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住房公积金
提取条件
房屋类: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一年之内的;
2.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3.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一年之内的;
4.已办理银行住房按揭贷款一年内的;
5.还清银行住房按揭贷款一年内的;
6.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前;
非房屋类:
包头非房屋类公积金提取条件
1、离休、退休的;
2、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
3、出境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4、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5、因企业转制,职工买断工龄一次性安置的;
6、外地户籍或农业(含牧业)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本市非农业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一年后未重新就业的;
7、调离本市,一年后无法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业务的;
8、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
9、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提取材料
共同材料
1.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提供身份证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及复印件、《包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职工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余额的,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及复印件,配偶身份证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及复印件。
3..职工同时提取同户籍未婚子女住房公积金余额的,需提供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未婚子女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未婚证明,未婚子女身份证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及复印件
4.委托单位专职人员办理的,须提供单位介绍信、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委托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委托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及复印件。
5.委托其他人员办理的,须提供委托人签署的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委托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委托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及复印件。
根据不同提取情形,还需相应提供以下材料:
房屋类:
包头房屋类公积金提取材料
1. 职工购房(购买商品房、二手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房、房改房)提取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产权部门登记备案的《包头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复印件、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及复印件。
提供《房屋所有权证》的,提取时限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日期为准,两年内办理;提供《包头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提取时限以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开具日期为准,多层住宅三年内办理;高层住宅四年内办理。
2.职工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的,在工程开工两年内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及复印件、《国有(集体)土地使用证》及复印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村镇建设工程许可证》及复印件、《施工许可证》及复印件、房屋产权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及复印件、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发票及复印件。
3.职工大修自住住房提取的,在工程开工两年内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及复印件、《国有(集体)土地使用证》及复印件、城建部门出具的大修鉴定证明及复印件、规划部门批准文件或乡镇政府出具的《准建证》及复印件、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发票及复印件。
4.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办理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两年内提取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产权部门备案的《包头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经公证的商业银行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银行出具的近半年还款流水原件。
5.职工全部还清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后两年内提取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产权部门备案的《包头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经公证的商业银行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银行出具的全部还清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凭据原件及复印件。
6.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前提取的,(1)持《包头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提供三年(多层住宅)或四年(高层住宅)之内的《包头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首付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2)持《包头市二手房(交易)买卖合同》办理,提供《包头市二手房(交易)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20%以上的《包头市二手房交易服务平台房屋交易首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卖方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7.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冲抵提前全部偿还贷款余额提取的,每月1?19日办理,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如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不足以冲抵贷款余额,需补交差额的还需提供差额补交进账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8.按年对冲还贷提取,每年只限办理一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职工当年的贷款应还款本息,提供身份证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及复印件。
9.租房提取的,提供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本人、配偶及同户籍未成年子女在我市无自有住房的证明(无自有住房证明自开具之日起至申请提取之日止有效期为十五日)。
非房屋类:
包头非房屋类公积金提取材料
1.职工离、退休提取的,提供《职工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或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离退休审批表复印件。
2.职工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且本人申请销户提取的,提供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证明及复印件。
3.职工出境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提取的,提供户口注销证明或定居地出具的定居证明及复印件。
4.职工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两年之内提取的,提供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凭证或《住房公积金贷款对冲业务受理单》原件及复印件。
5.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职工提取的,提供《包头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及复印件。
6.因企业转制,职工买断工龄一次性安置提取的,提供经公证的国有企业转制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进行一次性经济补偿协议书或合同及复印件。
7.如企业存在住房公积金欠缴问题,且确实无力补缴的,职工表示自愿放弃欠缴部分住房公积金的,在职工签署《自愿放弃住房公积金欠缴部分声明书》后,方可办理提取手续。
8.调离本市,一年后无法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业务提取的,提供工作调动证明及复印件、调入单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不能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业务的证明。
9.调离本市,需要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业务的,提供工作调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调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接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0.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提取的,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及复印件。
11.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取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合法的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证明及复印件,继承权(遗赠扶养)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及复印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中、农、建三行任意一行的本人本地借记卡原件及复印件。
12.大病提取的,提供二级(含)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住院病历首页复印件(需加盖医院档案部门公章),医保部门报销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如职工或其家庭成员未参加医保,需提供医保部门出具的未参保证明。
提取流程
1.职工提前登陆包头市住房公积金网站进行预约或凭预约者身份证在指定预约时间段内通过叫号机取号办理。
2.职工持真实有效的相关材料向“中心”业务受理部门提出申请;“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资料齐全无误后,当场受理。
3.经提取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后,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4.准予提取的,将公积金余额直接打入职工的联名卡内。
提取额度
部分提取:
包头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取条件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一年之内的,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同户籍未婚子女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合计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费用。
2、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一年之内的,还清银行住房按揭贷款一年内的,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同户籍未婚子女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合计不得超过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额。
3、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的,帐户内应留有一定余额。
4、已办理银行住房按揭贷款一年内的,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同户籍未婚子女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合计不得超过贷款所购房屋的房价。
5、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前,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同户籍未婚子女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合计不得超过房屋房价。参与贷款的职工,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须保留一年的缴存余额
全额提取:
包头住房公积金全额提取条件
1、离休、退休的;
2、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
3、出境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4、因企业转制,职工买断工龄一次性安置的;
5、外地户籍或农业(含牧业)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本市非农业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一年后未重新就业的;
6、调离本市,一年后无法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业务的;
7、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
8、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注: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提取时间
公积金提取间隔:公积金每隔12个月(含12个月)以上提取一次
提取到账时间:自申请受理日起3个工作日内