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起,《甘肃省社会救助条例》将正式实施,这是9月22日记者从甘肃省政府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的。据介绍,这是继浙江省之后,全国省级层面出台的第二部全面统筹规范各类社会救助制度的地方性法规,该《条例》对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救助给予了立法支持。
据介绍,甘肃省情比较特殊,贫困人口相对较多。全省86个县市区中有58个被认定为国家级贫困县,贫困人口417万。全省共有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对象430多万人,其中城市低保对象80多万人,农村低保对象330多万人,农村五保对象12.5万人,加上自然灾害救助、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专项救助,全年救助约1200万人次,接近全省总人口的一半。为此,《条例》聚焦于依法救助、致力于助推扶贫,是一部针对性、指导性和实践性都很强的地方性法规。
《条例》第一章第七条规定: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红十字会等组织根据职责或者章程参与社会救助,开展社会帮扶活动。
《条例》同时规定,鼓励公民、媒体、社会组织等参与社会救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优惠政策。同时要求,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向社会主动提供社会救助项目、发布需求信息,为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创造条件、提供便利。
在新闻发布会上,甘肃省民政厅厅长肖庆平表示,“社会救助量大面宽、点多线长,政府之手难以伸向每一个角落,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将促进社会救助由传统的、单一的物质和现金救助,升级为物质保障、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心理疏导、能力提升和社会融入相结合的综合救助,从而实现救助方式的多样化、专业化和个性化。”
甘肃乞讨人员10月起将纳入社会救助范围
《甘肃省社会救助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救助管理机构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社会救助。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将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社会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条例要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发生变化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决定停发、减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条例规定,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