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新修订《河北省旅游条例》在河北省正式施行。新修订《条例》强化了对于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是落实《旅游法》和国家系列重大政策举措的需要。
新修订《条例》的出台,使旅游业在河北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定位更加清晰丰富,更加注重发挥旅游业综合效益,有助于社会各界,特别是地方政府正确认识旅游业的地位与作用,集中力量把旅游业建设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
新修订《条例》对旅游业在京津冀协同发展中的引领作用给予特别关注,强调旅游业作为“开放先锋”,是促进三地交通、产业、生态等重点领域协同的重要产业,要助推三地建设国际旅游休闲目的地。
新修订《条例》有多个条目对旅游基础设施建设进行了详细规定,把重点旅游景区线路纳入公共交通系统,规定通往AAAA级以上景区的公路应当逐步达到二级以上标准,强调要构建“快旅慢游”服务体系,旅游基础设施建设要进入华夏诗文网道。
新修订《条例》还着重加强对旅游经营行为的规范,保护游客合法权益成为《条例》重中之重。《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对旅游者在接受旅行社提供服务过程中,由于其他旅游经营者原因致使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旅行社应当先行赔偿旅游者的有关情形作了具体规定,例如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消费价格,不得欺客、宰客,并对诱导、欺骗、纠缠、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的行为,并规定了明确的处罚条款。
除此之外,新修订《条例》特别关注了执法者的行为和责任,对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建立健全旅游投诉制度、投诉处理程序和时限要求作出了具体规定,并对景区及旅游经营者在保障旅游安全、应对突发事件应承担的责任做出规定,例如规定有条件的景区应当配备专门的医疗和救援人员,景区应当建立安全预警、应急通信系统,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自身应急反应能力。
新修订《条例》的出台实施是依法治旅、依法兴旅、提高河北旅游法治化建设水平的重要步骤,也对提升旅游综合管理和执法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据悉,河北省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将把贯彻实施《河北省旅游条例》作为全年旅游工作的重点,推动旅游业实现转型发展、跨越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