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章 合同的履行
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并随时督促对方当事人及时履行其义务。
二十九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本公司的履行情况应及时做好记录并经对方确认。履行销售合同交付货物时应由对方当事人签署一式二份的收货单,一份留存对方,一份交销售部门备查。向对方当事人交付增值税发票时应由对方当事人出具收条。履行采购合同付款时应由对方当事人出具收款收据或收条,公司原则上只开具限制性抬头的转账支票,不允许以现金形式支付。
三十条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办人员若发现并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下
楼 作者:然后叫她穿上裙子 回复日期:XX-- ::
七章 经济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和诉讼
三十二条 合同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应首先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平等协商解决。
三十三条 合同双方在一定期限(一般为一个月)内无法就纠纷的处理达成一致意思或对方当事人无意协商解决的,经办人员应及时书面报告部门经理和总经理,并拟定处理意见,报总经理决定。对方当事人涉嫌合同诈骗的,应立即报告公司法律顾问室和总经理。
三十四条 公司决定采用诉讼或仲裁处理的合同纠纷,以及对方当事人起诉的,相关部门应及时将合同的签订、履行、纠纷的产生及协商情况整理成书面材料连同有关证据报公司法律顾问室。
八章 合同的日常管理
三十五条 本公司实行二级合同管理,公司法律顾问室全面负责公司的合同管理;销售、采购部门的业务人员负责所在部门的合同管理。
三十六条 公司的合同专用章专人管理,公司财务部负责保管。公司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也由专人管理,业务人员不得随带合同专用章或已盖章的空白授权委托书、空白合同出差,特殊情况,由总经理批准。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已签订的合同等遗失的,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登报声明。
三十七条 已签订的合同及送货回单,增值税发票收据以及业务往来传真、信函、对帐单等资料,销售、采购部门的业务人员应自行保管好;重要资料应将原件交
三十八条 合同经办人员与本公司终止劳动关系前应把有关材料及空白合同、名片、委托书移交完毕,经公司法律顾问室和有关部门确认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合同经办人员与本公司终止劳动关系或因其他原因发生变更的,公司法律顾问室应在情况发生后一周内书面告知各有关单位。
九章 合同审批管理
三十九条 下属公司、企业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除按规定须上报公司审查批准者外,由公司、企业领导审批。
四十条 下列合同由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审批:
(一) 标的超过万元的;
(二) 预付定金或预付货款超过万元的;
(三) 联营、合资、合作合同;
(四) 重大涉外合同。
四十一条 下列合同由董事长审批:
(一) 标的超过万元的;
(二) 投资万元以上的联营、合资、合作、涉外合同。
四十二条 合同标的超过公司资产/以上的合同由董事会审批。
四十三条 法律顾问室负责对下列合同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