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 为使政府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制定本规则。
二条 县政府工作要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县委的指示、决定,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阳光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服务政府。
三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条 县政府各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强化政府责任,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二章 组成人员和工作部门职责
五条 县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县长、副县长,县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
六条 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政府的工作。副县长、县长助理协助县长工作。常务副县长协助县长主持县政府日常工作。县长不在本县期间,受县长委托由常务副县长主持县政府的全面工作。
七条 县长主持召开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条 副县长、县长助理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县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九条 县政府工作部门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个人分工负责制,行政首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十条 县政府工作部门受县政府的统一领导,根据法律、法规和县政府的决定、规章,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责。对涉及多个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主办部门要主动与协办部门协调,协办部门应积极配合。
三章 会议制度
十一条 县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县政府专题会议和县政府党组会议制度。
十二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特邀顾问、县长助理和县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必要时召开扩大会议,吸收县政府直属机构、办事机构、派出机构、县属事业单位及部分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参加,视情邀请县委有关部门、县人大和县政协专门委员会以及各群众团体的负责人列席。会议议题由县长确定,县长或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
(二)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总结和部署县政府一段时期的重要工作。
(四)讨论分析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通报重要工作情况。
(五)讨论需要由县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县政府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半召开一次,必要时由县长决定随时召开。
十三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长助理和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县人武部部长、县监察局局长列席会议,县长或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超过半数时方能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研究提出具体贯彻意见。
(二)听取县政府重要工作情况的汇报。
(三)研究分析形势,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总结上度县政府工作情况,研究本度工作安排。
(五)讨论通过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
(六)讨论通过由县政府制定发布的政府规章和重大政策规定。
(七)讨论决定各部门请示县政府的重要事项。
(八)研究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度计划、财政预决算等。
(九)研究审定重大基建和技改项目、重大预算开支项目和较大预算外开支项目。
(十)讨论需要县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县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安排-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群众代表列席会议。十四条 县长办公会议是一种议事形式。由县长、副县长组成,县长助理、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列席。必要时请县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或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一)交流重要工作情况。
(二)研究处理需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解决的重要问题。
(三)研究县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十五条 县政府专题会议由县长、副县长或县长、副县长委托县长助理、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召集,县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出席。涉及位以上副县长分管的工作,可同召集会议。专题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协调县政府领导分工职责范围内的问题。
(二)协调解决分管部门之间有意见分歧的问题。
(三)研究协调需提交县政府集体研究决策的有关问题。
县政府专题会议(含现场办公会议)凡涉及资金、项目、机构编制安排的,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
十六条 县政府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主持,党组成员参加。党组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确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通报重要情况,研究重大问题。
(二)组织学习,交流思想,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三)研究加强机关思想政治工作和公务员队伍建设以及机关作风建设的有关问题。
十七条 提请县政府会议研究的议题,原则上会前应协调一致。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须由主办部门附协调说明,列明各方依据,提出倾向性意见,报请分管副县长协调。经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分管副县长提出主导意见。
十八条 拟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研究的议题,由主管部门提出,分管副县长同意,县政府办公室汇总,县长或常务副县长审定。县政府专题会议的议题由县长或副县长确定。会议议题一般应于会前个工作日报送县政府办公室。
拟提交会议研究的议题材料,会前须经县政府办公室审核把关,由分管副县长定稿。
十九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根据会议主持人意见可以印发会议纪要。县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县长或常务副县长签发。县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县长助理、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受委托召开的县政府专题会议,会议纪要须由委托的县长或副县长审定同意后印发。
二十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除整理成会议纪要发县领导和有关单位知照外,对需办理的事项,由县政府办公室向主办部门发出“县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通知”。各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对会议决定事项要认真遵照执行,及时办理。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督办,定期将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向县政府领导报告。
二十一条 县政府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县政府办公室审定,如有必要报县长审定。
二十二条 县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县政府常务会议,要向县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二十三条 县政府部门出席或列席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必须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部门主要负责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要事先向县政府分管副县长请假,同时授权主持工作的副职参加,并向县政府办公室备案。
二十四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和党组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会议确定办理的事项,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将落实情况报告县政府领导。
二十五条 县政府工作会议按会议内容、出席人员分为综合性重要工作会议和专项工作会议。
二十六条 县政府综合性重要工作会议由县长或常务副县长主持,有关副县长、县政府部门和各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的主要内容是:
(一)传达贯彻*、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重要会议精神,部署全县性工作。
(二)研究部署县政府的重点工作。
(三)分析一个时期全县政治经济形势,检查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指标执行情况,部署今后一个时期工作。
(四)以县政府名义的综合表彰。
二十七条 县政府专项工作会议由分管副县长或委托县长助理、县政府办公室主任主持,县政府部门和镇政府分管负责人参加,主要研究部署需要镇政府和县政府有关部门贯彻落实的有关方面的工作。
除上述会议外,其他工作会议由县政府部门召开。
二十八条 召开县政府综合性重要工作会议,由县长或常务副县长提议,县政府常务会议确定。重大紧急事项来不及开会研究时,由县长或常务副县长确定。会务工作以县政府办公室为主组织,县政府有关部门予以协助。召开县政府专项工作会议由县政府有关部门提请,县政府办公室审核备案,分管副县长确定。会务工作以县政府有关部门为主,参照综合性重要工作会议程序组织,县政府办公室予以协助。
二十九条 切实转变会风,大力精简各类会议,提倡少开会、开短会,内容相近的会可以合并开。严肃会议纪律,各部门、单位参加会议必须按通知要求参加,不允许代替、迟到和早退。确有事项或其他原因不能参加的,要事先向有关领导请假,并明确参加人员。
三十条 市级以上政府部门通过县政府有关部门商洽在济阳召开市级以上层次的会议,有关部门须提前将有关情况报告县政府,经同意后方可答复和安排。
四章 公文报送和审批
三十一条 公文报送和审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山东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的规定办理。
三十二条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县政府各类公文的处理、承办工作,负责协助县政府领导审核或者组织起草以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
各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报县政府审批的公文,应当由县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受理。除县政府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报送县政府领导个人。
三十三条 各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必须以正式文件上报,并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发。可由县有关部门解决的事项,不再上报县政府。下列内容的请示性公文,直接报送县有关部门办理。
(一)有关经费申请的公文,报送县财政局办理。
(二)有关土地使用的公文,报送县国土资源局办理。
(三)有关城镇规划建设的公文,报送县建设管理局办理。
(四)有关人员调动、人事管理的公文,报送县人事局,由县人事局按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办理。
三十四条 县政府部门内设机构需要请示的事项,要先向主管部门请示;确需向县政府请示的事项,由主管部门向县政府呈报。非常设机够得直接向县政府行文请示。
县政府部门报送县政府审批的请示事项,凡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主办部门要事先与有关部门协商一致。
三十五条 县政府领导按工作分工阅批国务院及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公文,审批各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上报的公文。
三十六条 县政府领导阅批的公文由县政府办公适送。阅批意见用钢笔写在公文所附的文件处理笺上。阅批后的公文和批示件直接退交办公室,由办公室根据阅批内容转有关承办单位,并按时催办和反馈办理结果。
县政府领导接到各镇政府、县政府部门(单位)径送审批的公文,应交由县政府办公室按程序处理。
三十七条 加强网络化办公进程,推进电子政务,提高公文办理效率。公文运转的各个环节都要按规定的时限要求完成。县政府办公室转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承办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特殊情况不能按时上报的,应在规定时限内向县政府办公室说明理由。
三十八条 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其内容应属于关系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改革方案、政策措施、政府规章以及需要全县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执行和周知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对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的决定、命令、行政法规、重要工作部署和县委、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决议提出的贯彻实施意见。
(二)须由县政府向市政府、县委、县人大报告、请示的重大问题。
(三)发布政府规章和县政府的决定、地方性政策措施。
(四)安排部署县政府确定的重要工作任务,对县政府部门和各镇政府的工作做出指示。
(五)答复县政府部门和各镇政府报请县政府决定、解决的重大问题。
(六)批转县政府部门的重要工作情况和意见。
三十九条 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一般由主管部门代拟草稿,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审理和送审、送签。县政府领导不直接签发未经办公室审理的公文文稿。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公文运转程序为:
(一)非规范性文件的制发。主管部门起草后先交县政府办公室根据分管副县长意见进行修改,由分管副主任进行综合把关,送分管副县长阅签后,报请县长或常务副县长签发。
(二)规范性文件的制发。确定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由主管部门起草,先交县政府法制室进行合法性审查(会签审核),由分管副主任进行综合把关,提交县政府集体研究或分管县长签字后,报送县长或常务副县长签发。
(三)以县委、县政府名义联合行文的公文文稿,按上述程序审核后,经分管副县长签字后送县委签发;以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名义联合行文的,按上述程序审核后,经分管县长或办公室主任签字后送县委办公室签发。
四十条 公文签发权限:
(一)以县政府名义向市政府的请示、报告,以及涉及重大方针、政策的事项,由县长签发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签发。
(二)以县政府名义报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县政府发布的政府规章、通告,由县长签发。
(三)县政府工作部门行政副职,办事机构、县政府派出机构的行政正副职,局(科)级事业单位的行政正、副职,部分国有企业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公文,由县长签发。
(四)各副县长、各镇长、县政府工作部门正职的出国公文,由县长审核后报县委签发。
(五)以县政府名义下发的其他公文以及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涉及县政府工作的公文,由县长或常务副县长签发。
(六)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长办公会议议定的事项和属于例行批准手续的事项,需以县政府名义行文的,由县长或县长授权副县长、办公室主任签发。
(七)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属于办公室工作职责范围的,或经县长、副县长批示同意的,可由办公室主任签发。
四十一条 精简公文和电报。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实效,严格控制公文规格和发文数量,可发可不发的一律不发;可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的不以县政府名义行文;可以县政府工作部门或几个工作部门联合行文的,不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下列内容的事项,不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
(一)对国家部委、省政府、市政府部门下发的文件提出的贯彻执行意见。
(二)属于部门和镇政府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三)县政府领导在会议上的讲话和会议纪要。
(四)照抄照转上级文件,内容空泛,对指导工作没有实际意义的文稿。
四十二条 县政府部门不得越级行文。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意见不一致的,不得各自向下行文。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
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核事项外,未经县政府批准,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够得直接向下级政府正式行文。属于业务性较强或行业性的重要工作,或其他需要请示县政府同意的事项,报经县政府领导审定后,可加“经县政府同意”字样由部门行文。
五章 重要决策督查和领导批件办理
四十三条 对县委、县政府的重要决策和领导批示件实行督查和办理制度。各镇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落实。
四十四条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对以下重要决策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一)《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
(二)县政府重要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
(三)以县政府名义下发的有关涉及全县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文电。
(四)县政府领导要求开展的其他督促检查活动。
四十五条 重要决策督查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立项通知。县政府办公室对需督查的事项应及时立项,经分管副主任审签后通知承办单位。
(二)检查催办。县政府办公室要及时督促了解承办单位的贯彻落实情况。各承办单位落实情况经单位负责人审签并加盖公章后及时报告县政府办公室。
(三)督查调研。对重要的督查事项,县政府办公室要组织有关单位,深入基层进行调查研究,准确掌握情况。
(四)汇总报告。承办单位上报的贯彻落实县政府重要决策的情况报告,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整理汇总,分送有关领导阅示。
四十六条 收到国家、省、市领导和县委常委的批示件,县政府办公室要立即送呈有关领导审阅批示,按照分工转有关部门办理或直接组织办理,并按规定时限整理上报办理情况。
四十七条 县政府领导在人民来信上的批示,由县信访局组织办理,并直接向领导反馈结果和答复来信人。
四十八条 领导批示件涉及个或个以上承办单位的,由主办单位牵头办理,协办单位要积极配合,办理结果报告由主办单位负责报送。
六章 政务活动
四十九条 县政府领导和县政府部门负责人参与考察、调研、接待等政务活动,要简化礼仪,减少应酬。
五十条 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县政府和县政府工作部门每初都要制定调查研究工作计划。县政府领导同志和县政府工作部门负责同志,每应有三分之一的时间下基层调查研究。
五十一条 上级部门、外地来宾到考察访问,由县政府对口部门负责陪同接待,县政府领导原则上不全程陪同。
五十二条 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地方接待外宾的规定。县政府部门可以接待的外宾,由部门出面接待,确需县政府领导出面接待的,一般应由县有关部门提出安排意见,提前个工作日报县政府办公室按程序审批。县政府各部门不得直接向县政府领导发送请柬。县政府领导会见来访的重要知名人士,要由有关部门会同县政府办公室制订接待方案,呈县政府领导审定。
五十三条 县政府领导一般性的会议、活动、会见原则上不报道。确需报道的要精练内容、注重效果,新闻稿要经县政府有关领导或办公室审定。
七章 作风纪律
五十四条 自觉维护县委的领导,重要事项及时向县委请示汇报。以下重大事项须向县委请示报告:
(一)全县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县政府阶段性工作情况。(二)以县政府名义上报省市的重大请示事项。(三)涉及全局性的重大改革措施。(四)重大建设项目。(五)需要县委组织协调的重大事项。(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七)须向县委报告的其他重要事项。五十五条 县政府领导同志和县政府部门负责人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
五十六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自觉接受监督,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规定,认真执行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述职述廉制度。
五十七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县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县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县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五十八条 县政府工作部门必须严格遵守新闻发布的有关规定,涉及全县性重大新闻的发布,必须报县政府办公室,经县政府有关领导审核批准。
五十九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
六十条 县政府工作部门需要向县委、县政府汇报的事项,应先向分管副县长汇报。工作部门向县委、县政府汇报工作,必须由主要负责人汇报;主要负责人因公外出,授权主持工作的副职汇报。
六十一条 副县长、办公室主任出差(出访)、休假,应事前请示县长,由县长明确代行其职责的领导。出差(出访)、休假返回后,应向县长报告。
各镇长出差(出访)、休假天及以上的,应事前报告县长;县政府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出差(出访)、休假天及以上的,应事前报告分管副县长,超过天的,须请示县长。以上人员请假应书面送县政府办公室备案。
八章 民主决策和监督
六十二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认真履行职责,树立为民、务实、清廉的政府形象。
六十三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六十四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六十五条 县政府要自觉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执行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各项决议,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及时办理人民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加强同县政协、各民主党派和各群众团体的联系,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