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条学校建党支部,并建立工会、团委、少先队等群团组织。
四章教职工管理
十六条学校根据工作需要,面向社会选聘一流师资,股东单位必须积极支持。选调的教职工人事关系进入本校,其性质和管理办法不变。
十七条学校聘用的教职工,应按有关规定签定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十八条学校可根据需要,按有关规定改聘、解聘或辞退教职工。教职工也可按有关规定辞职,经学校同意后,按劳动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必要手续。
十九条学校的董事、校长、副校长和担任总务、会计、人事职务的人员之间,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二十条学校聘用的教职工工资、养老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和医疗保险金由学校提供,经教育统筹后,由财政部门统一发放。在职称评定、评优、晋级、在职进修等方面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教职工相同。
二十一条学校实行结构工资制,并根据按劳分配、优绩优酬的原则确定教职工的奖金和福利待遇。
二十二条学校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行政,强化岗位培训,加强继续教育,不断提高教职工素质。教职工应遵守学校章程,爱岗敬业,乐于奉献。
二十三条校长和教职工在聘任或待遇问题上发生争议,由学校党支部和工会进行调解。学校无法调节的争议,由董事会决定或有关部门仲裁。
五章教学管理
二十四条学校的办学规模轨,个班级,每班学生人左右。
二十五条学校面向全市招生。招生工作六月下旬进行,学生自愿报名,学校进行德智体综合评定。
二十六条学校执行国家和省颁布的初中课程计划和《新课程标准》,采用统一审定的教材。
二十七条学校积极实施素质教育,强化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
二十八条学生参加市统一的毕业考试和升学考试。届满经考核合格的学生,将发给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学历证书。
二十九条学生初中毕业后,根据中考成绩,学校积极指导和推荐学生去向。
六章财务管理
三十条学校按照教育成本进行核算,制订收费标准,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市物价局核准后执行。
三十一条学校参照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及有关的财经纪律,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结算凭证,建立健全规范的资金和物资帐册,按规定制作财务会计报表,定期报董事会,并
接受财务审计。
三十二条学校收取的培养费主要用于支付学校日常费用。培养费的收支预算由校长负责制订,经校董事会审定批准后由校长负责执行。
七章章程的修改
三十三条学校根据需要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后的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