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苗新规解读 疫苗最新规定

时间:2022-01-16 00:48:39 华夏高考网

《国务院关于修改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的决定》 日前公布施行。新规针对山东济南非法经营疫苗系列案件暴露出来的问题,着力完善了第二类疫苗的销售渠道、冷链储运等流通环节法律制度,建立疫苗全程追溯法律制度,同时加大了处罚及问责力度,发生特别严重疫苗安全事件的地区,其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引咎辞职。

★以良法善治重建公众“疫苗信任”

条例的修订,背景正是山东济南非法经营疫苗系列案件。对此,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在说明时毫不讳言,并称“聚焦”了其中暴露出来的“突出问题”,坚持了“问题导向”。

回看整个疫苗案件引来广泛关注时,公众的焦虑情绪背后,也有大写的“不信任”。毕竟,涉及自身与家人的安全,这样的不信任可以理解。更何况,这起案件的规模之大、涉及范围之广,也确实让人咋舌。“友谊的小船说翻就翻”,而信任的小船就更是了。因为,该案件暴露出的,是监管的漏洞,而有漏洞也就意味着,更多人可能钻空子干那些损人利己的勾当。“千里之堤,毁于蚁穴”,这句古语用在这里,再合适不过了。

类似的信任危机,这些年并不少见。当年,一些奶粉中的三聚氰胺,几乎摧毁了中国相关产业的根基,至今从海外代购奶粉,仍是不少人理所当然的选择。而食品安全领域出现的问题,也让不少人在吃东西时战战兢兢、如临如履。相比之下,疫苗是更加必不可少的基本健康产品,疫苗安全也是政府必须要提供的公共产品,决不能让公众再一次失去信任了。

从这个角度看,相对于具体的措施,政府的态度对公众而言可能更加重要。无论是*总理对疫苗案的批示,相关部门对疫苗案的处置,还是疫苗条例的大幅修改,说到底都是要重建“疫苗信任”。今年的儿童预防接种日,主题是“依法预防接种,享受健康生活”。的确,以严肃法纪、良法善治来规范疫苗的使用和监管,才能恢复公众的信任,让更多人能免于疾病,更免于焦虑。

★愿“疫苗新规”成一支公众免忧“疫苗”

每年的4月25日,是儿童预防接种宣传日,今年已经是第30届了。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今年的儿童预防接种宣传日,显得特别具有现实意义。赶在这一天,新修改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公布施行,既是最好的宣传,也是最有力的宣誓,回应了社会的关切,抚慰了公众的情绪。

儿童免疫预防接种,关系下一代健康成长,涉及千家万户切身利益。在这么短的时间内,疫苗新规就修改完成并且公布施行,足以体现国家对疫苗问题的重视。因为疫苗太重要了,因为孩子伤不起,所以出现任何问题,都有可能会被成倍放大,进而超越事实判断被过度阐释。明乎此,公众反应哪怕略显过激,其实都是很正常的,关键是我们要筑牢疫苗安全的防线,不能让疫苗安全在“恶魔的抽签”之外,还继续隐藏人祸的风险。

说实话,进一步排除市场竞争,进一步强化疫苗垄断,会不会是一个好办法,还有待检验。疫苗贩子更容易被垄断消除,还是更容易被竞争消除,这是一个问题。在垄断之下,会不会进一步产生权力寻租,进而让疫苗贩子获得更大灰色空间,这是值得忧虑的。垄断会否导致二类疫苗价格高企,同样是个问题。

疫苗安全无小事,无论是生产环节的疫苗质量,还是流通环节的冷链保存,抑或接种环节的正规操作,都需要有严格的规范和严密的监管。如果说当年治理矿难最成功的经验,就是要求“矿领导必须带班与工人同时下井、升井”,那么,治理疫苗乱象最重要的手段,也应该是将包括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在内的方方面面的利益,绑定到疫苗安全之中。

★疫苗出问题,政府官员就该“陪绑”

条例特别新增条款,规定发生特别严重疫苗安全事件的地区,其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引咎辞职,更是成为关注焦点。从提升监管效率的角度,落实地方政府对于疫苗安全的属地监管责任,其实是一种必然要求。一方面,疫苗安全作为一种退无可退的底线安全,各级政府再怎么重视都不为过。这一背景下,发生特别严重疫苗安全事件的地区,其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引咎辞职,不过是一种最低限度的要求,是一种责任伦理的应有回归。另一方面,疫苗安全问题的出现,与地方监管部门的失察、失职甚至是渎职往往有着直接的关联。而将疫苗安全与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相挂钩,对于监管体系的完善和监管责任的层层落实,将有不可小视的倒逼作用。

对于疫苗事件的频发,早有专家指出其与违法违规成本过低有很大关联,这其中就包括监管的失职成本。而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游离于”疫苗安全的责任追溯之外,显然不利于提升整体上的疫苗监管违规成本。而横向比较来看,此前在食安、环保以及安全生产领域,都已有“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引咎辞职”的明确规定。疫苗事关未成年人的安全和社会的基础信任,更不应该也不能在这方面例外。当然,从该规定的执行和落实情况来看,显然还有提升的空间。比如对于如何界定“特别严重疫苗安全事件”,还应该合理地引入民众的“参考标准”,以确保该规定不至于被虚化。

必须承认,增设“发生特别严重疫苗安全事件的地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引咎辞职”的规定,远不是疫苗安全保障的全部。它的关键意义,其实更多在于象征和启发,体现为激活和放大一种不容缺席的责任伦理。只有正常的责任伦理归位,责任之绳被绷紧,所谓的疫苗监管体系的优化,构建民众对于疫苗安全的信任,才能真正具备源动力。

★对疫苗的安全监管要落实到最后一公里

安全问题大于天。作为注入儿童体内的药剂,疫苗安全更是关乎下一代的健康与安全,其重要性并不亚于食品安全。

近日曝光的山东济南问题疫苗事件,暴露出我国疫苗在监管的各个层面与环节都存在一些漏洞。再加上前些年时不时曝光出问题疫苗引发的安全事故,导致公众对我国疫苗市场的监管信心不足。还曾有地方相关部门的官员这样劝导公众??要打就打进口疫苗。

让市场的问题归市场,让人性的问题归人性,让监管的问题归监管。修订当下不完善的管理制度,目的是弥补监管漏洞,提高监管水平??只有先扎好篱笆,才能亡羊补牢,才能最大程度地压缩违规违法现象存在的空间。

济南问题疫苗案件至少暴露出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二类疫苗没有一类疫苗监管严格,没有纳入政府资源平台监管,而是比较市场化,这容易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 二类疫苗的储存运输,没有建立可追溯制度; 关于问责和出现异常反应后的补偿赔偿等事宜,也没有明确的严厉的规定和要求。而“疫苗新规”就是要解决如上这些问题,通过给疫苗生产运输和存储带上紧箍咒,为婴幼儿童提供最安全的保护伞。

制度修订之后,更为关键的问题就是不打折扣地执行,让对疫苗的安全监管落实到最后一公里。各地各级卫计及防疫部门,都应该认真执行相关条款,从疫苗生产厂家到给婴幼儿童实施注射的街区卫生站,都应该加强监督管理,一旦出现问题,必须进行严肃追责,对出现不良反应的婴幼儿童及其家庭更要进行最合理的补偿。

归为一言,疫苗安全伤不起,婴幼儿童的健康与安全伤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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