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给予奚晓明开除公职处分;最高检依法对奚晓明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案件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以下是华夏诗文网小编整理的奚晓明案件反思心得体会,欢迎阅读参考!
奚晓明案件反思心得体会一
“奚晓明从大法官沦落为阶下囚,根源在于他本人‘总开关’问题没有解决好,理想信念滑坡、价值追求错位”,2月16日,在全国高级法院政治部主任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徐家新说。
近年来,法院干警违纪违法问题时有发生。亡羊补牢,时犹未晚。对此,各级法院要善于把问题转化为财富,认真反思发生问题的原因教训,查找队伍管理监督存在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加强和改进队伍管理工作。
奚晓明违纪违法案件从干部管理监督的角度来看,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汲取教训。一是必须严格落实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接触交往管理规定。奚晓明长期与个别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受律师请托干预案件审理,这是他走上违纪违法道路的起点。从奚晓明案中汲取教训,就要积极探索加强干警“社交圈”管理监督的有效措施,及时发现和纠正不正当交往的苗头倾向,切实做到防微杜渐。二是必须严格落实廉政风险防控机制。
奚晓明长期在民商事审判领域工作,以致同一些经常打交道的人结成利益圈子,形成腐败链条。从奚晓明案中汲取教训,就要健全完善、严格落实干部轮岗交流制度,以有效防控廉政风险。三是必须重视法院干警家风建设。奚晓明迁就妻子、纵容儿子,按照他们的意愿违规干预案件、进行权钱交易,在亲情的助推下滑入违法犯罪深渊。从奚晓明案中汲取教训,就要引导干警注重家庭教育,形成廉洁家风,强化亲情助廉措施,让家人当好干警的“守门员”。
吸取奚晓明案的教训,今后,有关方面或许应当进一步完善《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等文件,把专家审查、社会公示、利益相关人通知等作为指导性案例形成前的必经程序。,加强警示教育,从奚晓明等违纪违法案件中深刻汲取教训,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奚晓明案件反思心得体会二
7月12日傍晚,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发布消息,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党组成员奚晓明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组织调查。奚晓明系十八大以来法院系统落马的首位副部级高官,也是建国以来自黄松有之后第二位因经济问题落马的最高法副院长。奚晓明从事民商事审判工作长达32年之久,被称为民商法领域的权威。
根据公开资料得知,奚晓明今年61岁,江苏常州人,1978年到1982年在吉林大学法学系就读,获得法学学士学位。毕业后赴最高法工作,任研究室书记员。在最高法工作期间,他在北京大学学习民法学,取得法学硕士学位,后又取得经济法学博士学位。从1993年起,奚晓明在最高法长期从事民商事审判工作,先后任经济庭副庭长、民事二庭庭长。2004年,奚晓明升任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财新记者获悉,奚晓明要被调查的传言从去年就已出现。但今年5月,最高法先后成立环境资源司法研究中心和民法典编纂工作研究小组,奚晓明依然担任主任和组长。7月11日,有消息人士向财新记者透露,奚晓明此前已被带走调查。
熟悉奚晓明的人称,奚晓明平日为人低调平和,属于最高法的专家型领导,平时很钻研业务,对于大多数司法解释的细微规定都很熟稔。公开资料也显示,奚晓明从1982年大学毕业至今,发表过上百篇关于民商法的学术以及实践论述,并且长期执掌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
奚晓明在最高法主管的经济和民商案件审判,常常涉及上十亿元的经济利益纠纷。“奚晓明谙熟民商法,会通过技术手段把案件转变方向,帮助别人不当获利。”一位与奚晓明打过交道的不愿透露身份人士对财新记者表示,“他涉嫌的是一种高技术高智商犯罪。”
奚晓明落马了,奚晓明缪判的案件还没有被纠正。奚晓明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民事诉讼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而涉嫌犯罪,并因此被调查、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但是,奚晓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所造成的错案,却并非因其被调查、被绳之以法而能改变。改正这些错案等系列善后工作,显然已不是奚晓明所能。而中纪委通报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除了指明奚晓明涉嫌所犯罪行的性质外,实际上也指明了应该为奚晓明善后的主体机关。
官员腐败所得,实际上就是其违法的风险成本和利润。违法程度越甚,违法过程越明显,其行为的风险就越大,由此带来的利润也越高。从另一个角度看,官位越高,权力越大,其职务行为所及的影响面就越广。因此,善后由于奚晓明因腐败而违法行权缪判的案件,就不仅是恢复个案的公正,也是在更高层次、更大范围内树立法治信心,树立社会正义和公正的必须举措。
从一定意义上讲,挽回腐败官员造成的损失、纠正腐败官员违法处事结果、改正腐败官员非法缪判的案件,有时甚至比查处腐败官员本身还困难。腐败官员违规、违法行权,既是职务行为,就难免牵涉到职务过程的方方面面。因此,“挽回”、“纠正”和“改正”的过程,就又难免带出新的泥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