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青团组织建设工作条例(三)

时间:2021-08-24 01:15:54 华夏高考网
青团组织建设工作条例

、在表彰度内受厂纪、团纪处分的团员;

、在团的各项活动中,无故不参加者;

、无正当理由拒绝团支部书记、党支部的合理工作安排者。

、团支部书记无故缺席支部书记会议三次及以上者;无故迟到三次及以上者;

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团内各类先进集体称号。

、 支部有受厂纪、团纪处分的团员;

、无故未完成xx团委开展的各项活动达二次及以上者;无故未完成初计划活动内容二项及以上者;

、故拒绝xx团委、党支部的合理工作安排者;

四章 团内处分

三十二条 为了加强团的纪律,维护团的先进性,对违犯团的纪律的团员本着教育为主、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给予必要的团纪处分。

三十三条 团内处分分下列种:

、 警告;

、严重警告;

、撤消团内职务;

、留团察看;

、开除团籍。

三十四条 留团察看的时间一般为个月或。

团员在留团察看期间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能做入团介绍人和团干部。在留团察看期间,确实改正了错误,应及时恢复其团员权利;对表现突出的可以提前解除察看处分;如坚持其错误不改,应开除团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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