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对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
维护社会治安中见义勇为,有显著功绩者;
、维护公司信誉,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者;
、对在生产现场管理工作中,经考核评定表现突出成绩显著者;
、模范执行公司规章制度,关心企业,勇挑重担,出色完成本职工作者。
八章处罚
三十八条对于违反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元经济处罚:
、厂区内吸游烟、随地大小便、骑自行车、助动车、摩托车、带小孩进入工作(生产)场所,禁烟区内携带火种入内者;
、上班不佩带胸卡、工作时间干私活、吃零食、看工作无关的书籍者;
、上班和工作时间穿拖鞋、赤脚、赤膊者;
、工作时间擅自离岗、脱岗、打磕睡、睡觉或不按规定要求穿戴工作服和劳动防护用品;
、因责任性不强造成的长明灯、长流水、永动扇、下班后未关
库门者;
、私吃成品、半成品,破坏绿化,非生产性使用电炉者。
三十九条凡有下列情节之一者,可依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不服从正常的管理,殴打或侮辱管理人员者,或在工作期间发生
斗殴、吵骂者;
、故意损坏机器、工具、原材料、产品或公司内其他物品者;
、故意泄露公司工艺、技术、业务上的秘密,使公司利益受损者;
、利用取权营私舞弊,在承办业务与事业中,向客户索取、收受回扣等影响公司生产或信誉,致使公司蒙受损失者;
、因工作疏忽,管理监督不力,造成产品质量或设备,安全等重大事故者;
、借病、事假往他处工作者;
、非法煽动罢工、怠工,影响生产秩序者;
、窃取公司知识产权或侵占、盗窃公司财物者;
、连续旷工达三日或一内旷工累计达十五日者;
、上班酗酒、聚赌或伤风败俗者;
、非法携带或拥有危险品或违禁品(如枪支、弹药、刀械、毒品等)进入公司者;
、触犯法律被司法机关处理者。
九章其它
四十条公司员工违反本制度三十八条、三十九条规定,并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应依法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四十一条遗失、损失公司物品者,必须照价赔偿。
四十二条各职能部门和班组管理范围与工作职责另附。
四十三条各工种安全与工艺操作规程另附。
四十四条未尽事宜,另作规定。
四十五条本管理制度已经公司董事会一致通过后生效并从月日起实施执行。
四十六条本管理条例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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