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入、调出人员按其工资关系转入、转出时间计发奖金。在两个单位调动的人员,双方属于区财政拨款单位的,由其终所在的单位计发全奖金。
、借调人员在所借调部门借调期达半以上的,属区财政拨款的,由借调单位写出申请报目标办,借调期的奖金出区财政发放,借调单位有预算外资金的,从预算外资金中支付,借调期不够半的由原单位计发奖金。
、被纪检监察及公安、检察机关依纪、依法立案审查者,审查期间暂不发放奖金,其奖金留存街道办事处财务,待问题查实后再作处理。
、病、事假连续超过一个月者,按实际在岗时间计发奖。
、由单位安排外出工作或学习人员不影响奖金发放。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目标绩效考核办公室负责解释。没有列举到的条款,经目标绩效考核委员会研究修订。
本《办法》自XX月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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