应当与实际菜品和所用主辅料一致;公示的图片应当与实际菜品基本一致。
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订餐,一旦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向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要求赔偿。需要注意的是,平台若不能提供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需由平台进行赔偿。
征求意见稿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并执行经营主体审查登记、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投诉举报处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制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药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近年来,国家对网络餐饮服务的监管正在不断加严。10月1日,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首次明确了网络食品经营者,包括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法律责任。去年7月13日,《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发布,再次对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法律责任进行细化。
社会各界如有意见和建议,可于3月9日前通过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等提交反馈。
网络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解读三
备受老百姓关注的网络订餐安全问题将迎来更加完善的监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日前发布了《网络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提出,利用互联网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具有实体店铺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2月13日新华社)
这项网络餐饮监管新规,对鱼龙混杂、乱象丛生的网络餐饮界亮出了“达摩克利斯之剑”。如同其他任何新生事物一样,粗放、野蛮经营是网络餐饮发展初期的显著特征。殷鉴不远,11月中旬,上海市食药监管局、市消保委分别抽查在沪开展经营活动的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结果显示,在包括美团外卖、饿了么等9个平台抽查的100家餐厅中,只有39家公示了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等资质图片,而这39家中仅有19家餐厅证照信息与实际相符;被调查的问题餐厅还包括无证经营、伪造或借用他人证照、实际经营店址根本不存在以及餐厅卫生状况堪忧等问题。上述情况可谓各地网络餐饮业发展中存在的共性问题的缩影。
网络餐饮在迅猛发展的同时,呈现或暴露出大量不容忽视的问题,根本原因就在于“没有规矩”,自然“不成方圆”。网络餐饮监管法律法规未能及时跟进,网络餐饮监管难度较大,致使消费者在“货不对板”时多半只能“吃哑巴亏”;而监管者似乎对此也鞭长莫及、力不从心。从这种意义上讲,即将出台的《网络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办法》,将使食品安全管理部门有法可依,可以理直气壮地依法办案,这有望为广大消费者享受网络订餐服务送上一颗“定心丸”。
此次酝酿的网络餐饮监管新规,体现出三大亮点。其一,要求网络餐饮必须“食人间烟火”。在过去,不少网络餐饮经营者并无对应的实体餐饮店,经营者在网上随便注册一个名称,就可以次充好、“挂羊头卖狗肉”,甚至将黑作坊炮制出来的卫生质量不合格的餐饮兜售给消费者。现在,新规规定所有利用互联网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都拥有获得经营许可证的实体店,这使得网络餐饮服务的开展具备了现实支撑,有利于促进网络餐饮资质水平达标。其二,明确了第三方平台责任。尽管此前在食品安全法中,对网络订餐平台对餐饮经营者履行管理责任方面已有要求,但是规定比较笼统,可操作性不强。新规则明文规定,“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行为和服务进行抽查和监测”,并且对如何履行监测责任提出了具体要求,使得第三方平台履行责任心中有谱。其三,新规充分考虑到网络餐饮的各种复杂情况,监管意图无远弗届,对于自办网站的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亦给予规范指引及约束。
当然,网络餐饮服务监督管理新规不会一出台就臻于完美,它仍需在实践中不断修订完善。比如,对于实体店实际情况与网络标注不一致如何分类处置,第三方平台如果未能履行职责怎样处罚以体现“罪责相当”,监管部门如何保证实体店与网店一致性等问题,都还应该有进一步的细则指引。
“魔高一尺、道高一丈”,网络餐饮新规与时俱进、顺应民意,必将为“舌尖上的安全”筑牢守护屏障,网络餐饮乃至整个食品安全的海清河晏景象值得期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