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条 劳务合同期满,经公司和临聘人员协商同意,可以续签劳务合同。
八部分 临聘人员责任
三十一条 以隐瞒、欺骗等方式与公司签订劳务合同的,临聘人员应承担法律和经济等一切责任;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十二条 临聘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务合同或者违反劳务合同中约定的职责要求事项,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等一切责任。
九部分 附则
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x月日起施行。
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