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养狗需要办什么证,需要什么材料的内容,很多人一直在咨询相关问题,为了对饲养犬只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范,可概括为:养狗要登记,定期种疫苗,不养禁养犬,犬只不遗弃,遛狗牵狗绳,主动避他人,狗便要清理,伤人要担责。华夏诗文网梳理了江西养犬管理条例(养狗新规) 的相关内容,希望可以帮大家答疑解惑。
一、江西养犬管理条例(养狗新规)
第一条为了加强养犬管理,预防狂犬病,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社会秩序稳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区、近郊区、新兴工业区、旅游区、港口、机场周边的县级以上城市(含县城和建制镇,下同)严禁养犬,但有关单位因安全保卫、科学研究、军警工作和居民饲养宠物犬确需养犬的除外。
宠物犬的范围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会同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划定本行政区域内禁止养犬的特定区域,并可以将其他未禁止养犬的区域划分为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
禁止在主要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遛狗。主干道名录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在重大节假日或者重大活动期间划定禁止遛狗的范围。
第四条居民饲养宠物犬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县(区)常住户口;
(2)独栋住宅;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条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范围内的有关单位和居民需要养犬、宠物犬的,应当向所在地市、县(区)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其中,居民申请前应征得居民委员会同意。市、县(区)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发放《养犬许可证》,每只犬一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养犬,应当携犬到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注射兽用狂犬病疫苗,并按规定登记、交费、列表,领取家犬免疫证和家犬免疫证。
第七条《养犬许可证》、《家犬免疫证》和家犬免疫证由省有关部门制定。发放或许可的许可证不得转借、冒用、涂改、伪造或买卖。
第八条凡获准养犬的单位或个人购买的犬只,无《家犬免疫证》或《家犬免疫证》的,应当圈养或拴养,并在一定期限内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申请检疫和注射疫苗。
第九条未取得家犬免疫证的犬只,一律视为野生犬只。城市由公安部门负责捕杀,农村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力量(或指定人员)捕杀。畜牧、卫生等部门应积极配合捕杀狂犬病和野犬。狂犬病的尸体必须焚烧或深埋,严禁出售或食用。
第十条各类马戏团携犬,在赴当地演出前,应向县(市、区)级公安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出示《携犬许可证》等。,经许可后,方可执行。否则,公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禁止其在当地演出。
第十一条获准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每年4月底前向发证机关缴纳管理费。其中,重点管理区内每只犬第一年500元,以后每年300元;一般管理区的收费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农村养犬免管理费。对盲人饲养导盲犬、重度残疾人饲养助残犬、相关单位饲养军警和科研用犬,免收管理费。对饲养绝育犬或生活困难的孤寡老人,减半收取管理费。养犬人应当每年带犬到当地畜牧兽医站,由兽医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为犬接种疫苗,办理免疫手续,并在颈部悬挂家犬免疫牌。犬只免疫费由畜牧兽医站根据省物价、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养犬缴纳的管理费全部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养犬管理所需经费列入相关部门部门预算。
(二)犬只咬伤牲畜、糟蹋农作物等物的,犬主应当给予必要的赔偿;犬只伤人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养犬人必须承担被咬伤人的全部医疗费用和误工费。
(三)妥善保管《养犬证》、《犬只免疫证》和犬只免疫卡,供公安、畜牧兽医、卫生部门和犬只管理人员检查。如有损坏或丢失,应向原发证机关书面投诉,申请换发和补发,并交纳规定的管理费和免疫费。
(四)犬只被捕杀、屠宰、出售或者送人的,应当及时向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或者过户手续。
第十二条外贸、供销、商业等部门,只准收购、屠宰和销售持有《家犬免疫证》和《家犬免疫证》的犬只和犬皮。
第十三条公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责令无证饲养犬只的单位和个人限期宰杀或者强行捕杀,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其补缴管理费。
违反本办法造成严重后果,造成伤残、死亡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狂犬病疫区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权采取紧急措施,捕杀本区域内的所有犬只。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养犬人,由城镇公安部门处理,畜牧兽医部门和卫生部门负责监督;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办理。公安、畜牧兽医、卫生部门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相配合。他们应每年共同组织检查本办法的实施和执行情况,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江西省动物防疫条例》对养犬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江西养狗证办理流程材料
一、重点管理区内,一户一犬(非烈性犬)。
1、申请人身份证(本市户籍人口、年满18周岁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本市居住证。
2、有效的独户住所证件。包括:“房产证(不动产证)、购房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和房主同意饲养的书面说明。
3、单位办证须需提供单位主体资格证明、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件;养犬用途说明;看管犬只人员的身份证件;养犬管理制度,专门场所、安全圈养设施等(拍照上传)。
4、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
5、宠物的三张拍摄照片分别是正面照、左侧照、右侧照。
二、一般管理区内,养犬人持有效证件和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办理养犬登记手续。
三、养犬登记为一次性登记。 养犬人应当在取得免疫证后五日内,携犬只到公安机关确定的登记场所办理养犬登记手续;也可通过犬主app或其他政务平台自主申请提交有关材料办理登记。
四、外市依法登记的犬只,在本市逗留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五、养犬人变更住所、联系方式的,通过犬主app或其他政务平台提交变更后的有关材料办理变更手续。
六、需要变更养犬人的,通过犬主app或其他政务平台提交变更后养犬人的有关材料办理变更手续。
七、犬只死亡、走失、送交留检场所的,养犬人通过犬主app或其他政务平台自主申请注销,也可到免疫登记点办理注销。
认证流程
第一步:犬主在公众号/APP上提交(犬主身份信息、地址信息、犬只照片、品种类型等,扶助/导盲犬需额外的相关证明材料,选择领取犬只登记标识的免疫点);
第二步:公安人员对犬主提交的信息进行审核;
第三步:审核通过后,犬主前往选择的免疫点领取犬只登记标识;
第四步:免疫点工作人员发放犬只登记标识、并提交犬只登记标识信息,系统自动生成电子养犬登记证;
第五步:养犬登记办理成功,犬主可自主选择是否打印养犬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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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犬类管理,防止狂犬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社会秩序安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县以上城市(包括县镇、下同)市区、近郊区、新兴工业区、游览区、港口、机场周围,严禁养犬,但有关单位确因警卫、科研、军警工作需要养犬以及居民饲养宠物犬的除外。宠物犬的范围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会同省畜牧兽医部门确定后,向社会公布。第三条 市、县...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