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 为加强对本局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提高纤维质量行政执法水平,根据质量技术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条 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熟悉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规章和纤检法规,了解与质量技术监督相关的法律基本知识;
(二)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三)从事质量技术监督工作二以上,熟悉纤维检验的专业知识,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政策水平;
(四)作风正派、忠于职守、遵纪守法,能依法办事。
三条 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经过综合培训或专项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综合或纤维质量专项行政执法资格。
四条 本局根据行政执法工作需要,在已经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中任命行政执法人员,并颁发行政执法证件和徽章。
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未经任命,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对本局的行政执法人员登记造册,报某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某某纤检局备案。
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其局取得的专业监督规范和法定的区域、场局内,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依法查处纤维质量违法的行政案件;
(三)依法对违反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规章和纤检法规的行政相对人予以现场处理和现场处罚;
(四)组织公正检验、委托检验、日常监督检验和仲裁检验;
(五)履行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和某地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授权。
六条 局长要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情况进行检查。每要集中一定的时间对局属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执法培训,不断提高执法水平。
七条 本局行政执法人员换证工作按某某质量技术监督局要求和某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安排进行。
八条 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凡不能胜任执法工作的,及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收回行政执法证件和徽章,上交某地质量技术监督法规科。
九条 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借办案之机滥用职权、索贿受贿、吃拿卡要、徇私舞弊、违法违纪造成办案失误的,应视具体情节,分别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并报某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申诉案件中涉及的执法人员,两内连续撤销(败诉)个案件的,要取消执法资格,收回执法证件。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取消执法资格的人员,待岗一后,方可参加培训、考核,考核合格的,重新颁发纤维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资格证书。
行政案件办理制度
一条 本局负责办理棉花质量案件,并受某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办理纤维制品质量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