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养狗新规养犬证办理流程材料(养犬管理条例)

时间:2023-09-30 07:07:58 华夏高考网

现在养狗需要办什么证,需要什么材料的内容,很多人一直在咨询相关问题,为了对饲养犬只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范,可概括为:养狗要登记,定期种疫苗,不养禁养犬,犬只不遗弃,遛狗牵狗绳,主动避他人,狗便要清理,伤人要担责。华夏诗文网梳理了河北养犬管理条例(养狗新规) 的相关内容,希望可以帮大家答疑解惑。

河北养狗新规养犬证办理流程材料(养犬管理条例)

一、河北养犬管理条例(养狗新规)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控制狂犬病,保障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含县城)、郊区、矿区、新兴工业区、旅游区、道口、机场周边禁止养犬。驻在上述地区的部队、科研、医院、工厂、仓库等单位,因安全、科研、实验等确需养犬的,必须经上级批准,并报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登记后十日内,到当地畜牧兽医部门进行检疫,注射狂犬疫苗并领取免疫证和证明。

第三条农村(不含郊区)和牧区的屋主、牧犬和养犬人,必须自开始饲养之日起十日内,到指定的畜牧兽医站进行登记、检疫和注射狂犬病疫苗,并取得免疫卡、证。

第四条符合第二条或者第三条规定的犬只,在首次注射狂犬疫苗后,每半年必须在指定的畜牧兽医站注射狂犬疫苗,并登记免疫证明。除了牧羊狗,它们必须被关起来或拴起来。犬只捕杀后,免疫证和证明应交回原发证部门。

第五条凡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犬只,均视为野狗,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捕杀,包括病犬。

第六条因犬只咬伤人畜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医疗费用,由饲养单位和养犬人承担。后果严重甚至死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严禁在城市(含郊区、矿区)农贸市场经营、销售活犬,违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罚。

第八条各级政府应责成有关部门负责定期组织捕杀野生犬。公安部门负责禁养区养犬的审批。畜牧部门负责兽用狂犬病疫苗的订购和供应,开展疫苗接种、登记、上市、发放家犬免疫证、狂犬病疫情监测、进出口犬的检疫和免疫工作。卫生部门负责人订购和供应狂犬疫苗,被咬者的接种、抢救和疫情监测。

第九条凡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犬,由饲养人和犬主在1986年10月10日前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有关部门组织人员强制清除,所需费用由饲养单位和养犬人承担。阻挠或者殴打执行除犬任务的,由公安部门处以警告、罚款或者治安拘留;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河北养狗证办理流程材料

1.《居民养犬申请登记表》(需养犬人居住所在地居委会盖章)两份;

2.《居民养犬义务保证书》两份;

3.养犬人身份证复印件两份;

4.犬只当年的免疫证明;

5.养犬人两寸彩色照片两张;

6.犬只三寸横版正面侧身彩色照片两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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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养犬管理条例第一条 为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犬只饲养、养殖、销售、管理、服务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市对养犬管理实行政府部门管理,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养犬人自律的管理机制。第四条 市内各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及各县(市)、矿区政府所在地的城...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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