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从主管的指挥调遣,且有威胁行为者。
.利用工作时间,擅自在外兼职者
.泄漏公司机密,捏造谣言或酿成意外灾害,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品行不端,严重损及公司信誉者。
.仿效上级主管人签字,盗用印信者或擅用公司名义者。
.连续旷工天或全旷工达日以上者
.记大过达次者。
(二)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降级”、“记大过”处分
. 直属主管对所属人员明知舞弊有据,而予以隐瞒庇护或不为举报者。
. 故意浪费公司财物或办事疏忽使公司受损者。
.违抗命令,或有威胁侮辱主管的行为情节较轻者。
.泄漏机密或虚报事实者。
.品行不端有损公司信誉者。
.在物料仓库或危险场所违背禁令,或吸烟引火者。
.在工作场所男女嬉戏,有妨害风化行为者。
.全旷工达对日以上者。
(三)员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以予“记过”处分
.疏忽过失致公物损坏者。
.未经准许,擅自带外人入厂参观者。
.工作不力,屡劝不改者。
.在工作场所酗酒滋事,影响秩序者。
.在工作场所制造私人物件者。
.顶替签到或打卡者(本人及顶替者)。
(四)员工具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警告”处分
.遇非常事变,故意规避者。
.在工作场所内喧哗或口角,不服管教者。
.办事不力,于工作时间内偷懒者。
.浪费物料者。
.办公时间,私自外出者。
.科长级以上人员,月份内迟到、早退次数累计次(含次) 以上者。
(五)其他违反本公司各规章,应于惩戒事项顶者,应分别予以惩处。
八条 员工之惩处,警告次等于记过二次,记过次等于记大过次,累计记大过次,应予免职或解雇。
九条 对员工的奖惩,应叙明事实,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并摘录事由公布于众。
十条 本章所列嘉奖与警告、记功与记过、记大功与记大过可以相互抵消。
十一条 本公司为了对员工考核、调迁、奖惩公平起见,可设置员工考评审议委员会。其组织规程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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