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考试工作人员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
、主考或监考教师擅自不到岗(严重教学事故);
、主考或监考教师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主考或监考教师未认真清理考场,致使开考后,仍有学生的书包、复习资料、手机、bp机、电子记事本、电子辞典等留在座位上;
、主考教师在考试开始时仍未到场或监考教师迟到十分钟以上(严重教学事故);
、教师擅自更改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
、暗示考试重点、划定考试范围;
、在考场不制止考生作弊行为;
、在监考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如交谈、看书、看报、批作业等;
、在监考过程中,教华夏诗文手机、或接听手机、或手机(传呼机)发出声响;
、阅卷评分不认真并经复核认定负有责任;
、未安排主考或监考教师(严重教学事故);
、以各种方式透露考题(严重教学事故);
、庇护考试作弊(严重教学事故);
、阅卷时给人情分(严重教学事故);
、因未及时登录成绩而影响学籍管理工作;
、因未及时报送成绩单而影响学籍管理工作;
、随意更改学生成绩;
、其他认定为考务违规的行为。
出现教学事故后,有关院(系)要填写《教学事故登记表》。教学事故要向全校通报,并纳入院(系)本科教学工作状态评价的内容。对尚不构成教学事故的违纪现象,有关院(系)和主管部门对责任人应给予批评,帮助及时纠正。对发生严重教学事故或一学期发生两次以上一般教学事故的责任人,由所在院(系)予以行政处分。对于造成严重后果或屡次出现严重教学事故的责任人,可停止其教学工作一直至调离教学岗位。
基础科学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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