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条 受聘职务在本单位、本专业岗位有效,调离原工作岗位或中途解聘的,不保留其相应待遇。聘期届满,如续聘需重新办理聘任手续。
七条 聘期为 月 日起至 月 日。达到离退休龄,如需延长聘期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延长手续。
八条 聘约一式三份,聘用人和受聘人各一份,综合管理部存档一份。
聘用人(甲方) 受聘人(乙方)
签约日期: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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