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条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不得在非涉密计算机上使用。
三条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带离本单位,确因工作需要携带外出的,须履行登记备案手续,并经单位负责人批准。
四条严禁将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借给外单位或他人使用。
五条涉密移动存储介质需维修的,由单位技术人员送至有保密资质的单位现场监修,严禁维修人员擅自读取和拷贝其存储的国家秘密信息。如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无法修复,必须按涉密载体予以销毁。
六条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不得存储任何涉密信息。
七条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不得连接涉密计算机。
八条不再使用或不能使用的涉密和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要及时上交局办公室,由技术人员对要报废的涉密和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进行进一步确认,并与领取时的类型、电子(产品)序列号、编号等进行核对,填写销毁登记表,经单位领导批准后,送有保密资质的单位进行销毁。
九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销毁涉密和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