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条 对违章社团的相关负责人免除其在社团中的一切职务,并向其所在院系及全校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另行处理。
五、附 则
十七条 各个社团的财务制度必须以本制度为指导,但可以有自己的特殊规定。
十八条 本制度的最终解释权归*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社团联合会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
十九条 本办法中未涉及的其他事宜由社团联合会协调解决。
二十条 本制度至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