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四条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章 附则
四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伟凡公司本部和各部门。
四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总经理。
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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