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两年,人们多关注腐败官员落马的官阶、数量乃至腐败情节、落马过程,而对腐败官员造成损失的挽回、腐败官员违法处事的纠正、腐败官员非法缪判案件的改正等结果注意不多。以下是华夏诗文网小编整理的奚晓明案件心得,欢迎阅读参考!
奚晓明案件心得一
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奚晓明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案件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奚晓明落马了,奚晓明缪判的案件还没有被纠正。奚晓明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民事诉讼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而涉嫌犯罪,并因此被调查、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但是,奚晓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所造成的错案,却并非因其被调查、被绳之以法而能改变。改正这些错案等系列善后工作,显然已不是奚晓明所能。而中纪委通报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除了指明奚晓明涉嫌所犯罪行的性质外,实际上也指明了应该为奚晓明善后的主体机关。
官员腐败所得,实际上就是其违法的风险成本和利润。违法程度越甚,违法过程越明显,其行为的风险就越大,由此带来的利润也越高。从另一个角度看,官位越高,权力越大,其职务行为所及的影响面就越广。因此,善后由于奚晓明因腐败而违法行权缪判的案件,就不仅是恢复个案的公正,也是在更高层次、更大范围内树立法治信心,树立社会正义和公正的必须举措。
从一定意义上讲,挽回腐败官员造成的损失、纠正腐败官员违法处事结果、改正腐败官员非法缪判的案件,有时甚至比查处腐败官员本身还困难。腐败官员违规、违法行权,既是职务行为,就难免牵涉到职务过程的方方面面。因此,“挽回”、“纠正”和“改正”的过程,就又难免带出新的泥巴。
奚晓明案件心得二
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奚晓明涉嫌受贿一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移送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审查起诉。近日,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已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起诉指控:奚晓明利用担任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副庭长、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副院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利用职权、 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立案侦查当天被“双开”泄露审判工作秘密
9月29日,最高检官网发布消息称,依法对奚晓明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就在同日,中纪委官网也发布了奚晓明严重违纪被“双开”的消息。通报中称,奚晓明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重违背依法治国决策部署;严重 违反组织纪律,对党不忠诚、不老实,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严重违反廉洁自律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亲属经营活动谋取利益;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违规接受公款接待;违反保密纪律,泄露审判工作秘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民事诉讼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其中,奚晓明泄露审判工作秘密,隐瞒不 报个人有关事项还被作为典型案例被中纪委通报。
据澎湃新闻报道,奚晓明曾经的导师魏振瀛在其落马两天后接受了媒体采访,他表示“奚晓明一直都很优秀,是学界公认的学者型法官。如今他出了事, 我很惊讶,很惋惜,但他必须为自己的腐败问题买单。腐败是很可怕的,奚晓明的例子就可以告诉我们,假如司法腐败,一个本不应该发生腐败的人也会发生腐败”。
我们清醒认识到,去年有些问题解决得不够好,与人民群众期待相比还有较大差距,同时随着形势发展又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一是仍有一些案件裁判不公、效率不高、裁判尺度不统一。
二是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数量持续增长,新类型案件大量增加,办案压力和难度越来越大,一些法官长期超负荷工作,有的法官审判能力不适应形势需要。
三是执行难问题仍然存在,当前在一些地方还比较突出。
四是一些法官法治信仰不强,司法作风不正,违背职业道德,违反党纪政纪甚至徇私枉法,尤其是奚晓明违纪违法案件影响恶劣、教训深刻。五是人民法院在推进司法改革过程中,存在政策配套不够、解读不够以及分类指导不够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