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条 职工受到行政处分,其工资、效益工资(奖金)及有关福利待遇等,按企业的有关制度规定执行。
三十一条 给予职工降级的处分,降级的幅度一般为一级,最多不超过两级。
三十二条 撤职处分针对聘任的副科级以上干部,对于受到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其级别和职务工资。
三十三条 职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按劳动(聘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不再给予行政处分。
三十四条 本细则涉及的技术操作事故、设备事故、标准,按相关专业的规定执行。
三十五条 本细则涉及的损失按以下标准划分:
㈠较大损失:直接经济损失万元以上,万元以下;
㈡重大损失:直接经济损失万元以上,万元以下;
㈢特大损失:直接经济损失万元以上。
三十六条 本细则涉及的生产安全事故划分:
㈠重伤事故:按国家有关重伤范围的规定确定;
㈡死亡事故:死亡-人的事故;
㈢重大死亡事故:死亡-人的事故;
㈣特大死亡事故:死亡人以上的事故。
三十七条 火灾等级划分:
㈠重大火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死亡人以上;重伤人以上;死亡、重伤人以上;受灾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万元以上;
㈡特大火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死亡人以上;重伤人以上;死亡、重伤人以上;受灾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万元以上。
㈢不具有前两项情形的为一般火灾。
三十八条 本细则中,造成事故或损失的有关责任者按以下区分:
㈠负有管理责任的包括班组长、车间负责人、厂机关科室管理人员和负责人。
㈡负有领导责任的包括车间主要领导、厂领导。
㈢伤亡事故、火灾事故涉及的重要、主要责任者,重要、主要管理责任者按相关专业的规定区分。
三十九条 本细则中涉及的金额、人数、天数和次数等,凡表述为“以上”的,均包括本数;凡表述为“以下”的,均不包括本数。
四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在执行过程中如与国家新出台的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政策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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