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养狗新规养犬证办理流程材料(养犬管理条例)

时间:2023-10-10 01:43:21 华夏高考网

现在养狗需要办什么证,需要什么材料的内容,很多人一直在咨询相关问题,为了对饲养犬只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范,可概括为:养狗要登记,定期种疫苗,不养禁养犬,犬只不遗弃,遛狗牵狗绳,主动避他人,狗便要清理,伤人要担责。华夏诗文网梳理了枣庄养犬管理条例(养狗新规) 的相关内容,希望可以帮大家答疑解惑。

枣庄养狗新规养犬证办理流程材料(养犬管理条例)

一、枣庄养犬管理条例(养狗新规) 

一、依法养犬

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山东省容貌和环境管理办法》《枣庄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依法办理养犬的相关手续。为爱犬“身份证”、每年定期给爱犬注射相关疫苗和常规体检,禁止饲养法规限制的烈性犬种。

二、文明养犬

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店、饭店、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公共健身场所、游乐场、候车(机)室等公共场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新法第三十条规定:携带犬只出户的,应按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这就意味着:遛狗不牵绳是违法的。携犬出户时,应当为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并应当避让行人;携犬乘坐电梯或上下楼梯时,应当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怀抱或者带嘴套,并避开人流高峰时间;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三、健康养犬

按照犬类防疫的相关规定,定期为犬只接种预防狂犬病疫苗,定期为爱犬进行常规检查,为爱犬提供必要的养育、护理、训练及医疗条件,关爱宠物健康。

四、卫生养犬

携犬出户时,随身携带纸和袋子,及时清理犬只粪便,保持周边环境的清洁卫生。

最后,为了人类和动物的和谐相处,为使我们的家园更加美好,希望广大市民积极响应此倡议,踊跃加入到“文明养犬”的队伍中来,鼓励对不文明养犬行为进行举报,为建设文明、安静、清洁、和谐的人居环境而共同努力!让我们大家手挽手、肩并肩,心往一处想,劲儿往一处使,形成文明城市创建合力,“让文明之光时时闪亮、文明之花处处绽放”!

温馨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枣庄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携犬出户未束犬链(绳),未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或者未及时清除排泄物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您提出的《养犬泛滥害处多,政府管理部门应出台相应的管理措施》提案收悉。首先,感谢您对社会管理和养犬秩序的关心和支持。对于您的提案,市公安局高度重视,认真开展调研,全力办理落实。现将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养犬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情况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国务院及下属部门没有制定过关于养犬管理的法律法规。我省于1989年11月10日颁布实施《山东省养犬管理办法》,《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养犬管理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农业、公安、卫生部门分工负责,密切协作。”《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实施后,因部分条文违背《行政许可法》的要求,省政府于2010年11月29日废止该《办法》。我省还曾在2007年出台《山东省养犬管理条例(草案)》,由畜牧部门牵头对养犬进行管理,并征求济南、青岛、烟台、济宁四地市意见,但至今未颁布实施。2019年10月1日,我市颁布实施了《枣庄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其中,第八条第五项规定:“饲养犬只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在禁止犬只进入的场所遛犬。携犬出户应当束犬链(绳),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并及时清除排泄物”。第四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五项规定,携犬出户未束犬链(绳),未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或者未及时清除排泄物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公安机关在养犬管理工作的职责和作用

按照公安部、中央宣传部、司法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七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市养犬管理工作的意见》规定,公安部门负责查处打击因犬引发的违反治安管理和犯罪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执法和应急处置工作。

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除对养犬扰民、纵犬恐吓、驱犬伤人案事件有管辖权外,对其他事项管理无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对此的管理依据仅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有关养犬管理法律法规出台前,公安机关将严格执行有关法律,对养犬扰民、纵犬恐吓、驱犬伤人案事件严肃查处,以维护群众的正常生活秩序和安全。

再次感谢您对公安工作提出的中肯意见和建议,对存在的问题和差距,我们一定高度重视、逐步解决。衷心感谢您对我市公安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恳请继续监督、指导我们的工作。

枣庄市公安局      
2021年9月17日

二、枣庄养狗证办理流程材料

个人申请办理养犬初始登记,应当携带犬只并提交下列材料或者复印件:

(一)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等合法身份材料;

(二)养犬地点的房屋所有权属证明、租赁合同等材料;

(三)犬只免疫证明;

(四)养犬人与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签订的依法文明养犬承诺书。符合饲养大型导盲犬、扶助犬条件的,还应当提交残疾人证等材料。

单位申请办理养犬初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或者复印件:

(一)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者营业执照;

(二)饲养犬只的地点和犬笼、犬舍等管理设施的书面材料;

(三)犬只用途、种类、数量的书面材料以及犬只照片;

(四)安全管理制度和专职驯养人员名单;

(五)犬只免疫证明。饲养护卫工作犬的,还应当提交护卫区域的书面说明及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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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养犬管理,预防、控制和消除狂犬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养犬管理应采取管理、免疫和捕杀相结合的综合措施,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做好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第四条 养犬管理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农业、公安、卫生部门分工负责,密切协作。农业部门负责对城乡...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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