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学习党章心得体会3篇

时间:2022-03-16 03:23:42 华夏高考网

第1篇:学习党章心得体会6月


*强调,作为党的干部,就是要讲大公无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公而忘私,只有一心为公、事事出于公心,才能坦荡做人、谨慎用权,才能光明正大、堂堂正正。作风问题都与公私问题有联系,都与公款、公权有关系。公款姓公,一分一厘都不能乱花;公权为民,一丝一毫都不能私用。*连用14个“公”字谈作风建设问题,可见“公”对党员干部作风建设的极端重要性。领导干部必须处理好公与私之间的关系,用行动的自觉来彰显做人做事的道理,时刻做到公私分明、克己奉公、严格自律。

坚持把党章挺在前沿,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沿。《党章》规定,党员本来性公,党的干部是人民的公仆。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要求广大党员干部一刻也不能脱离群众,一切从人民利益出发,不论职位高低,都必须姓公,都是人民的勤务员、服务员。一切党纪条规也都要求,必须时刻讲规矩守纪律,公私分明、公权为民,多谋公利不谋私利。

一要多存公心力戒私心。有私心无可厚非,但要把好“度”。对一名党员干部来说,要多存公心少存私心。只有一心为公、事事出于公心,才能坦荡做人,才能堂堂正正。如果私心太重,公心太轻,迟早会犯错误,会走上邪路。现实中绝大多数人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其中最重要的因素就是私心太重,因此一定要引以为戒。

二要多办公事少办私事。要分清公私的界限,处理好公事与私事之间的关系,切莫公私不分、假公济私、损公肥私。如果一旦与权力有染,再不加自律,就会把自己由公仆变成了地地道道的“公家人”,借机损公肥私,中饱私囊,久而久之,最终会走向违法乱纪的一面。作为一名党员领导干部,一定要有为公的境界,节制为己的私欲,严禁以公事名义办私事,以为公名义谋私利。

三要多谋公利不谋私利。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权力只能用来为人民服务,而不能用来为自己为亲友为利害关系人谋取私利。要搞清楚“公款姓公,一分一厘都不能乱花;公权为民,一丝一毫都不能私用”的道理,要分清公私的界限,坚持做到堂堂正正做人、干干净净做事、清清白白做官。

第2篇:学习党章心得体会6月

党章是党的总章程,是全党必须共同遵守的根本行为规范,也是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履行职责的根本依据。党章明确规定纪委的三项主要任务,从实质上讲都是纪律问题。深入学习党章,践行党章要求,对于我们纪检监察机关来说,就是要用党章党规党纪去对照党员干部的行为,依纪依规进行监督执纪问责,真正把党规党纪挺在前面。

一、把党规党纪挺在前面,必须细化党规党纪要求。

要转变“纪委工作就是查案”的观念。纪检监察干部要牢固树立既见“树木”又见“森林”的思维,不能满脑子只是线索和案件,既要治病树、拔烂树,更要像啄木鸟一样做好整个森林的病虫害防治。要转变“纪委工作就是抓小偷”的观念。纪检监察干部要牢固树立“纪”严于“法”的思维,加强日常监督执纪,理直气壮地维护纪律的严肃性。要转变“纪委严明纪律就是跟别人过不去”的观念,明白严管就是厚爱,通过严格执纪,促使党员干部远离纪律和规矩红线,防止更多的人由违纪跌入腐败深渊。

二、把党规党纪挺在前面,必须突出纪律审查。

要冲着纪律去,用纪律管住大多数。纪检监察机关要把纪律审查、查处违纪行为作为履职的重头,既抓好反腐败工作,也抓好监督执纪问责,把每一名党员、每一个党组织都纳入执纪监督范围,用纪律管住全部,使纪律真正成为丈量党员行为的尺子。要突出一个“严”字,对违纪行为零容忍。要对照党章和党规的要求,查找党员干部在遵守执行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发现违纪就要及时处理,该处分的处分,该降级的降级,做到动辄则咎,严格执纪。

三、把党规党纪挺在前面,必须抓早抓小抓关键。

要着力于早发现,在“主动出击”上下功夫。纪检监察干部要随时瞪大眼睛、拉长耳朵,勤打听“张家长、李家短”,听到反映就打个电话问问、找本人谈话核实一下。要当有心人,认真梳理监督对象可能出现的问题,加强研判,有的放矢地开展监督执纪问责。要在“细”和“实”上做文章,不放过“小节”。纪检监察机关要有啄木鸟精神,对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即使情节轻微,或者是曾经习以为常的“小节”,都要及时处理,及时把“虫子”啄出来。根据情况,及时进行警示谈话、教育诫勉、纪律处分、组织处理。要抓住“关键少数”,发挥示范和引领作用。要分析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领域可能出现的问题,特别是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把纪律管到位、严到份,把功夫下在平时,敦促其严守纪律和规矩,发挥示范和引领作用。

第3篇:学习党章心得体会6月

根据支部学习动员阶段的学习内容,这两天我重点学习了新《党章》,《党章》是我们党最根本的党规党法,集中概括了党的先进性,集中体现了党员的先进性,其篇幅虽然不长,内容却十分丰富,寓意也非常深刻。

一、对于建设什么样的党的正式规范,党章是通过对党的性质、指导思想、理想信念、奋斗目标的各项规定体现出来的。党章的总纲部分开宗明义地规定了党的性质:"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与原来的党章相比,新党章以"两个先锋队"、"一个核心"、"三个代表"对党的性质的规定更加科学,是老党章的发展。十六大关于党章修正案的决议指出:"这样表述党的性质,符合我们党的历史发展和现实状况,符合时代的要求,有利于最广泛地调动广大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团结和带领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党的实际生活证明,党章不是"纸上谈兵",党的性质在很大程度上关系着党的前进和后退,壮大与缩小,关系着整个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的创立,实施和不断地自我完善。党的性质对构筑党的组织、实施党的主张也有重大的影响,因此,深刻领会党的性质对我们坚定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在实际工作、本职岗位上发挥先进作用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二、新党章对于怎样建设党的正式规范,主要通过党的建设的基本要求,党的组织制度,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工作,党的基层组织及地方组织的各项规定而体现出来的。这些规定,为在新形势下建设好党、始终保持党的蓬勃生机和活力提供了保障。需要强调的是,十六大党章在规定怎样建设党的要求中,突出了完善的领导体制,增强党的执政能力的任务。在总纲及有关条文中规定:"不断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提高防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不断增强党的阶级基础和扩大党的群众基础,不断提高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要求完善党委会领导制度,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规定"加强对党的领导机关和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不断完善党的督监制度,"并赋予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以经常性的"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的职权。新党章适应新的形势任务的要求,吸取这些年我们党自身建设取得的新经验,对党的建设和党的领导一系列问题作出必要的补充,提出更加严格的要求,对于全面推进党的建设的伟大工程,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三、通过学习,我们知道,中国共产党是以工人阶级为基础的,由工人阶级先进分子组成。中国共产党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党在增强先进性的同时,必须不断扩大党的群众基础。新党章中第一条规定:"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缴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新党章的这一条的修改,有利于增强党的阶级基础和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其中,把"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纳入申请入党的对象,是一次重大突破,具有重要意义。它符合党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有利于调动这些先进分子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把全社会各方面忠诚于祖国和*的优秀分子团结和吸引在党的周围,提高我党在全社会的影响力和凝聚力,充分说明了中国共产党在增强自身先进性和不断扩大群众基础方面不仅高度重视,而且还大胆突破,体现了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

四、通过学习,我们知道,共产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这是由党的性质决定的。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各族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的社会制度。这决定了共产党必须对共产主义事业无限忠诚,乐于吃苦在前,冲锋在前,乐于承担艰巨任务,乐于在改革发展中开拓前进,乐于用自己的模范行动,在群众中发挥骨干带头作用。如果我们认为自己入党了,就可以事事比群众特殊,高于群众之上,那就大错特错了。共产党员应该始终保持普通劳动者的本色,谦虚做人,各周围的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党章还规定,共产党员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谋取私利和特权,也是说明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这里很重要的是两个字:"永远"。就是说,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无论地位、条件、环境如何变化,党员都是劳动人民普通一员这一点坚决不能忘。

五、党章中规定党员的义务有8条,权利也有8条。党员的八项义务在先,权利在后。我认为这是因为党是一个先进组织,除了人民的利益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党员入党,就是要准备做出奉献,而不是企图捞取政治好处。因此,党章首先规定了加入这个组织的义务。这八项义务中首先规定了党员必须加强学习,学习一切人类社会先进的理论知识,先进的科学文化知识,先进的业务知识,这是每个党员为人民服务的基础。接着,党员的义务第二、三条又规定了党员应该在实际工作中,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积极贯彻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做群众的表率,也就是说,除了学习,还要实践,要理论联系实际。第五、八条义务规定了党员必须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对党忠诚、言行一致,敢于为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挺身而出。第六、七条实际也是党的三大作风其中的2项作风,即密切联系群众,走群众路线和批评与自我批评,这是发现我们自身缺点,不断完善自我的有效途径。

有义务就是有权利,在具体实践中,应正确处理好这两者的关系。我的理解是,权利和义务是相互理相成的,某些权利同时也可视作义务,而义务也可视作一种权利。比如党员权利第三条规定:党员有权利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这是权利,但同时也是义务,就是说每个党员有义务为党的工作献计献策,有义务为党更好地开展工作,作好调查研究、分析论证、提出合理化建议。再比如权利第四条,党员有权利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任何党员,有权利向党揭发检举任何组织、任何党员的违法乱纪行为,这是党员的权利,也是党员的义务。就是说每个党员有义务同一切腐败堕落的丑恶现象作斗争,有义务维护党的纯洁性,有义务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态度真诚地帮助犯错误的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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