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条 工资待遇
㈠符合休假、婚假、丧假及产假中的护理假条件的工作人员在休假期间的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㈡产假期间基本工资、职务岗位津贴、省直补贴等津补贴照发,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并按实扣发月奖、岗位考核奖及其他各种奖金。
㈢规定的探亲假期内,按照本人基本工资标准发给工资,不包括奖金。职务岗位津贴全额发给。
㈣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按本人基本工资发给。
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个月的,从三个月起,工作限不满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计发;工作限满,按本人基本工资发给;
病假超过个月的,从七个月起,工作限不满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计发;工作限满,按本人基本工资的%计发。
㈤事假期间的工资按下列规定扣发:当事假累计天以下(含天)的,每天扣发本人日工资的%。日基本工资=[月基本工资+职务(岗位)津贴+省直补贴]/;当事假累计超过天以上的,从天起停发本人基本工资。事假期间如遇国家规定的周休息日和节假日不予扣发。
㈥凡连续或月累计病、事假天(按实际工作日计算)以上者,扣发当月月奖及其他各种奖金。
㈦全累计病、事假满个月(按实际工作日计算),岗位责任奖及其他各种奖金按实扣发。
㈧除产假外其他假期,凡当累计超过个月以上的,当不能计算正常晋升工资的考核限,也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但前后的考核限可以累计计算。
㈨全累计旷工天以上者,扣除当月月奖外,再扣发个
月度考核奖;全累计旷工超过天者,除扣奖金外,实行待岗。
十五条 以上所述时间,均包括本数。
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制度有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